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民國97年) -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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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民國97年) 語言 監視 編輯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民國92年)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立法於民國97年4月8日(非現行條文)20
延伸文章資訊
- 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條文對照表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犯前三條. 之罪者,亦同。 理由. 一、依近年來毒品犯罪查緝之數據,首. 次施用毒品之年齡有逐漸降低之 ...
- 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書面報告 - 衛生福利部
(2) 另因食藥署亦為毒品審議委員會. Page 5. 3. 幕僚機關之一,倘未來修法通過. 後,循例本署將儘力協助配合提. 供新興物質(含類似物)藥、毒理. 等性質及各國列管情形等 ...
- 3司法官律師|法律新訊即時報|龙律|釋字790與毒品危害防制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108 年12 月17 日修正、109 年1 月15 日公布,將於109年7月15日生效,爰彙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相關釋字與修法簡介,以供參酌。
- 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民國97年) -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 ...
- 5法務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0200115 - 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