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視現行法規法院組織法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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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電子報 相關法條 法院組織法 ( 民國97年06月11日 非現行法規 ) 第16條 地方法院設民事執行處,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辦理其事務;其法官在二人 以上者,由一人兼任庭長,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 監督該處事務。
延伸文章資訊
- 1法院組織法§3-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地方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 高等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 最高法院審判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
- 2行政法院組織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各級行政法院之員額,依本法附表一、二之規定。 為應業務需要,在附表一庭長、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通譯、執達員、錄事、庭務員及法警總額額度內, ...
- 3法院組織法 - 公職王
之事由(參照司法院釋字第576 號解釋之協同意見書)。 我國法院組織法於108 年修法前就判例制度規定於第57 條:「最高法院之裁判,其所持.
- 4法院組織法§14-1-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法規名稱:, 法院組織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院本部> 組織目. 第14-1 條. 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聲請案件之審核。
- 5法院組織法§17-2-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