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民國97年) -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民國97年) 語言 監視 編輯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民國92年)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立法於民國97年4月8日(非現行條文)20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