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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推薦指數: 80 %
超商新增寄取件【取貨付款】服務,提供本店寄貨,他店取貨付款 ... 超商門市,取件者或寄件者於七日內重新選擇超商門市,完成重新選擇門市後,商品將繼續配送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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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大家留意來路不明包裹,領取時請再三確認個人訂貨資料,避免受騙上當。
【公告】
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落實企業持續營運指引,各產業均啟動人員管控並配合政府政策進行調度,部分寄件貨物可能會有延遲到店情況,此為受疫情影響所致,110/5/25零時起暫停實施延遲到貨補償方案,造成不便、敬祈見諒,並感謝您共同支持防疫優先。
詳細服務辦法及價格調整依本公司公告為主。
凡使用本服務,即視同承認及接受本服務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本公司保有隨時修正、暫停或終止本服務或優惠活動之權利,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司之相關公告辦理;本公司保留最終解釋及決定權利。
我已了解並同意服務條款
服務內容
「交貨便」服務內容及價格
超商
新增
寄取件【取貨付款】服務,提供本店寄貨,他店取貨付款
本島服務:定價80元/件,優惠價60元,今天寄(17:00前),後天取(12:00後),特殊門市除外
離島服務:本島↔離島,價格160元,優惠價60元。
優惠期間將視作業情況調整價格,統一超商將於活動預計終止日前30日於(官網、APP或門市POP)公告,再請特別留意(官網、APP或門市POP)公告。
離島交貨便配送時程:
配送地點
說明
舉例
定價
優惠價
本島→澎湖
今天寄(17:00前)第三天取(含今日)
星期一13:00寄貨星期三13:00可取貨
160元
60元
澎湖→本島
今天寄(17:00前)第五天取(含今日)
星期一13:00寄貨星期五13:00可取貨
澎湖→澎湖
今天寄(17:00前)第五天取(含今日)
星期一13:00寄貨星期五13:00可取貨
澎湖→金門
今天寄(17:00前)第六天取(含今日)
星期一13:00寄貨星期六13:00可取貨
本島→金門
今天寄(17:00前)第四天取(含今日)
星期一13:00寄貨星期四13:00可取貨
金門→本島
今天寄(17:00前)第六天取(含今日)
星期一13:00寄貨星期六13:00可取貨
金門→金門
今天寄(17:00前)第七天取(含今日)
星期一13:00寄貨星期日13:00可取貨
金門→澎湖
今天寄(17:00前)第六天取(含今日)
星期一13:00寄貨星期六13:00可取貨
金門→連江
今天寄(17:00前)第七天取(含今日)
星期一13:00寄貨星期日13:00可取貨
本島→連江
今天寄(17:00前)第五天取(含今日)
星期一13:00寄貨星期五13:00可取貨
連江→本島
今天寄(17:00前)第六天取(含今日)
星期一13:00寄貨星期六13:00可取貨
連江→連江
今天寄(17:00前)第八天取(含今日)
星期一13:00寄貨下週一13:00可取貨
連江→澎湖
今天寄(17:00前)第七天取(含今日)
星期一13:00寄貨星期日13:00可取貨
連江→金門
今天寄(17:00前)第八天取(含今日)
星期一13:00寄貨下週一13:00可取貨
*上表為最快時程,因離島交通受天候影響大,以實際配送作業為準,不保證到貨時效。
*馬祖星期二停航,包裹寄倉延後一天配送。
*金門縣小金門市配送時程以金門地區再加一日。
*如遇颱風或不可抗拒之因素,則依官網公告為準,不在此配送時程。
*交貨便服務條款,可於交貨便官網上查詢:www.7-11.com.tw/service/accept.aspx
離島區域: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馬祖)【僅限南竿/北竿】
代收金額上限新台幣10,000元
理賠:每件包裹之破損或遺失賠償上限為新台幣10,000元,包裝不當或禁運品項恕不賠償。
代收貨款結算方式:固定每週五撥款,買家取貨後隔週五匯款,如遇國定假日或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匯款。
此為「交貨便-取貨付款寄件」之服務,其他平台包裹取貨付款問題,請與各網路購物平台確認。
代收費用金額給付及手續費收取方式及理賠方式
商品代收金額不得低於50元,最高不得超過10,000元。
匯款時間:週一至週日門市代收之款項,於次週之週五匯款至指定之帳戶。
匯款日如遇例假日或國定例假日得順延至下一工作日。
若撥款銀行非中國信託帳戶,由於跨行轉帳作業會產生10元匯費/手續費,將從支付給甲方之代收金額中扣除,再進行匯款;若為中國信託帳戶,則不在此限制內。
銀行帳號填寫錯誤:(a.)請主動聯繫客服。
匯款失敗且為非中信帳戶而產生的匯費/手續費,將從欲支付款項中扣除。
(b.)退匯後再匯款,須再次扣除匯費/手續費,例如:代收金額50元,退匯一次,收款方將收到50-10-10=30元,以此類推。
代收貨款結算方式:固定每週五撥款,買家取貨後隔週五匯款,如遇國定假日或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匯款。
理賠:每件包裹之破損或遺失賠償為代收金額(含運費),上限為新台幣10,000元,包裝不當或禁運品項恕不賠償。
未取貨件免費取回服務
取件者若未於貨到後7日內取貨,貨品將退回原寄件門市,並通知寄件者取回;未取貨件取回服務費用原價$35元,即日起推廣期間免收退回商品物流費,將視作業情況調整價格,統一超商將提前30日於(官網、APP或門市POP)公告收取退回商品物流費,再請特別留意(官網、APP或門市POP)公告。
寄件及取件重要須知
寄件:請填寫寄件者及取件者「與證件相符之真實姓名」,以確保雙方權益。
取件:
取件(付款包裹):取件者需告知店員真實姓名&手機末三碼,並完成付款即可領取商品。
取件(0元包裹):取件者需告知店員真實姓名&手機末三碼,並「出示與貨品上取件者姓名相符且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於單據上「簽名」後方可領取商品。
(1)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駕照、軍人證、護照、健保卡、居留證、識別證、學生證
(2)為確保雙方權益,若取件者未出示證件或拒絕簽名,門市將無法提供取件服務
完成寄件/取件交易後,恕無法取消寄件、退款、或退回貨品;寄件者寄件後無法要求提前退回貨品。
收件範圍如下(若不符者門市將無法提供收件服務):
材積:材積最長邊≦45cm;長+寬+高合計≦105cm;重量≦5kg
包裝:✱門市無提供包裝服務,請自行包裝✱可自備包材並完整包裝(貨品不外露)、上/下方平整且交貨便服務單可完整平貼於貨品上 (服務單尺寸為10*14cm)✱可購買
✱為確保品質,不得將多箱貨品以任何形式綑綁為一箱
禁運品項:✱現金、有價證券、展演會票券、禮券✱易碎品✱生鮮蔬果魚肉食品、低溫或需恆溫控制商品✱限量不可複製品、重要文件、證件類✱活體動植物✱個人藥品✱精密儀器、3C、家電等貴重物品✱化學藥品、液體✱非法禁運商品✱明信片、郵簡、信函
與寄件包裝規範不符之範例圖片:
寄件者若寄送活體動物、昆蟲、易腐壞商品或生鮮食品、對人身危害物等,經發現統一超商不負配送、保管及賠償責任,寄件者同意寄送物品將由物流中心逕為處理(包括但不限於拋棄、銷毀、遺失或送交相關得收受之單位處理等),寄件者同意拋棄所有權並不為任何主張。
寄件者使用本服務寄貨後,如發生取件者或寄件者所指定之超商門市關店或轉店等情形,超商將以簡訊通知取件者或寄件者重新選擇超商門市,取件者或寄件者於七日內重新選擇超商門市,完成重新選擇門市後,商品將繼續配送流程。
前項情形,如取件者或寄件者逾期未重新選擇超商門市,則依下列方式處理:★如取件者未於七日內重新選擇取貨之超商門市,則該商品將退回至寄件者原寄件之超商門市,並依退回商品之處理程序辦理。
★如寄件者未於七日內重新選擇領取退回商品之門市,該商品將退回超商物流中心,並自送達超商物流中心之日起算,留置於超商物流中心十五日,寄件者應自費向超商物流中心領取貨品,由超商物流中心以宅配方式將退回商品寄送予寄件者,如寄件者未於十五日內向超商物流中心領取退回商品,即視同寄件者拋棄取回退回商品之權利,超商物流中心並得將該商品丟棄,因此所生之費用由寄件者負擔。
貨品送達時間會依每日物流排程或交通狀況略有差異。
部分特殊門市(如台鐵門市、高鐵門市等)無提供交貨便服務。
服務條款
「7-ELEVEN交貨便-WEB版」服務條款:
「7-ELEVEN交貨便-WEB版」服務(以下稱「本服務」)係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統一超商」)及統一數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統一數網」)合作推出之服務,消費者可自行選擇是否使用本服務,消費者如選擇使用本服務,應詳細閱讀並同意本服務條款之所有約定內容(包括「7-ELEVEN交貨便寄貨規則」),若消費者開始使用本服務,即視為消費者已經閱讀、了解、並同意本服務條款之所有約定內容,如消費者不同意本服務條款,請勿使用本服務。
一、名詞定義
1. 寄件者:指至統一超商門市操作,選擇交貨便服務,並指定取件者、取件門市,將商品交付統一超商任一門市者。
2. 取件者:指寄件者指定的領取商品人至指定統一超商門市取貨者。
3. 「7-ELEVEN交貨便」服務:指寄件者將商品交付予統一超商任一門市(以下稱為寄貨)後,由統一超商安排轉配送至指定收件之統一超商門市,以便於取件者在指定收件之統一超商門市取貨(以下稱為取貨)之服務。
二、費用
1. 寄件者使用本服務時,應依下列方式及費率支付費用:
(1)「7-ELEVEN交貨便-取貨付款」本島費用:每筆新台幣80元整(含税),寄件者應於寄貨時一併支付予統一超商,並由統一超商開立發票予寄件者。
(2)「7-ELEVEN交貨便」離島費用:每筆新台幣160元整(含稅),寄件者應於離島門市寄件時,依收銀機顯示金額支付予統一超商,並由統一超商開立發票予寄件者。
*離島區域: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限南/北竿區域)、綠島、蘭嶼。
2. 商品物流處理費:寄件者使用本服務所配送之商品送達指定之統一超商門市後,如取件者未於七日內完成取貨,商品將退回至寄件者寄件的原統一超商門市,寄件者應於領取退貨商品時,另行支付新台幣35元整(含稅)之退回商品物流處理費予統一超商,並由統一超商開立發票予寄件者。
(即日起推廣期間免收退回商品物流費,將視作業情況調整價格,統一超商將提前30日於(官網、APP或門市POP)公告收取退回商品物流費,再請特別留意(官網、APP或門市POP)公告。
)
三、本服務之使用
1. 統一超商係依照本服務條款之約定及寄件者之委託,合作提供「7-ELEVEN交貨便」之物流服務。
2. 寄件者使用「7-ELEVEN交貨便」時,應遵守「7-ELEVEN交貨便寄貨規則」,該寄貨規則並為本服務條款之一部份。
3. 寄件者同意,統一超商得基於相關法令規定、市場狀況、營運考量、以及與相關合作廠商商議之結果等因素,以公告於統一超商網站之方式,修改或變更「7-ELEVEN交貨便寄貨規則」。
4.寄件者將貨品交給7-ELEVEN門市櫃台並收取寄件單據後,即無法取消寄件或換貨,寄件者如有取消寄件或換貨需求,須自行通知取件人不取件後退回。
四、取件者取貨
1.寄件者使用本服務委託配送之物品送達指定統一超商門市後,將由統一數網於配送物品送達該門市之第一日與配送物品到達該門市之第四日,以簡訊通知取件者前往該門市領取貨品,但如取件者已於配送物品到達該門市之三日內前往該門市取貨,則第四日將不再發送簡訊通知。
(如手機未開機、申請不接收廣告簡訊、身處於收訊較差地理位置、簡訊容量已滿..等因素)導致未收到簡訊,因上述情況造成包裹無法順利領取,本公司概不負責。
並建議您可利用eTracking查詢貨物狀態:https://eservice.7-11.com.tw/e-tracking/search.aspx,以確保於時間內領取商品。
2. 取件者至其所指定之統一超商門市取貨時,應將取件者之全名告知該統一超商門市之人員,並出示附有照片且所載姓名與取件者全名相符之證件,始能完成取貨。
倘取件者取件後發現物品錯誤,應即刻將物品送回取貨門市,倘未即刻送回門市導致實際物品取件者主張權利時,統一超商除將配合司法機關調查外,如有損害發生亦將主張損害賠償。
3.取件者取貨後,如因商品瑕疵、錯誤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統一超商事由(例如:天災地變、搶劫等)而要求退貨、退款或有其他請求或主張,應由取件者自行與寄件者協調及處理退貨退款事宜,統一超商均不代為處理該等退貨或退款等相關事宜。
4.取件者取貨後,由統一數網代收貨款撥付寄件者指定之銀行帳戶,並以系統發送相關資訊至寄件者MAIL。
五、寄件者領取退回商品
1. 寄件者使用本服務所配送之商品送達指定之統一超商門市後,如取件者未於七日內完成取貨,商品將退回至寄件者寄件的原統一超商門市。
統一數網將於退回商品送達該門市之第一日,以簡訊通知寄件者前往領取退回商品。
寄件者領取退回商品後發現物品錯誤,應即刻將物品送回取貨門市,倘未即刻送回門市導致實際物品取件者主張權利時,統一超商除將配合司法機關調查外,如有損害發生亦將主張損害賠償。
(如手機未開機、申請不接收廣告簡訊、身處於收訊較差地理位置、簡訊容量已滿..等因素)導致未收到簡訊,因上述情況造成包裹無法順利領取,本公司概不負責。
並建議您可利用eTracking查詢貨物狀態:https://eservice.7-11.com.tw/e-tracking/search.aspx,以確保於時間內領取商品。
2.寄件者至其寄件的原統一超商門市領取退回商品時,應將寄件者之全名告知該統一超商門市之人員,並出示附有照片且所載姓名與寄件者全名相符之證件,並當場以現金繳納應付之退回商品物流處理費後,始得領取退回商品。
3.退回商品送達寄件者寄件的原統一超商門市後,寄件者應於七日內領取退回商品,寄件者逾期未領取退回商品,該商品將退回統一超商物流中心並自送達統一超商物流中心之日起算,留置於統一超商物流中心十五日,寄件者應自費聯繫領取貨品,並以宅配方式將退回商品寄送予寄件者。
如寄件者未於十五日內向統一超商領取退回商品,即視同寄件者拋棄取回退回商品之權利,統一超商並得將該商品丟棄或自行處理,因此所生之費用由寄件者負擔,寄件者亦同意不對統一超商及統一數網提出求償。
六、超商門市關店或轉店之處理
1.寄件者使用本服務寄貨後,如發生取件者或寄件者所指定之統一超商門市關店或轉店等情形,統一數網將以簡訊或MAIL通知取件者或寄件者重新選擇統一超商門市:
(1)通知取件者重新選擇取貨門市:取件者原所指定之統一超商門市關店或轉店時,統一數網將以簡訊或MAIL通知取件者於七日內重新選擇統一超商門市,取件者完成重新選擇統一超商門市後,商品將繼續配送流程。
(2)通知寄件者重新選擇領取退回商品門市:寄件者原寄件門市之領取退回商品之統一超商門市關店或轉店時,統一數網將以簡訊或MAIL通知寄件者於七日內重新選擇統一超商門市,寄件者完成重新選擇門市後,商品將繼續配送流程。
2.前項情形,如取件者或寄件者逾期未重新選擇統一超商門市,則依下列方式處理:
(1)如取件者未於七日內重新選擇取貨之統一超商門市,則該商品將退回至寄件者原寄件之統一超商門市,並依退回商品之處理程序辦理。
(2)如寄件者未於七日內重新選擇領取退回商品之門市,該商品將退回統一超商物流中心並自送達統一超商物流中心之日起算,留置於統一超商物流中心十五日,寄件者應自費領取貨品,並以宅配方式將退回商品寄送予寄件者,如寄件者未於十五日內領取退回商品,即視同寄件者拋棄取回退回商品之權利,統一超商並得將該商品丟棄,因此所生之費用由寄件者負擔,寄件者亦同意不對超商統一超商及統一數網提出求償。
七、代收費用金額給付及手續費收取方式
1.商品代收金額不得低於50元,最高不得超過10,000元。
2.匯款時間:週一至週日門市代收之款項,於次週之週五中午前匯款至指定之帳戶。
匯款日如遇例假日或國定例假日得順延至下一工作日
3.若收款銀行非中國信託帳戶,由於跨行轉帳作業會產生10元匯費/手續費,將從支付給寄件者之代收金額中扣除,再進行匯款;若為中國信託帳戶,則不再此限制內。
4.寄送一件包裏,將扣除10元匯費/手續費,寄送二件包裏,將扣除二筆匯費/手續費20元,以此類推。
若為中國信託帳戶,則不在此限制。
5.銀行帳號填寫錯誤:
(a.)請主動聯繫客服。
匯款失敗且為非中國信託帳戶而產生的匯費/手續費,將從欲支付款項中扣除。
(b.)退匯後再匯款,須再次扣除匯費/手續費,例如:代收金額50元,退匯一次,收款方將收到50-10-10=30元,以此類推。
八、商品毀損或遺失之賠償及責任限制
1.寄件者使用本服務委託配送之商品,如於配送期間有毀損或遺失之情形,統一超商將負賠償責任,包裹價值小於新台幣10,000元者,賠償金額等於包裹價值(含稅,含原寄貨費用);包裹價值大於等於新台幣10,000元者,賠償金額均為新台幣10,000元整(含稅,含原寄貨費用)。
2.寄件者於前月26日至當月25日之間寄貨之商品,若於配送期間發生毀損或遺失等情形,依查核結果判定責任歸屬後,於次月五日以前通知寄件者毀損或遺失之商品及金額明細,寄件者應於通知當月十日以前配合統一超商及統一數網確認實際賠償責任歸屬,並於通知當月底以前將賠償憑證交付予統一數網;統一數網於收到憑證後,實際以超商撥款日,統一數網於次週轉匯出。
倘付款日遇例假日、國定假日或有不可抗力情形,則將順延至假日後或不可抗力事由後一週內付款。
3.寄件者對於所統計之商品毀損或遺失有疑慮時,可提出申訴及證明,但應於收受商品毀損或遺失通知後二個月內為之,否則視為寄件者放棄其權利。
九、本服務之責任限制
1.因系統維護、維修、軟硬體設備更換或搬遷等事由,統一超商及統一數網得於網站上公告後暫停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2.除因統一超商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外,統一超商對於因下列事由所致之服務暫停或中斷、交易無法進行、資料遺失或毀損、錯誤、或其他因此所生之所有直接或間接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1)本服務或合作廠商之電信、電腦系統及其他軟硬體設備因故發生損壞、當機、錯誤、遲滯、中斷、或無法傳遞者;
(2)資料於網路傳輸或處理過程中發生錯誤或遺漏者;
(3)因本服務或合作廠商之系統進行例行性維護、搬遷、更換、升級、或維修所致者;
(4)因備份錯誤或失敗所致者;
(5)因第三人之行為、或非統一超商所得完全控制之事由所致者;
3.因不可歸責於統一超商之事由(例如:天災、事變、第三人非法行為或其他不可抗力等)所造成之損害,統一超商不負賠償責任。
4.寄件者瞭解、並同意,本服務僅依其當時所設定、或其後所修改之方式及條件,對寄件者提供服務,統一超商均不以任何明示或默示之方式保證本服務符合寄件者或取件者之任何特定需求或期待,亦不保證本服務得不受干擾或及時地提供服務,並僅確保依寄件者或取件者所留存資料發送資料、簡訊或MAIL予寄件者或取件者。
5.寄件者同意,不論基於任何事由,如統一超商依法或依約應對寄件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除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外,統一超商及統一數網對於寄件者之損害賠償責任,以新台幣10,000元(含稅)為賠償責任之上限(含原寄貨費用)。
十、違約及服務之終止
1.寄件者違反本服務條款(包括「7-ELEVEN交貨便」寄貨規則)、或有違反法令之情形時,統一超商得不經事先通知,暫停、拒絕或終止寄件者使用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2.統一超商得基於公司營運或與合作廠商間契約關係之考量,隨時公告停止提供本服務、或變更本服務內容或提供方式之全部或一部。
十一、其他約定
1. 統一超商得隨時修改本服務條款及相關規則之約定內容,但應事先於網站上公告;寄件者如不同意修改後之內容,應即停止使用本服務,如寄件者繼續使用本服務,即視為寄件者已瞭解並同意修改後之所有約定內容。
2. 本服務條款之準據法為本地、本島法令,如有未盡事宜,應依中華民國法令解釋或補充之。
3. 寄件者、取件者與統一超商之間,因本服務或本服務條款所生之爭議,而涉訟時,除法律另有強制規定者外,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4. 寄件者應保證事項﹕
(1)寄件者如有違反法令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服務提供者得暫停對該賣家提供本服務,且不負服務暫停期間內寄件者因此所生損害賠償之責,寄件者不得異議寄件者並需賠償服務提供者因此所生之損害:
a.所營網站及業務為限制級分類者且未具有「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進入」、「禁止未成年人點閱」等標示者。
b.所營網站及業務含有明顯裸露性器官或描繪性行為言詞者。
c.所營網站及業務具有強烈性暗示之圖片、言詞等色情猥褻品者。
d.所營網站及業務以提供消費者色情資訊、物品、影像、圖片之內容為主要業務或收入來源者。
e.所營網站及業務屬於其他經第三公正機構驗證機制(如財團法人本地、本島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所規範或限制含有不當資訊者。
「7-ELEVEN交貨便-WEB版」寄貨規則
1. 本寄貨規則係依據「7-ELEVEN交貨便-WEB版」服務條款(以下簡稱服務條款)之約定而制定,並構成服務條款之一部分。
2. 本寄貨規則所使用之特定名詞或用語,除本寄貨規則另有訂定者外,依服務條款之定義定之。
3. 部分特殊統一超商門市(如台鐵門市、高鐵門市等)不提供本服務。
4. 統一超商收件時間為每週一至週日。
物流配送時間為每週一至週日(包括例假日),如遇舊曆春節、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除另有公告或說明者外,物流配送時間均順延之。
5. 寄件者使用本服務委託配送商品時,其商品包裝應由寄件者自行依商品之特性妥善完整包覆、不得裸露,如寄件者所委託配送之商品未為適當包裝、或未有完整包覆者,統一超商門市得拒絕收受;寄件者之商品包裝後不得為易碎、易腐、具污染性或危險性之商品,並且不得違背法令及善良風俗,若因而造成統一超商、第三人之權益受損者,寄件者應負完全賠償責任。
貨品雖經統一超商門市收寄,寄件者仍不免除前述責任。
6. 寄件者使用本服務委託配送商品時,其商品完成包裝後之材積及尺寸,需符合以下規定,若交寄商品超出規定,門市人員得拒絕收件。
(1)尺寸:最長邊≦45,長+寬+高合計≦105(單位:公分)
(2)重量:重量≦5kg
(3)包裝:i.自備包材:上、下方需平整的立方體且服務單可完整平貼(服務單尺寸為10*14公分)或ii.門市販售專用包材:交貨便寄件紙箱及交貨便寄件專用袋。
7. 統一超商門市人員或物流中心於收寄後發現或認定為下列拒絕受理之禁運品,統一超商得將該貨品退回原寄件門市(或指定退回門市),且不返還運費,寄件者亦不得再為任何主張,如為活體動植物、昆蟲、易腐壞商品或生鮮食品、對人身危害物或不易保存之商品等致統一超商門市人員或物流中心有受到損害之虞者包裹得由統一超商物流中心逕為處理(包括但不限於拋棄、銷毀或送交相關得收受之單位處理等),處理費由寄件者支付,且不返還運費,寄件者亦不得再為任何主張,禁運品詳列如下:
(1)不合服務條款(超過材積限制、併箱寄送或超出重量限制等)或其相關規則之委託申請;
(2)寄件者未按規定提供服務單者;
(3)未按貨品之性質、重量、容積等做妥適之包裝者(商品於包裝時放置足夠的緩衝材,讓每個單位商品保持不晃動);
(4)寄件者要求額外之負擔者,如指定溫度、溼度、方向等;
(5)依政府法令禁止寄送之物品(含但不限於郵政法);
(6)貨品為下列物品時:
i.槍炮彈藥刀劍類等危險、違禁物品;
ii.運送人特別規定拒絕受理之貨品,如下:
(A)依貨物性質區分
a.現金、票據、股票等有價證券、展演會票券、禮券或珠寶、古董、藝術品、貴金屬等貴重物;
b.信用卡、提款卡、標單或類似物品;
c.遺骨、牌位、佛像等;
d.動、植物類;
e.證件類:諸如准考證、護照、機票類等;
f.不能再複製之圖、稿、卡帶、磁碟、重要文件或其他同性質之物品等;
g.煙火、油品、瓦斯瓶、稀釋劑等易燃、揮發、腐蝕性物品、液體;
h.有毒性物品、氣體、易爆炸、放射性物品、汽機車蓄電池(電瓶);
i.具危險性、危害人體、環境或有違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等之物品;
j.個人藥品、中藥、草藥;
k.生鮮蔬果魚肉食品、低溫或需恆溫控制商品;
l.易碎品,例如玻璃製品、線香、瓷器、玉器、瓷磚等;
m.精密儀器:3C產品、家電、特殊功能之儀器、GPS等;
n.其他經運送人認定無法受理之物品;
倘因統一超商門市人員未發現上述情形而導致物品毀損,統一超商不負擔賠償。
反之,如物品導致統一超商門市人員受到損害,將主張損害賠償責任。
(B)依貨物價格區分
a.託運貨品價值超過新台幣1萬元者。
(C)寄送物品保存期限或有效期限少於7天者,恕無法受理寄送;如因寄送導致價值減損,統一超商不負賠償責任。
8. 寄件者於統一超商門市完成寄貨後,應索取、並妥善保管相關單據。
9. 因運送人於下列事由所引起貨品之遺失、毀損、遲延送達等損失時,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1)貨品之缺陷、自然之耗損所致者;
(2)因貨品之性質所引起之起火、爆炸、發霉、腐壞、變色、生銹等諸如此類之事由;
(3)因罷工、怠工、社會運動事件或刑事案件所致者;
(4)不可歸責於運送人所引起之火災;
(5)因無法預知或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機關之決定所致之交通阻礙;
(6)因地震、海嘯、大水、暴風雨、山崩等諸如此類之天災所致者;
(7)因法令或公權力執行所致之停止運送、拆封、沒收、查封、或交付第三人者。
(8)因本服務作業或系統之障礙或故障,而延誤當日出貨,造成出貨量之積壓時,出貨量分配方式可能依統一超商之協議結果進行調整,統一超商均不負任何違約及延遲責任。
個資權利說明
1.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一超商)為提供給消費者更多完善及多元之服務,對於消費者所提供之個人資料,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來使用、保管消費者之個人資料。
2. 當消費者使用本服務及商品時,統一超商基於服務之提供或商品之配送,將會請消費者填寫服務所需之相關資料(EX.申請表、商品配送資料、退款、兌換贈品等或基於服務需要),而取得基本資料(EX.姓名、電話、住址、配送地址、email)。
僅將消費者的該些資料使用在消費者所需的個別服務上。
3. 當消費者使用本服務時,統一超商基於服務之提供或商品之銷售,將會請消費者填寫服務所需之相關資料(EX.服務申請、商品配送資料、退款、兌換贈品等活動或基於服務需要),而取得消費者之基本資料。
統一超商僅將消費者的該些資料使用在消費者所需的個別服務上(包含通知取件、發送簡訊或電話通知延後取件、贈品兌換簡訊、排除客訴爭議、確認貨品是否送達或取件、遺失賠償、毀損補償、確認配送或取件商品內容物等)。
4. 統一超商將持續使用消費者提供的個人資料直至消費者提出停止使用或統一超商停止提供服務之日為止(須待寄件者、收件者與統一超商間已完全無爭議)。
消費者的個人資料使用區域僅限於本地、本島地區內使用,並為提供消費者更完善、更多元的服務以及更好之服務品質,統一超商將會在法令許可或消費者同意下,將消費者的資料提供給合作之配送業者、簡訊發送業者如中華電信或關係企業(EX.捷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統一超商門市端、統一數網股份有限公司、統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等),以提供消費者所需的個別服務、行銷活動及相關優惠訊息。
5. 統一超商依所提供之服務需要,可能需請消費者提供的個人資料種類,包括基本資料如姓名、電話、住址、配送地址、email、帳務資料如商品交易資料、憑證、金融帳號、匯款明細…等,其中帳務資料主要使用在代收匯款、遺失賠償、毀損補償及商品價值認定。
6. 消費者的個人資料均被嚴密地保存在資料庫系統中。
同時,任何人均需在統一超商訂定之資料授權管理規範下,進行資料之取得與使用,而不在授權範圍內之任何人,均不得亦無法通過授權控管系統而取得資料。
統一超商會以防護機制防止不法入侵,避免消費者的個人資料遭到非法存取。
7. 統一超商絕對不會任意出售、交換、出租或以其他變相之方式,將消費者的個人資料揭露與其他團體或個人。
惟有下列三種情形,統一超商會與第三者共用消費者之個人資料:
(1)經過消費者的事前同意或授權允許時。
(2)司法單位或其他主管機關經合法正式的程序要求時。
(3)為了提供消費者其他服務或優惠權益,需要與提供該服務或優惠之第三者共用消費者的資料時,統一超商會在活動時提供充分說明並告知,消費者可以自由選擇是否接受這項服務或優惠。
8. 消費者得就其留於統一超商之個人資料依法向統一超商客服單位(請求行使:查詢或請求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或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請求刪除等權利。
惟上述權利,若因消費者不符合申請程序或法律規定,或統一超商依法負有保存義務,或為必要之軌跡保存,或法律另有規定之情況者,則不在此限。
如果消費者就其資料向統一超商請求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時,統一超商將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而前述之申請,應填具申請文件,統一超商得向消費者請求提出可資確認之身分證明文件;若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並應出具委任書,且提供本人及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請於上班時間聯絡(週一至週五,早上9:00~下午18:00):02-2721-4234,亦可使用24小時傳真服務專線:02-6638-2398,當然也可以來信至服務信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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