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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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84年8月2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84044428號令修正發布第41條、第72條條文 ...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以下稱本細則)於八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訂定發布, ... 目前線上:633人,瀏覽人次:663053089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1071260419號令修正發布第 46條條文 法規體系: /行政/衛生/健保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4年1月28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84005705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72條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84年8月2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84044428號令修正發布第 41條、第72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88年11月18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88072617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72條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 中華民國89年7月26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89037482號令修正發布 第44條,增訂第21條之1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 中華民國90年1月30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0900007692號令修正發 布第13條、第21條之1、第32條、第41條、第44條、第45條、第47條、 第52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6. 中華民國91年11月29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0910074700號令修正發 布第10條、第12條、第23條、第28條、第29條、第35條、第41條、第59 條、第70條之1;增訂第31條之1;刪除第44條、第57條、第63條、第66 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7. 中華民國93年2月20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0930005675號令修正發 布第10條、第46條、第47條、第53條、第54條、第56條;增訂44條之1 、第53條之1;並刪除第54條之1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8.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0962600162號令增訂發 布第70條之4、第70條之5、第70條之6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9.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0972600368號令修正發布 第19條、第21條、第23條、第35條、、第41條、第42條、第45條、第50 條、第56條、第65條、第71條;增訂第34條之1條、第38條之1條、第38 條之2條、第38條之3條、第54條之2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0.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0982660269號令修正發 布第11條、第28條、第58條、第59條、第72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1.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1002660126號令修正發 布第28條、第58條條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2 2318號公告第64條第3項所列屬「行政院主計處」之權責事項,自101年 2月6日起改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管轄)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2.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1012660023號令修正發 布第28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3.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1012660265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73條,自102年1月1日施行(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行政院院 臺規字第1020151451號公告第16條第1項、第2項、第63條第2項所列屬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2年11月1日起 改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管轄)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4.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1041260905號令修正發布 第16條、第21條、第38條、第45條、第59條、第63條、第73條條文,除 第45條自104年1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5.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1051260740號令修正發布 第45條、第73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6.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1071260246號令修正發布刪 除第69條、第70條、第71條條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7.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1071260419號令修正發布第 46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以下稱本細則)於八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訂定 發布,歷經十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茲因現行條文中,有關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之最低申 報投保金額調整規定,自一百零二年實施以來,各縣市工會代表多次提出 建言,全民健康保險會一百零七年第一次委員會議討論相關議題時亦作成 決議,建議應隨職業工會會員排除適用下限申報者之月平均投保金額成長 率調整;另將現行有關工資不固定之受僱者,其投保金額申報函釋規定, 納入規範。

經修正本細則第四十六條,明定每月工資不固定之受僱者,其得以最近三 個月平均工資申報投保金額,使投保金額計算更符合實際;另調整職業工 會會員申報投保金額下限之規定。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四十六條下列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應配合投保金額分級表等級金額,依下列規定 向保險人申報: 一、無給職公職人員: (一)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及鄉(鎮、市)民代表會代 表,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三 條規定,以公務人員相當職級計算其投保金額。

(二)村(里)長及鄰長,按投保金額分級表第十二級申報。

二、受僱者: (一)具有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被保險人資格者,應以其俸(薪) 給總額計算其投保金額。

(二)前目以外之受僱者,應以合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工資計算其投保 金額。

每月工資不固定者,得以最近三個月平均工資申報投保金 額,但不得低於所屬投保身分類目之投保金額下限規定。

三、僱用被保險人數五人以上之事業負責人或會計師、律師、建築師、醫 師、牙醫師、中醫師自行執業者,除自行舉證申報其投保金額者外, 應按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申報。

自行舉證申報之投保金額,最低 不得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及其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 投保金額。

四、僱用被保險人數未滿五人之事業負責人、前款以外之專門職業及技術 人員自行執業者或屬於第一類被保險人之自營業主,除自行舉證申報 其投保金額者外,應按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申報。

自行舉證申報 之投保金額,最低不得低於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被保險人 之平均投保金額及其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金額。

但未僱用有酬人 員幫同工作之本款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其自行舉證申報 之投保金額,最低以投保金額分級表第六級為限。

五、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於第二類第一目非以最低 投保金額申報者之月平均投保金額成長率累積達百分之四點五時,由 保險人依下列規定公告調整最低申報投保金額: (一)於一月至六月累積達百分之四點五時,自次年一月起按原最低投 保金額對應等級調高一級。

(二)於七月至十二月累積達百分之四點五時,自次年七月起按原最低 投保金額對應等級調高一級。

六、參加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由船長公會投保者,除自行舉證申報 投保金額者外,應按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申報。

自行舉證申報之 投保金額,最低不得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

前項第一款第二目所稱鄰長,指第九條第三項所定無職業,並準用公職人 員規定參加本保險之鄰長。

〔立法理由〕一、為使每月工資不固定之受僱者,其投保金額計算更符合實際,爰參照 衛生福利部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一日衛部保字第一0五一二六0二九三 號函規定之精神,於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後段增列文字,規定其得以 最近三個月平均工資申報投保金額,但不得低於所屬類目之投保金額 下限規定。

二、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實施以來已調整 二次,各縣市工會代表曾多次提出建言,表示職業工會成員多屬無一 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與全國各公、民營事業機構受僱者之立基點不 同;全民健康保險會一百零七年第一次委員會議討論職業工會會員健 保投保金額申報下限之規定與檢討案時亦作成決議,建議職業工會會 員之投保金額,應隨職業工會會員排除適用下限申報者之月平均投保 金額成長率調整。

爰以第二類第一目(即職業工會會員之加保類目) 中,非以最低投保金額申報者之月平均投保金額成長率,替代全國各 公、民營事業機構受僱者月平均投保金額之成長率,並為避免保險人 公告時間過於倉促,影響職業工會保險費收繳作業等情形產生,調整 生效時間,若上半年達調整門檻(累積成長率達百分之四點五),維 持次年元月申報下限調高一級,若下半年達調整門檻,則修正自次年 七月起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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