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庭新制施行後,人民是否仍可對判例、決議聲請釋 ... - 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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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有關大法庭制度之修正條文於108 年7 月4 日公布施行之後,因未停止適用之判例見解已不具通案拘束力,縱使法官於確定終局裁判 ... 雖然判例選編、決議制度已經廢除,但是在符合一定的條件下,人民仍然可以對過去的判例、決議聲請釋憲 ( 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3 項、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6 條之 1 第 3 項 )。

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374 號解釋,人民所受確定終局裁判援用之判例、決議,如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因判例、決議與命令相當,故得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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