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明國內函件資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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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函(重量單位公克╱費用新台幣) · 普通 · 限時 · 掛號 · 限時掛號 · 掛號附回執 · 限時掛號附回執.   信函(重量單位公克╱費用新台幣) 普通 不逾208元 21-5016元 51-10024元 101-25040元 251-50072元 501-1000112元 1001-2000160元 限時 不逾2015元 21-5023元 51-10031元 101-25047元 251-50079元 501-1000119元 1001-2000167元 掛號 不逾2028元 21-5036元 51-10044元 101-25060元 251-50092元 501-1000132元 1001-2000180元 限時掛號 不逾2035元 21-5043元 51-10051元 101-25067元 251-50099元 501-1000139元 1001-2000187元 掛號附回執 不逾2043元 21-5051元 51-10059元 101-25075元 251-500107元 501-1000147元 1001-2000195元 限時掛號附回執 不逾2050元 21-5058元 51-10066元 101-25082元 251-500114元 501-1000154元 1001-2000202元 印刷物(重量單位公克╱費用新台幣) 普通 不逾206元 21-506元 51-10011元 101-25016元 251-50032元 501-100056元 1001-200088元 限時 不逾2013元 21-5013元 51-10018元 101-25023元 251-50039元 501-100063元 1001-200095元 掛號 不逾2026元 21-5026元 51-10031元 101-25036元 251-50052元 501-100076元 1001-2000108元 限時掛號 不逾2033元 21-5033元 51-10038元 101-25043元 251-50059元 501-100083元 1001-2000115元 掛號附回執 不逾2041元 21-5041元 51-10046元 101-25051元 251-50067元 501-100091元 1001-2000123元 限時掛號附回執 不逾2048元 21-5048元 51-10053元 101-25058元 251-50074元 501-100098元 1001-2000130元 新聞紙 每重50公克2元 (每件限重不逾2公斤) 雜 誌 每重50公克3元 (每件限重不逾2公斤) 明信片 每件5元, 限時明信片每件12元 小 包 每重100公克12元 (每件限重不逾1公斤) 郵簡 每件6元 備 註: 1.信函:每件限重不逾20公斤,逾2公斤,每續重1公斤加收48元。

2.印刷物:每續重1公斤加收32元。

(每件限重不逾2公斤,單本書籍得展至5公斤) 3.依郵政法第4條第5款,印刷物指新聞紙、雜誌、書籍、型錄等印刷文件。

特種資費表(每件) 掛 號 費 除普通資費外另加 20元 限時費 除普通資費外另加 7元 代收貨款費 除普通及其他特種資費外另加 代收貨款金額不逾新台幣2,000元者30元 代收貨款金額逾2,000元不逾5,000元者50元 代收貨款金額逾5,000元不逾10,000元者80元 代收貨款金額逾10,000元不逾20,000元者110元 代收貨款金額逾20,000元每五千元或其畸零數按前一級距代收貨款費再遞加(代收貨款最高額新台幣50,000元)20元 廣告回信手續費 除普通及其他特種資費外另加 1元 報值費 除普通及其他特種資費外另加 裝寄法定紙幣(信函) 報值不逾新台幣1000元者14元 逾1,000元者每千元或其畸零數再遞加(報值最高額新台幣10,000元)9元 非裝寄法定紙幣 報值新台幣每千元或其畸零數(報值最高額新台幣50,000元)4元 保價費 除普通及其他特種資費外另加 保價不逾新台幣6,000元者24元 逾6,000元每千元或其畸零數再遞加(保價最高額新台幣100,000元)4元 存證信函存證費 除普通及其他特種資費外另加 首頁50元 續頁每頁或附件每張(兩件以上內容相同,作成總副本同時交寄,除第一件照上開標準收費外,餘件減半收費)30元 其他資費表(每件) 回執費(請使用白色回執)15元 回執附掛號費(請使用紅色回執)25元 補發回執費20元 傳真查詢費 (快捷郵件免收) 10元 撤回費15元 函件副執據費 (申請同時交寄之大宗掛號函件副執據按一件計收) 20元 平常函件交寄證明費20元 欠資手續費8元 國內函件逾期保管費 自第16日起每逾一日每件收逾期保管費 3元 附註: 1.存證信函應使用郵局用紙或其他符合郵局規定之格式紙張書寫。

如書寫字數每頁超過220字而寄件人不願重繕者,可以收寄,但每頁另按續頁一頁加收存證費。

申請查閱或申請證明者,須按申請時之存證費半數交付查閱費或證明費。

2.經向郵局申請登記之新聞紙或雜誌由其報社(含派報處)或雜誌社交寄始得按新聞紙或雜誌付費交寄,一般寄件人交寄非申請登記之新聞紙或雜誌應按印刷物付費。

3.改投之郵件免納資費(營業規章第172條第1項)。

4.各類函件無法投遞退回或改寄者,依下列規定另付資費:  (1)無法投遞退回者:印刷物、小包應另付各該函件資費,信函、明信片、郵簡、盲人文件投遞逾2日始批註退回者,另付資費。

退回後寄件人更改收件人姓名或地址再寄者,應加裝封套,並另付資費。

 (2)改寄者:印刷物、小包另付自寄達地改寄新寄達地資費。

 (3)須另付資費改寄之函件為掛號、報值或保價者,應另付掛號、報值或保價費。

但報值費已內含於郵資之國內代收貨款郵件,不在此限。

5.代收貨款資費內含報值費及匯款匯費,未妥投退回時,僅退50%代收貨款資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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