公報內容 - 中華民國總統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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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知,該條係對司法院院長、副院長資格及大法官人數、任期之重大變更,且明定自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在此之前所提名之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及大法官自無從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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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現任大法官 - 司法院
司法院大法官網站主要提供社會大眾查詢釋憲案件的聲請、審理程序、待審案件、大法官解釋、不受理決議,以及與釋憲業務相關的統計資料等.
- 2關於大法官- 任命與任期 - 司法院
具有前項任何一款資格之大法官,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 大法官之任期為九年。 四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修正公布條文如下: 第四條大法官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 3釋字第601 號相關法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4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5 相關大法官解釋-全國法規資料庫
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 ...
- 5國內指標-司法院大法官暨所屬各機關法官人數
指標名稱:, 司法院大法官暨所屬各機關法官人數. 指標定義:, 司法院大法官暨所屬各機關法官人數(含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 提供機關:, 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