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性工業區監測- 空氣品質改善維護資訊網 - 環保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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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容納特殊性工業之工業區對周遭環境及民眾健康之影響,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5條規定,特殊性工業區開發者,應於區界內之四周規劃設置緩衝地帶及適當地區設置空氣品質監測設施。

前述開發係指特殊性工業區新設、擴大或變更而言。

1994年環保署訂定「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標準」(以下簡稱設置標準),明定特殊性工業區種類、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之設置等相關規定,並曾分別於1999年、2012年及2014年修正發布。

管制目的在於降低特殊性工業區影響、驗證開發案於環境影響評估時預測之環境影響程度、發現開發後是否產生非預期中之不良影響並建立完整空氣品質背景資料,據以觀測短期及長期空氣品質變化趨勢,作為研擬管制策略之應用參考。

依設置標準規定,特殊性工業區內容納表1規定之13項特殊性工業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業,且其合計基地面積超過總基地面積1/4者,開發者應於區界內之四周或適當地區設置緩衝地帶及監測空氣品質。

空氣品質監測項目包含氣象監測項目、一般空氣污染物及依工業區內容納之工業特性要求監測之其他空氣污染物,如54項有機光化前驅物、52項有害空氣污染物、甲醛、乙醛、PM10中之鎳、砷、鎘、錳、鈹、鉛化合物及TSP中之六價鉻(Cr6+)、5項硫化物(硫化氫、甲硫醇、二硫化碳、硫化甲基和二硫化甲基)、甲基胺類、5項無機酸(氫氟酸、鹽酸、硝酸、磷酸及硫酸)、醋酸、氨氣、氯氣及戴奧辛等。

特殊性工業區依規定時程及頻率辦理空氣品質監測,且自動監測項目數據應與主管機關連線傳輸;人工監測項目應按季申報紀錄。

另外,空氣品質監測設施之輸出訊號、電訊傳輸設施、空氣品質監測方法及品質保證作業程序等,均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

表1、特殊性工業區管制之特殊性工業 項次 特殊性工業 1 金屬冶煉業 2 煉油工業 3 石油化學基本原料工業 4 紙漿工業 5 水泥製造工業 6 農藥原體製造工業 7 煉焦工業 8 以煤、油或氣體為燃料之電力業 9 樹脂、塑膠、橡膠製造工業 10 石油化學中間原料業 11 酸鹼工業 12 半導體製造工業 13 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 14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業 特殊性工業區管制現況 目前全國共有5座特殊性性工業區,包括高雄市林園及臨海工業區 、雲林縣六輕工業區、臺中市中科臺中園區、臺南市南科臺南園區,共建置35站空氣品質監測站,測站位置如下圖。

更多空氣品質監測資訊及數據請見本署 特殊性工業區空氣品質監測管制資訊網 ,或至本署空氣品質監測網 、本署環境資源資料開放平臺 或政府資料開放平臺查詢。

*註:林園工業區與臨海工業區合併設置測站共2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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