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8-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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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指增加及減少債務、其他負債、基金、公積及支付利息,所產生之現金流入與流出。

四、現金及約當現金之淨增(淨減),指本期業務、投資及籌資活動 ... 列印時間:111/05/0703:3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法務部>法律事務目 第18條 現金流量表得依預、決算性質分別製作,其內容如下:一、業務活動之現金流量,指投資、籌資活動以外,列入本期收支計算之交易及其他事項所產生之現金及約當現金(包括現金及自投資日起三個月內到期或清償之債權證券)之流入與流出。

二、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指取得及處分約當現金以外之流動金融資產、投資、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投資性不動產、無形資產、什項資產,及減少約當現金以外之長期應收款、遞延資產,取得利息、股利屬投資之報酬,所產生之現金流入與流出。

三、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指增加及減少債務、其他負債、基金、公積及支付利息,所產生之現金流入與流出。

四、現金及約當現金之淨增(淨減),指本期業務、投資及籌資活動所產生之現金流入大於現金流出之數,為現金及約當現金之淨增;反之,則為現金及約當現金之淨減。

五、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指本期期初現金及自投資日起三個月內到期或清償之債權證券,合計之數。

六、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指本期期末現金及自投資日起三個月內到期或清償之債權證券,合計之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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