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高雄市政府違規車輛拖吊及保管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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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順位:併排停車或停車於消防栓前、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處或劃設紅線處、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經公告禁止停車處、重點拖吊路段或其他民眾檢舉顯有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違規車輛拖吊及保管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101年04月24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交停管字第1013207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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