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第3款施行後納保作業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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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貴署函請釋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第3款施行後納保作業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106年11月10日健保承字第1060030716號函。
民國110年12月23日星期四06時3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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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第3款施行後納保作業
規範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字號:衛生福利部106.12.04.衛部保字第1061260592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6年12月04日
主旨:有關貴署函請釋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第3款施行後納保作業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106年11月10日健保承字第1060030716號函。
二、為使在臺灣地區出生並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之外籍新生嬰兒,與在臺灣地區出生之我國
籍新生嬰兒,均自出生之日起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立法院於106年11月7日三讀通過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修正條文,並經總統以106年11月29日華總一義字第10600142
271號令修正公布,依據同法第104條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本次修正自10
6年12月1日施行。
三、本次修正條文自106年12月1日施行後,凡在臺灣地區出生並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之外
籍新生嬰兒,應自出生日起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四、另針對本次修正條文施行前,已在臺灣地區出生,尚未滿1歲之外籍新生嬰兒,若領
有居留證明文件,仍在健保投保等待期者,得參照本次修正意旨,自本次修正條文施
行之日(106年12月1日)起參加健保。
五、另請貴署向保險對象、投保單位及各醫療院所加強宣導,妥為辦理外籍新生嬰兒投保
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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