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汽車駕駛執照-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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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汽車駕駛執照是中華民國交通部製發的駕駛執照之一,全名為「中華民國交通部製發汽車駕駛 ... 2 駕駛執照考試及駕駛人訓練 ... 新版駕照,7月1日換發. 中華民國汽車駕駛執照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跳至導覽 跳至搜尋 舊版中華民國職業汽車駕駛人執照 2012年12月版中華民國交通部製發汽車駕駛執照 中華民國汽車駕駛執照是中華民國交通部製發的駕駛執照之一,全名為「中華民國交通部製發汽車駕駛執照」。

目次 1種類與格式 1.1駕照種類 1.2駕照格式 2駕駛執照考試及駕駛人訓練 2.1駕駛執照考試 2.2駕駛訓練 3准許駕駛之車輛型式 4國際駕照及免試互換駕照協議 4.1外國人以外國駕照免試換領中華民國駕照(依平等互惠原則) 4.2中華民國人以外國駕照免試換領中華民國駕照 5參見 6參考資料 種類與格式[編輯] 駕照種類[編輯] 中華民國法規命令《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3條規定(民國91年5月15日修正、民國96年5月15日修正、民國101年5月30日修正),共分為15種: 普通汽車 職業汽車 機器腳踏車(機車) No. 法規名稱 駕照註記 No. 法規名稱 駕照註記 No. 法規名稱 駕照註記 01. 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 普通小型車 05. 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 職業小型車 11. 小型輕型機車駕駛執照 小型輕型機車 02. 大貨車普通駕駛執照 普通大貨車 06. 大貨車職業駕駛執照 職業大貨車 12. 普通輕型機車駕駛執照 普通輕型機車 03. 大客車普通駕駛執照 普通大客車 07. 大客車職業駕駛執照 職業大客車 14. 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 普通重型機車 04. 聯結車普通駕駛執照 普通聯結車 08. 聯結車職業駕駛執照 職業聯結車 15. 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 大型重型機車 No09.「國際駕駛執照」 No10.「輕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輕型機車),不再發照(民國96年) 劃分為:No11.「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小型輕型機車) 及 No12.「普通輕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普通輕型機車)。

No13.「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重型機車),不再發照(民國91年) 劃分為:No14.「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普通重型機車) 及 No15.「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大型重型機車)。

駕照格式[編輯] 自2010年7月1日起中華民國汽車駕駛執照正面資料格式如下[1],反面則作印有駕駛人資料更正之備用註記欄位。

2013年7月1日,普通汽車駕駛執照及機車駕駛執照改為終生有效、不需再定期換照,在此日之後所發行的普通汽車駕駛執照及機車駕駛執照不再列出有效日期。

2017年7月1日,普通汽車駕駛執照及機車駕駛執照改為使用至駕駛人75歲以前有效,滿75歲後需每3年換發;此日之前發行的普通汽車駕駛執照及機車駕駛執照,無論過期與否,自動視為75歲以前有效;此日之後所發行的普通汽車駕駛執照及機車駕駛執照,改列出駕駛人屆滿75歲之有效日期,屆滿75歲後需每3年換發。

申請各項異動時,仍需換發駕駛執照。

但職業汽車駕駛執照、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初次取得的駕駛執照,及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或臺灣地區(含金門縣及連江縣)無戶籍國民考領的駕駛執照,仍需定期換照。

[2] 中    華    民    國交通部製發汽車駕駛執照 照片 駕照號碼 A000000000 性別 X 姓名 XXX 出生日期 YYY.MM.DD 駕照種類 XXXXXX 持照條件 X 住址 XXXXXXXXXXXXXXX 有效日期 YYY.MM.DD 管轄編號 XXXXXXXXXXXXX 發照日期 YYY.MM.DD 審驗日期 YYY.MM.DD 記載欄位說明 駕照號碼 為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或中華民國居留證字號 性別 男/女 姓名 駕駛人之中文姓名(最多二十四字) 出生日期 駕駛人之出生日期 駕照種類 記載格式如上表之駕照註記一欄。

持照條件 A–無限制;B–駕駛自動排檔車;C–加註條件(於背面記載) 住址 駕駛人之戶籍地址 有效日期 普通汽車駕駛執照及機車駕駛執照目前已修法為至屆滿75歲,滿75歲後需每3年換發 管轄編號 開頭二碼,為監理單位代碼;中間七碼,為發(換)照日期;最後四碼,為流水號。

發照日期 駕駛執照考試通過後3天內日期 審驗日期 職業汽車駕駛人進行審驗之期限,換發照日起3年後之生日。

駕駛執照考試及駕駛人訓練[編輯] 駕駛執照考試[編輯] 駕駛執照考試由各縣市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考普通汽車駕駛執照、普通輕型機車駕駛執照及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最低年齡為18周歲,最高年齡無限制;報考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最低年齡為20周歲,且須持有普通重型機車駕照滿一年以上,最高年齡無限制。

經筆試、路試合格後予以核發,終身免換照[2]。

報考輕型機車及普通重型機車之駕駛執照為隨到隨考,於填妥報名表、繳交相關費用後通常可於現場體檢(亦可至承辦駕照體檢之公立醫院、教學醫院或全民健保特約醫院體檢),在筆試通過後可至路考場通過考試後現場領取駕照;報考輕型機車駕駛執照在2015年12月31日前僅需通過筆試免路考,在2016年1月1日起必須參加筆試及路考並合格後始得核發輕型機車駕照,在新制之後取得之汽車駕照必須參加路考取得輕型機車駕照,即可駕駛輕型機車。

部份監理單位,將筆試改為電腦答題,也有多種模擬軟體可供練習,不識字者可改以口試應考。

大多數監理站會針對不識字者及不熟悉中文讀寫的新移民等人士開辦考照輔導班。

取得普通汽車駕照後滿3個月可報考職業汽車駕駛執照者;最低年齡為20周歲,最高年齡不得超過65周歲。

經筆試、路試合格後予以核發同等之職業汽車駕照(大型車無需路試)。

職業汽車駕駛執照有效期限為六年,但其中每3年需進行審驗。

且超過60周歲後需每年體檢。

駕駛訓練[編輯] 持有小型車駕駛執照者可駕駛輕型機車、小貨車、小客車、代用小客車、小客貨兩用車;持有大貨車駕駛執照者可駕駛大貨車,以及其他小型車駕照可駕之車種;持有大客車駕駛執照者可駕駛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大客車、大貨車、曳引車,以及其他小型車駕照可駕之車種;持有聯結車駕駛執照者可駕駛以上所列之所有車種(機車除外)。

部分較高級之駕駛執照必須完成「駕駛人訓練班」所開設之學科及術科課程後,方可舉行駕駛執照考試。

駕照類型 報名前具備條件 訓練長度 駕照類型 報名前具備條件 訓練長度 駕照類型 報名前具備條件 訓練長度 聯結車駕照 持有大客車駕照滿6個月持有大貨車駕照滿1年6個月 5週5週 大貨車駕照 持有小型車駕照滿6個月 4週 大型重型機車駕照 滿20足歲且持有普通重型機車駕照滿1年(不得自學) 1週 持有大客車駕照滿1年(自學)持有大貨車駕照滿2年(自學) 持有小型車駕照滿1年(自學) 大客車駕照 持有大貨車駕照滿6個月持有小型車駕照滿2年 4週7週 小型車駕照 滿18足歲 35天 普通重型機車駕照 滿18足歲 持有大貨車駕照滿1年(自學) 滿18足歲(自學) 3個月 普通輕型機車駕照 滿18足歲 報考小型車:體檢完後可領取學習駕駛證,在指定區域練習駕駛,滿3個月後可報名路考;若參加駕駛訓練班則可於35天課程結訓後報名路考(通常由當地監理機關外派監考官至駕訓班場地路考)。

准許駕駛之車輛型式[編輯] 車型 聯結車 大客車 大貨車 小型車 大型重型機車 普通重型機車 普通輕型機車 小型輕型機車 汽車與重型拖車所組成之車輛,分為半聯結車與全聯結車。

座位在十座以上或總重量逾5,000kg之客車。

總重量逾5,000kg之貨車。

座位在九座以下之客車;或總重量在5,000kg以下之貨車。

汽缸總排氣量逾250cm³;輸出馬力逾40HP。

汽缸總排氣量在50–250cm³之間。

輸出馬力在5–40HP之間。

汽缸總排氣在50cm³以下。

電動車最大輸出馬力在1.34–5HP之間。

電動車最大輸出馬力小於1.34HP;且最大行駛速率在45km/hr以下。

聯結車駕駛執照 可 可*註2不可*註2 可 可 不可 不可 可*註4 可*註4 大客車駕駛執照 不可 可 可 可 不可 不可 可*註4 可*註4 大貨車駕駛執照 不可 不可 可 可 不可 不可 可*註4 可*註4 小型車駕駛執照 不可 不可 不可 可 不可 不可 可*註4 可*註4 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 不可 不可 不可 不可 可 可 可*註4 可*註4 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 不可 不可 不可 不可 不可 可 可*註4 可*註4 普通輕型機車駕駛執照 不可 不可 不可 不可 不可 不可 可*註3、註4 可*註3、註4 小型輕型機車駕駛執照 不可 不可 不可 不可 不可 不可 不可 可*註3、註4 註1:遊覽車駕駛因受到「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2章「客運營業」第3節「遊覽車客運業」第86條第2款及第3款規定,故需要以下條件才能駕駛遊覽車 1.應僱用持有大客車職業駕駛執照者,除駕駛專辦交通車外,駕駛下列規定之大客車,並應符合其各目之一之規定: 1-1.甲類大客車: 1-1-1.具備受僱於公路、市區汽車客運業或其他駕駛大客車等二年以上實際經歷。

1-1-2.具備受僱於公路、市區汽車客運業或其他駕駛大客車等一年以上實際經歷,並經公路主管機關專業訓練合格。

1-2.乙類以下大客車: 1-2-1.具備受僱於公路、市區汽車客運業或其他駕駛大客車等1年以上實際經歷。

1-2-2.經公路主管機關專業訓練合格。

2.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登記證(由客運業聘請後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審核合格後核發) 2-1.甲類大客車:領有駕駛大客車3年以上駕照。

2-2.乙類以下大客車:領有駕駛大客車1年以上駕照。

註2: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0條、第61條規定: 已領有聯結車駕駛執照者(已領有大客車駕駛執照1年以上之經歷申請考驗取得聯結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大客車(含雙節式大客車)、大貨車、代用大客車、大客貨兩用車、曳引車、小型車(含小型車附掛拖車) 自2007年2月1日起已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二年以上之經歷申請考驗取得聯結車駕駛執照者,不得駕駛大客車、代用大客車、大客貨兩用車。

該類聯結車駕駛執照於後方持照條件內"C加註條件:不得駕駛大客車、代用大客車、大客貨兩用車"。

註3:為配合法規修訂,自2016年1月1日起輕型機車考照納入路考,其相關規定如下: 申請輕型機車考照應參加筆試、路考(騎乘輕型機車應考)合格後,始得核發輕型機車駕照,另有關輕型晉級普通重型考照,再加考路考項目均依現行普通重型機車考驗項目辦理。

現行普通重型機車路考評分標準暨成績紀錄表修正為普通重型及輕型機車駕駛人路考評分標準暨成績紀錄。

註4: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1條一至四規定:已領有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小型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輕型機車。

[3] 國際駕照及免試互換駕照協議[編輯] 參見:國際駕駛執照 中華民國國際駕駛執照 中華民國為1968年《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之締約國,並承認其它締約各國之國際駕照。

但由於1971年中華民國退出聯合國,有部分國家不承認中華民國之締約國身份,亦不承認其國際駕照。

中華民國(臺灣)與日本、香港、澳門、澳洲(共6州及2領地:維多利亞州、南澳州、塔斯馬尼亞州、西澳州、昆士蘭州、新南威爾斯州、澳洲首都領地、北領地)、汶萊、帛琉、索羅門群島、諾魯、馬來西亞、韓國、泰國、菲律賓、越南、寮國、吐瓦魯、吉里巴斯、馬紹爾群島、薩摩亞、巴布亞紐幾內亞[4],荷蘭、澳洲、比利時、盧森堡、法國、丹麥、義大利、匈牙利、芬蘭、瑞士、愛爾蘭、斯洛伐克、葡萄牙、波蘭[5],美國共28地區:馬里蘭州[6]、愛達荷州、佛羅里達州、阿肯色州、奧克拉荷馬州、德州、德拉瓦州、華盛頓州、密西西比州、西維吉尼亞州、南卡羅來納州、亞歷桑那州、愛達荷州、奧勒岡州、阿拉巴馬州、賓夕法尼亞州、麻薩諸塞州、內華達州、田納西州、科羅拉多州、波多黎各自由邦,加拿大共8省:魁北克省、緬尼托巴省、新布藍茲維省、愛德華王子島省、亞伯達省、卑詩省、安大略省、薩克其萬省[7],尼加拉瓜、哥斯大黎加、巴拿馬、聖克里斯多福、瓜地馬拉、薩爾瓦多、聖露西亞、海地、聖文森、多明尼加、墨西哥[8]有相互承認暨免試互換駕照協議。

實施日期 國家 內容 2002年11月1日 義大利 雙方以平等互惠原則完成兩國相互承認暨免試互換駕照協議。

2003年1月1日 芬蘭 平等互惠原則完成兩國相互承認暨免試互換小客車駕照協議。

2007年6月14日 日本 日本國會通過「道路交通修正法案」,今後可持中華民國(臺灣)的駕駛執照,並向監理所申請駕照日文譯本後,在日本境內駕車。

2008年10月1日起,進一步開放駕駛執照換照措施,凡通過視力、聽力等其他體適能檢查及駕駛經歷的確認並繳交規費後,只要持有駕照後在本國停留3個月以上,均可憑雙方政府核可單位發給的譯本與駕照原件,免試換發雙方同等級駕駛執照。

2008年6月2日 加拿大魁北克省 基於平等互惠原則及各自交通法規,免試相互承認駕駛。

2010年9月3日 愛爾蘭 基於平等互惠原則及各自交通法規,免試相互承認駕駛。

在臺以外國駕照換取中華民國駕照,外國駕照需應經中華民國駐外辦或經外國駐臺部門驗證[9],如美國在台協會的美國駕照驗證服務。

[10] 外國人以外國駕照免試換領中華民國駕照(依平等互惠原則)[編輯] 持有外國政府、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放有效之正式駕駛執照並取得經許可停留或居留六個月以上之證明者,得於入境之翌日起依平等互惠原則免考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

[11][12] 中華民國人以外國駕照免試換領中華民國駕照[編輯] 持有外國正式駕駛執照者而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時,可以免考換發同等車類之中華民國普通駕駛執照,不受平等互惠原則限制。

[13] 參見[編輯] 臺灣車輛牌照 駕駛執照 參考資料[編輯] ^新版駕照,7月1日換發.[2012-06-15].(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1-31).  ^2.02.1各類普通駕駛執照自102年7月1日起免再定期換照.行政院交通環境資源處.2012-10-16[2014-09-05].(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7-12).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3 ^存档副本(PDF).[2017-01-11].(原始內容(PDF)存檔於2017-01-13). 亞太地區各國承認我國駕照免試換照一覽表 ^存档副本(PDF).[2017-01-11].(原始內容(PDF)存檔於2016-05-11). 歐洲地區各國承認我國駕照免試換照一覽表 ^MarylandMotorVehicleAdministration(MVA).MarylandDriver'sLicense·ExchanginganOut-of-CountryLicenseforaMarylandLicense.MVA.[2013年12月4日].(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年2月23日)(英語).  ^存档副本(PDF).[2017-01-11].(原始內容(PDF)存檔於2017-01-13). 北美地區各國承認我國駕照免試換照一覽表 ^[1](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中南美地區各國承認我國駕照免試換照一覽表 ^[2](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十條之六 ^[3](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AmericanInstituteinTaiwan:DrivinginTaiwan ^[4](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十條 ^[5](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TaipeiCityVehicleOffice,DirectorateGeneralofHighways,MOTC,ROC ^[6](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十條 閱論編亞洲各國家和地區駕駛執照聯合國會員國 阿富汗 亞美尼亞 亞塞拜然 巴林 孟加拉 不丹 汶萊 柬埔寨 中華人民共和國 賽普勒斯 埃及 喬治亞 印度 印尼 伊朗 伊拉克 以色列 日本 約旦 哈薩克 北韓 南韓 科威特 吉爾吉斯 寮國 黎巴嫩 馬來西亞 馬爾地夫 蒙古國 緬甸 尼泊爾 阿曼 巴基斯坦 菲律賓 卡達 俄羅斯 沙烏地阿拉伯 新加坡 斯里蘭卡 敘利亞 塔吉克 泰國 東帝汶 土耳其 土庫曼 阿聯 烏茲別克 越南 葉門 聯合國觀察員 巴勒斯坦 未受國際普遍承認國家 阿布哈茲 阿爾察赫 北賽普勒斯 南奧塞提亞 中華民國(臺灣) 屬地和其他特殊政區 阿克羅蒂里和澤凱利亞 英屬印度洋領地 聖誕島 科科斯(基林)群島 香港 澳門 3.5噸貨車掰掰!5噸小貨車管理條文正式上路|https://autos.udn.com/autos/story/7825/4843180(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取自「https://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中華民國汽車駕駛執照&oldid=68103325」 分類:中華民國交通中華民國交通部駕駛執照中華民國證件汽車安全隱藏分類:CS1英語來源(en) 導覽選單 個人工具 沒有登入討論貢獻建立帳號登入 命名空間 條目討論 臺灣正體 已展開 已摺疊 不转换简体繁體大陆简体香港繁體澳門繁體大马简体新加坡简体臺灣正體 查看 閱讀編輯檢視歷史 更多 已展開 已摺疊 搜尋 導航 首頁分類索引特色內容新聞動態近期變更隨機條目資助維基百科 說明 說明維基社群方針與指引互助客棧知識問答字詞轉換IRC即時聊天聯絡我們關於維基百科 工具 連結至此的頁面相關變更上傳檔案特殊頁面靜態連結頁面資訊引用此頁面維基數據項目 列印/匯出 下載為PDF可列印版 其他語言 English日本語한국어 編輯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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