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270 相關法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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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 ... 現在位置: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撤回起訴與不起訴處分有同一之效力,以其撤回書視為不起訴處分書,準用第二百五十五條至第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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