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友善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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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二月廿八日台(81)勞動三字第○五二一三號函全文內容:內政部74.5.28(74)台內勞字第二九八九八九號函所示「勞工有權隨時自請退休」,係 ... 最新動態 法規查詢 行政規則 解釋令函公告 英文法規查詢 法規草案 行政函釋 友善列印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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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 筆 / 現在第 1 筆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9)台勞資二字第 0010782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89年03月21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213-214 頁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193 頁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11、16、53條(民國87年05月13日版) 要  旨: 有關雇主終止契約時對符合自請退休條件勞工是否需預告疑義 全文內容: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規定終止勞工勞動契約,勞工如已符合同 法第五十三條「自請退休」條件,則無庸勞工再提出自請退休,雇主即應 依法給付勞工退休金,本會前已釋示在案(如附件);是以,案內雇主雖 係按退休金標準發給,惟該契約之終止係雇主按同法第十一條規定主動為 之,仍應依勞基法第十六條規定預告勞工。

附件: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八十一年二月廿八日 台(81)勞動三字第○五二一三號函 全文內容:內政部74.5.28(74)台內勞字第二九八九八九號函所示「勞工有權隨時 自請退休」,係指勞工於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自請退休條件後,因 其自請退休權利已形成,故可隨時自請退休,惟自請退休亦屬勞動契約之 終止,故勞工仍應依該法第十六規定預告雇主,但終止勞動契約如係雇主 主動為之者,則毋庸勞工再提出自請退休,雇主即應依法發給勞工退休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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