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5 - 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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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償性存款如因短期借款而發生者,應列為流動資產;如係因長期負債而發生者,則應改列為其他資產或長期投資。

二、短期投資:指短期性之投資;其科目性質與評價及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 民國95年11月30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15條 流動資產,指非受限制之現金及約當現金、短期投資及其他預期能於資產 負債表日後一年內變現或耗用之資產。

流動資產科目分類與評價及應加註釋事項如下: 一、現金及約當現金:指庫存現金、銀行存款、週轉金、零用金、及隨時 可轉換成定額現金且即將到期而利率變動對其價值影響甚少之短期且 具高度流動性之投資,不包括已指定用途或依法律或契約受有限制者 ;其科目性質及應加註釋事項如下: (一)非活期之銀行存款到期日在一年以後者,應加註明。

(二)定期存款提供債務作質者,如所擔保之債務為長期負債,應改列為 其他資產,如所擔保之債務為流動負債,則改列為其他流動資產, 並附註說明擔保之事實;作為存出保證金者,應依其長短期之性質 ,分別列為流動資產或其他資產,並於附註中說明。

(三)補償性存款如因短期借款而發生者,應列為流動資產;如係因長期 負債而發生者,則應改列為其他資產或長期投資。

二、短期投資:指短期性之投資;其科目性質與評價及應加註釋事項如下 : (一)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及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應於資產 負債表日採公平價值評價;上市或上櫃股票及存託憑證之公平價值 ,指資產負債表日之收盤價。

(二)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指其取得主要目的為短期內出 售之交易目的金融資產,或原始認列時被指定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 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之金融資產。

(三)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指除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及持有 至到期日金融資產以外之非衍生性金融資產。

(四)短期投資供債務作質、質押或存出保證金者,如所擔保之債務為流 動負債,仍列為短期投資;如所擔保之債務為長期負債,則應改列 為長期投資,但均應附註說明擔保之事實。

三、避險性金融資產:指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金融資產, 應以公平價值衡量,並應依流動性區分為流動及非流動,非流動者, 應改列其他資產項下。

四、應收票據:指商業應收之各種票據;其科目性質與評價及應加註釋事 項如下: (一)應按現值評價。

但到期日在一年以內者,得按面值評價。

(二)業經貼現或轉讓者,應予扣除並加註明。

(三)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票據,應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票據分別列 示。

(四)金額重大之應收關係人票據,應單獨列示。

(五)已提供擔保者,應於附註中說明。

(六)業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

(七)決算時應評估應收票據無法收現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列 為應收票據之減項。

五、應收帳款:指商業因出售商品或勞務等而發生之債權;其科目性質與 評價及應加註釋事項如下: (一)應按現值評價。

但到期日在一年以內者,得按帳載金額評價。

(二)金額重大之應收關係人帳款,應單獨列示。

(三)分期付款銷貨之未實現利息收入,應列為應收帳款之減項。

(四)收回期間超過一年部分,應附註說明各年度預期收回之金額。

(五)設定擔保應收帳款應於附註中揭露。

(六)長期工程合約帳款,應附註列示已開立帳單之應收帳款中屬於工程 保留款部分;如保留款之預期收回期間超過一年者,並應附註說明 各年預期收回之金額。

(七)業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

(八)決算時應評估應收帳款無法收現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列 為應收帳款之減項。

六、其他應收款:指不屬前款之應收款項;其科目性質與評價及應加註釋 事項如下: (一)超過流動資產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應按其性質或對象分別列示。

(二)決算時應評估其他應收款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 列為其他應收款之減項;但其他應收款如為更明細之劃分者,備抵 呆帳亦應比照分別列示。

七、存貨:指備供正常營業出售之商品、製成品、副產品,或正在生產中 之在製品,將於加工完成後出售者,或將直接、間接用於生產供出售 之商品(或勞務)之材料或物料;其科目性質與評價及應加註釋事項 如下: (一)存貨應採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價。

(二)存貨如有瑕疵、損壞、陳廢或其他相關因素,致其價值顯著減低者 ,應以淨變現價值為評價基礎。

(三)存貨有提供作質、擔保、由債權人監視使用或其他相關情事,應予 註明。

八、預付款項:指預為支付之各項成本或費用。

但因購置固定資產而依約 預付之款項及備供營業使用之未完工程營造款,應列入固定資產項下 。

九、其他流動資產:指不能歸屬於前八款之流動資產。

但以上各款流動資 產,除現金及約當現金外,金額未超過流動資產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 ,得併入其他流動資產內。

檢視現行法條 第19條 無形資產,指無實體存在而具經濟價值之資產;其科目分類與評價及應加 註釋事項如下: 一、商標權:指依法取得或購入之商標權;其評價,按未攤銷成本為之。

二、專利權:指依法取得或購入之專利權;其評價,按未攤銷成本為之。

三、著作權:指依法取得或購入文學、藝術、學術、音樂、電影、翻譯或 其他著作之出版、銷售、表演權利;其評價,按未攤銷成本為之。

四、電腦軟體:指對於購買或開發以供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行銷之電 腦軟體;其評價,按未攤銷之購入成本或自建立技術可行性至完成產 品母版所發生之成本為之。

但在建立技術可行性以前所發生之成本, 應作為研究發展費用。

五、商譽:指出價取得之商譽;其減損測試應每年為之,已認列之商譽減 損損失不得迴轉。

自行發展之無形資產,其屬不能明確辨認者,不得列記為資產。

研究支出及發展支出,除受委託研究,其成本依契約可全數收回者外,須 於發生當期以費用列帳。

但發展支出符合下列所有條件者,得予資本化; 資本化之金額,不得超過預計未來可回收淨收益之現值,即未來預期之收 入減除再發生之研究發展費用、生產成本及銷管費用後之現值: 一、完成該無形資產已達技術可行性。

二、商業意圖完成該無形資產,並加以使用或出售。

三、商業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該無形資產。

四、無形資產本身或其產出,已有明確市場;該無形資產係供內部使用者 ,應已具有用性。

五、商業具充足之技術、財務及其他資源,以完成此項發展計畫並使用或 出售該無形資產。

六、於發展期間歸屬於無形資產之支出,能可靠衡量。

無形資產,應註明評價基礎;其經濟效益期限可合理估計者,應於效用存 續期限內,以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分期攤銷;其攤銷期限及計算方法,應 予註明。

無明確經濟效益期限之無形資產,不得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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