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圖書館規費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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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五日國家圖書館台圖總字第0940001002B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 ... 四、停車場停車費:以進館及離館時間計算收費,每四小時為一時段,每時段停車費新 ...        回首頁  |  APP下載  |  會員中心  |登入/註冊 | 購買 | 完整版更新 |  會員書籤   【現在位置】最新六法〉〉法規目錄 【法規名稱】。

法律用語辭典 國家圖書館規費收費標準【發布日期】105.04.19【發布機關】國家圖書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五日國家圖書館台圖總字第0940001002B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國家圖書館臺圖總字第1010001342B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九日國家圖書館國圖事字第10500016732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國家圖書館各項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國際會議廳使用費:會議時間上午及下午各一場次,每場次為三小時,每場次使用費新臺幣二萬五千元;逾時使用,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每小時加收新臺幣一萬元。

  二、演講廳使用費:會議時間上午及下午各一場次,每場次為三小時,每場次使用費新臺幣二萬一千元;逾時使用,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每小時加收新臺幣七千元。

  三、421教室使用費:會議時間上午及下午各一場次,每場次為三小時,每場次使用費新臺幣五千元;逾時使用,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每小時加收新臺幣一千七百元。

  四、停車場停車費:以進館及離館時間計算收費,每四小時為一時段,每時段停車費新臺幣五十元;二小時以內,則採半價彈性收費,超過二小時,以單一時段計費。

  五、補換閱覽證工本費:每張新臺幣三十元。

  六、館際合作提供書刊複印費:   (一)國內複印資料每張新臺幣三元,每件服務費新臺幣二十元;郵資,平信新臺幣五元,限時新臺幣十二元,掛號新臺幣二十五元。

  (二)國外讀者向本館申請:本館提供資料複印,每十張或不足十張收費美金十元;每加印十張或不足十張,加收美金五元,以此類推。

  七、掃描服務費:   (一)圖書:A4以下黑白掃描每影幅新臺幣四元、彩色掃描每影幅新臺幣六元;A3以下黑白掃描每影幅新臺幣七元、彩色掃描每影幅新臺幣九元。

  (二)古籍:A3以下單頁掃描每影幅新臺幣十元;A2以下雙頁掃描每影幅新臺幣十五元。

  (三)書畫:A2以下掃描每影幅新臺幣一百二十七元;A1以下每影幅新臺幣一百七十元。

  (四)前三目規定之掃描收費不包括影像後製及詮釋資料著錄,以實際掃描影幅計價,於申請時確認掃描標的及數量後收費(採預付款),並由申請者自備儲存媒體。

   --105年4月19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容   條國家圖書館各項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國際會議廳使用費:會議時間上午及下午各一場次,每場次為三小時,每場次使用費新臺幣二萬五千元,如逾時使用,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每小時加收新臺幣一萬元。

  二、421及422教室使用費:會議時間上午及下午各一場次,每場次為三小時,每場次使用費新臺幣五千元,如逾時使用,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每小時加收新臺幣一千七百元。

  三、停車場停車費:上午九時未逾下午一時為一時段、下午一時未逾五時為一時段、下午五時至九時為一時段,每時段停車費新臺幣五十元。

  四、補換閱覽證工本費:每張新臺幣三十元。

  五、微縮資料複印費:每張新臺幣三元。

  六、館際合作提供書刊複印及傳真費:   (一)國內複印資料每張新臺幣三元,每件服務費新臺幣二十元,郵資:平信五元,限時十二元,掛號二十五元。

  (二)國內傳真資料每張新臺幣八元,每件服務費新臺幣二十元。

  (三)國外讀者向本館申請:本館提供資料複印,每十張或不足十張收費美金十元,每加印十張或不足十張,加收美金五元,以此類推。

  七、演講廳使用費:會議時間上午及下午各一場次,每場次為三小時,每場次使用費新臺幣二萬一千元,如逾時使用,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每小時加收新臺幣七千元。

   --101年4月26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容   國家圖書館各項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國際會議廳使用費:上午九時至十二時為一場、下午二時至五時為一場,每場次使用費新臺幣二萬五千元,逾時使用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每小時加收新臺幣一萬元。

  二、教室使用費:上午九時至十二時為一場、下午二時至五時為一場,每場次使用費新臺幣五千元。

  三、停車場停車費: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為一時段、下午一時至五時為一時段、下午五時至九時為一時段,每時段停車費新臺幣五十元。

  四、補換閱覽證工本費:每張新臺幣三十元。

  五、微縮資料複印費:每張新臺幣三元。

第3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數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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