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視現行法規法院組織法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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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電子報 相關法條 法院組織法 ( 民國97年06月11日 非現行法規 ) 第16條 地方法院設民事執行處,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辦理其事務;其法官在二人 以上者,由一人兼任庭長,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 監督該處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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