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軍金江軍艦誤射雄三飛彈事件 - 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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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軍金江軍艦誤射雄三飛彈事件,監察院彈劾海軍131艦隊艦隊長胡志政少將等9人. 日期:107-02-23. 監察院彈劾案件審查會今(23)日通過監察委員包宗和、王美玉、仉桂美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mobilebotton search 搜尋 進階搜尋 分享 Facebook Plurk Twitter line Email 認識監察院 院長 副院長 秘書長 副秘書長 監察院簡介 常設委員會 特種委員會 訴願審議委員會 任務編組 單位編制與職掌 國際交流 審計部 相關連結 監察委員 本屆 歷屆 國家人權委員會 主任委員 副主任委員 委員 組織法 國家人權委員會簡介 監察成果查詢 成果檢索 調查報告 糾正案文 彈劾案文 糾舉案文 重大案件改善與處理結果 資訊公開 法規 統計 廉政園地 出版品 預決算及會計報告 會議紀錄 巡察行事曆 會議行事曆 中央巡察紀要 紓解民怨小檔案 保有及管理個資項目總表 檔案應用申請 政府資訊公開 院務活動 COVID-19防疫指引專區 便民服務 院長信箱 預約臨櫃陳情 預約視訊陳情 陳情信箱 陳情書範例 常見Q&A 建築風華 監察文史資料陳列室 參觀資訊 預約參觀 預約婚紗攝影 新聞與公告 院新聞稿 國家人權委員會新聞稿 委員會新聞稿 監察委員新聞稿 監察院月刊 影音專區 公告 徵才 熱門搜尋 上方連結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兒童版 English 下方連結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網站安全政策 隱私權保護政策 聯絡我們 交通資訊 :::監察院全球資訊網EN 上方連結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兒童版 English 字級 小 中 大 分享 Facebook Plurk Twitter line Email 版型主題1版型主題2版型主題3 search 搜尋 進階搜尋 熱門搜尋 認識監察院 院長 副院長 秘書長 副秘書長 監察院簡介 常設委員會 特種委員會 訴願審議委員會 任務編組 單位編制與職掌 國際交流 審計部 相關連結 監察委員 本屆 歷屆 國家人權委員會 主任委員 副主任委員 委員 組織法 國家人權委員會簡介 監察成果查詢 成果檢索 調查報告 糾正案文 彈劾案文 糾舉案文 重大案件改善與處理結果 資訊公開 法規 統計 廉政園地 出版品 預決算及會計報告 會議紀錄 巡察行事曆 會議行事曆 中央巡察紀要 紓解民怨小檔案 保有及管理個資項目總表 檔案應用申請 政府資訊公開 院務活動 COVID-19防疫指引專區 便民服務 院長信箱 預約臨櫃陳情 預約視訊陳情 陳情信箱 陳情書範例 常見Q&A 建築風華 監察文史資料陳列室 參觀資訊 預約參觀 預約婚紗攝影 新聞與公告 院新聞稿 國家人權委員會新聞稿 委員會新聞稿 監察委員新聞稿 監察院月刊 影音專區 公告 徵才 ::: 首頁 新聞與公告 院新聞稿 院新聞稿_ 分享 Facebook Plurk Twitter line Email 網頁功能 列印內容 海軍金江軍艦誤射雄三飛彈事件,監察院彈劾海軍131艦隊艦隊長胡志政少將等9人 日期:107-02-23 監察院彈劾案件審查會今(23)日通過監察委員包宗和、王美玉、仉桂美就海軍金江軍艦誤射雄風三型超音速反艦飛彈(下稱雄三飛彈)事件,提案彈劾海軍艦隊指揮部(下稱艦指部)所屬131艦隊部(下稱131艦隊部)艦隊長胡志政少將等9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第7條等情案,全案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本案經監察院調閱相關卷證,並辦理約詢80餘場次後,認被彈劾人等有以下違失:一、被彈劾人林伯澤彈劾理由:(一)擔任131艦隊部金江軍艦(下稱金江軍艦)艦長負有全盤責任,未善盡指揮監督責任,引致金江軍艦工作紀律廢弛,其所屬除違規裝接真彈,進行箱組飛彈測試外,且無任何幹部督導,任由中士高嘉駿單獨以作戰模式操作,誤射飛彈。

(二)對飛彈全系統備便欠缺認知,於甲操測考當日,同意所屬領取逾越安全管制範圍之火線安全接頭5支裝接真彈,引致事故。

(三)擔任金江軍艦艦長,於接任指揮權未達3個月即申請甲操測考,且於未取得艦長合格簽證即進行戰備複驗,未符甲操測考資格即申請甲操測考。

二、被彈劾人林清吉彈劾理由:(一)為金江軍艦副艦長並兼任訓練官,負有督導全艦訓練職責,平日竟未依法落實訓練,致使該艦工作紀律廢弛,肇致該艦辦理甲操測考前,其所屬於作戰模式下,竟將火線安全接頭接上真彈,違反規定。

(二)於艦長離艦作為其代理人時,亦未能切實指揮艦艇,致射控士官長陳銘修,擅自離開戰情室,獨留高嘉駿於戰情室內,而無其他幹部在場,逕自執行接戰程序演練,而誤射實彈。

(三)明知艦長林伯澤於105年4月11日始接任指揮權,應於3個月後始得申請甲操測考,卻於製作之「甲操測考資格檢查表」勾選其符合資格。

三、被彈劾人胡志政彈劾理由:(一)擔任131艦隊部艦隊長並為金江軍艦直屬督管主官,就屬艦配置雄三飛彈之火線安全接頭未妥善保管,違反海軍械彈、爆材管理規定。

(二)131艦隊部艦艇違反安全紀律,於甲操測考靜態檢查,違規將火線安全接頭連結真彈呈現飛彈備便者,非僅金江軍艦單一個案,足見,其輕忽風險,毫無警覺,未善盡職責。

(三)擔任131艦隊部艦隊長並為金江軍艦直屬督管主官,其所屬金江軍艦甲操測考報進申請表,未經權責主管核定,即電傳予艦指部。

(四)經年對所屬艦長接任指揮權未滿3個月,均准予申請甲操測考。

四、被彈劾人許秉立彈劾理由:(一)擔任131艦隊部作戰科作戰訓練官,負責131艦隊申請甲操測考之報進、審核工作,應知金江軍艦艦長林伯澤接任指揮權未滿3個月,不符甲操測考資格,而未能依法剔除。

(二)未經核准將所編之「海軍131艦隊105年第3季(7月至9月)甲操報進申請表」電傳至艦指部。

五、被彈劾人李連仁彈劾理由:(一)擔任131艦隊部作戰科科長,就辦理金江軍艦戰備複驗時,所屬未執行靜態檢查程序,不予糾正,致金江軍艦不諳攻船飛彈之靜態檢查程序,而將火線安全接頭裝接真彈。

(二)李連仁為被彈劾人許秉立之直屬長官,知悉許秉立所簽辦之「105年第3季甲操測考報進申請表」未經核准,未加導正,足證海軍131艦隊公文作業與行政程序,均悖離海軍艦艇及監偵飛彈部隊甲操測考實施計畫與海軍131艦隊艦艇甲操測考報進管制規定等相關法令。

六、被彈劾人林明華彈劾理由:(一)擔任艦指部作戰處處長,任職期間就所屬接任指揮權未滿3個月,即申請甲操測考,或以預劃戰備複驗等違法情事,監督不周。

(二)本次事件,艦指部105年第3季甲操測考報進單位稿既經林明華覆核並無金江軍艦,然105年7月1日晨會作戰報告時,在其業管之資料,卻列入同日金江軍艦參與甲操測考執行任務資料,就其業務顯未善盡「客觀注意義務」。

七、被彈劾人曾紀郎彈劾理由:擔任海軍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指揮部(下稱教準部)測驗考核中心(下稱測考中心)飛彈測驗士,負責執行各類型艦艇兵器(平面、對空射擊驗收)測裁事宜,就部分艦艇真彈接上火線安全接頭之情事,未依雄三飛彈海用MOD3射控裝備操作維修手冊所示安全守則,確實檢查,並予糾正。

事後又一再辯稱均嚴格要求受測艦艇火線安全接頭不能接真彈,相互矛盾,顯與事實不符。

八、被彈劾人李光敏彈劾理由:(一)曾擔任測考中心主任,負責綜理艦艇甲操演驗收及一般行政業務之遂行等業務,作為甲操測考帶隊官時,就部分艦艇真彈接上火線安全接頭之情事,未依雄三飛彈海用MOD3射控裝備操作維修手冊所示安全守則,確實檢查,並予糾正。

(二)擔任測考中心主任期間,除未明確律定甲操測考雄三攻船飛彈之備便程度外,辦理攻船飛彈觀察評鑑表,又錯誤援引與裝備檢查無關之通信與電子損傷,作為檢查依據,導致部分受測單位誤解甲操飛彈備便意義,而將火線安全接頭裝接真彈,違反安全規定。

九、被彈劾人史建斌彈劾理由:(一)擔任測考中心主任,綜理艦艇甲操演驗收任務之遂行,但受測艦艇雖於受測前2週,將資格審查表等相關資料送測考中心,該中心從未依甲操測考實施計畫辦理甲操測考資格之審核,史建斌身為測考中心主任,未能確實要求所屬確實依法辦理資格審核。

(二)金江軍艦未符甲操測考資格,又因該中心未能事前審核,致使該艦仍於105年7月1日進行甲操測考之準備,而於該中心測考官登艦審核資格前,發生雄三飛彈誤射情事,史建斌未能確實督促所屬依據規定辦理資格審查,確有違失。

另外,監察院為瞭解131艦隊甲操報進申請情形,調閱104年第2季迄105年第1季之報進申請表之相關檔案,發現上開檔案全未歸檔並均銷毀,違反國防部國軍文書檔案作業手冊檔案保存之規定,被彈劾人胡志政、李連仁分別擔任131艦隊部艦隊長及作戰科科長職務,未善盡督導之責。

另查105年7月1日金江軍艦靠泊左營水星#7碼頭,計畫接受教準部甲操測考任務,領用雄三飛彈火線安全接頭,均未辦理登記。

續調閱槍械領用記錄簿,亦無火線安全接頭之支領用情形,被彈劾人林伯澤顯未能落實該艦槍械彈藥之管制;監察院再查131艦隊配屬雄三飛彈之相關屬艦於甲操測考時,火線安全接頭領用情形,發現有置於艦長室、兵器長室,亦有置於械彈室,均無任何領用記錄,被彈劾人胡志政就落實屬艦槍械彈藥管制,亦有督考不周之情事,以上各員均嚴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

三位提案監察委員沉痛表示,本次金江軍艦誤射雄三飛彈事件發生之主要原因係1.工作紀律廢弛2.違反安全規定領取過量火線安全接頭並接真彈及3.違反甲操測考申請程序等,建議國防部依下列意見,懲前毖後,切實檢討改進,以策來茲:一、臺灣四周環海,領受海洋的恩惠,也蒙海洋的保護,古希臘修昔底德「知道如何征服與利用海洋的人,海洋就會把權力賜給他」。

臺灣作為海洋國家,若喪失海洋控制權,國家安全將危在旦夕,面對中共海軍從過去「積極防禦、近海防禦」,到西元1998年開始建構航母轉變為「遠洋作戰」,臺灣海峽已非天險,未來將更可能有效阻擊並控制臺灣周遭海域,唯賴精實海軍,方能維護臺灣安全。

然而監察院調查本次事件,發現非僅為金江軍艦單一個案所犯之缺失,而是海軍整體內部控制系統失靈,軍紀鬆弛所致,若面對未來變故,海軍如何保衛臺海安全,實應鑑於本次事件中,就監察院所發現之所有違失,確實改進。

二、雄三飛彈係超音速反艦飛彈,為我國重要軍事武器之一,具抗電戰干擾能力,採低空掠海,接近敵艦目標,可以有效打擊敵方船艦,殲滅敵人戰力。

對此重要精密裝備,監察院調查發現,相關操作均有賴專業士官,軍官全不熟悉,故就甲操火線安全接頭之領用數量,與真彈是否應接上火線安全接頭,方為裝備全備便,軍士官同時產生錯誤認知,肇致本次事件發生,海軍對於軍士官教育應予強化精進。

三、軍紀是軍隊的命脈,沒有軍紀就沒有戰力,本次事件發生,131艦隊與艦指部就金江軍艦艦長接任指揮權未滿3個月,並以預劃戰備複驗等違法情事,置之不理,悖離海軍艦艇及監偵飛彈部隊甲操測考實施計畫與海軍131艦隊艦艇甲操測考報進管制規定等相關法令,茲事體大,是嚴重欠缺軍紀之行為,海軍自應深切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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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更新日期111-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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