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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經多次研修,於100年完備「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準則」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兩項子法,另完成排放量認可指引及空氣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Togglenavigation 高雄市總量管制資訊網 ::: Home 網站導覽 民眾專區 廠商專區 主管機關專區 ::: 推動沿革 最新消息 可交易之削減量差額資訊 制度架構 相關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節錄) 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節錄) 總量管制配套法規 我國總量管制制度參採來源 常見問答整體制度說明 排放量認可規範 指定削減規範 削減量差額規範 增量抵換規範 排放交易規範 文件下載相關會議資料 計畫及作業指引 國外總量管制相關文獻 相關連結 ::: 首頁推動沿革 推動沿革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88年修訂空污法,參酌美國新設污染源審核制度(NewSourceReview,NSR)之抵換作法與美國南加州RECLAIM(RegionalCleanAirIncentivesMarket)之指定削減精神,建構國內總量管制之法源基礎,將防制區管理與區域總量管理制度納入空污法中;於92年,開始推動防制區管理。

歷經多次研修,於100年完備「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準則」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兩項子法,另完成排放量認可指引及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管理平台等配套工具。

於103年11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與經濟部召開研商公聽會,其後,納入經濟部工業局、能源局及國營事業委員會等意見,完成高屏地區總量管制計畫(初稿)修正;於103年12月12日預告訂定「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計畫」草案;於104年1月7日,召開「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計畫(草案)」研商公聽會,參與對象包括地方主管機關、公私場所、環保團體及當地居民等單位;於104年5月會銜經濟部。

並於104年6月30日公告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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