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大法官- 任命與任期 - 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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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前項任何一款資格之大法官,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

大法官之任期為九年。

四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修正公布條文如下: 第四條 ... 跳到主要內容 Togglenavigation 網站LOGO ::: 前往首頁 搜尋 前往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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