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第8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 玉鼎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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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尚未 同時履行抗辯權之溯及效力-最高法院107年度第8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同時履行抗辯權之溯及效力-最高法院107年度第8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2018-10-30 「」 :甲向乙買受土地一筆,雙方約定甲應於民國106年1月1日交付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乙並應同時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嗣清償期屆至時,甲僅給付100萬元,其餘200萬元經乙催告仍未給付,乙遂拒絕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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