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207 相關判例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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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債權人對於滾入原本之超過限額利息部分,應認仍無請求權,以貫徹「防止重利 ... 觀之甚明,是利息之滾入原本再生利息,必須依法為之,如僅憑債權人一方滾利作本,自 ... 列印時間:111/05/0708:3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民法 相關判例 友善列印 相關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207條 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

前項規定,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不適用之。

1. 裁判字號: 91年台簡抗字第49號 裁判日期: 民國91年11月05日 要旨: 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既已立法限制最高利率,明定債權人對於超過週年百分 之二十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則當事人將包含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部分之 延欠利息滾入原本,約定期限清償,其滾入之利息數額,仍應受法定最高 利率之限制。

故債權人對於滾入原本之超過限額利息部分,應認仍無請求 權,以貫徹「防止重利盤剝,保護經濟弱者」之立法目的。

又債之更改, 固在消滅舊債務,以成立新債務,惟超過限額部分之利息,法律既特別規 定債權人對之無請求權,債權人自不能以債之更改方式,使之成為有請求 權,否則無異助長脫法行為,難以保護經濟上之弱者。

2. 裁判字號: 53年台上字第3161號 裁判日期: 民國53年11月05日 要旨: 利息除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因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或商業上另有 習慣者外,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此就民法第二百零七條之規定觀之甚 明,是利息之滾入原本再生利息,必須依法為之,如僅憑債權人一方滾利 作本,自無拘束債務人之效力。

3. 裁判字號: 43年台上字第645號 裁判日期: 民國43年08月06日 要旨: 利息已依法滾入原本再生利息者,其已滾入原本之利息,即為原本之一部 ,不得仍指為利息,固經本院若有判例(參照二十六年渝上字第九四八號 判例),惟該例所稱依法滾入原本,自不包括違法滾利之情形在內,意甚 明顯。

4. 裁判字號: 43年台上字第477號 裁判日期: 民國43年06月17日 要旨: 在銀錢業方面,如確有將利息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之特別習慣,亦不失其為 民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二項所稱之商業上習慣。

5. 裁判字號: 41年台上字第1105號 裁判日期: 民國41年10月09日 要旨: 民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項所謂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係限制債權人 一方行為,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若經債權債務雙方之同意,約定將以 前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並已由實物之借貸更改為金錢之借貸者,其更改 前之利息,已變為更改後之原本,自不受該條規定之限制。

6. 裁判字號: 26年渝上字第948號 裁判日期: 民國26年06月01日 要旨: (一)依民法第一條前段之規定,習慣固僅就法律所未規定之事項有補充 之效力,惟法律於其有規定之事項明定另有習慣時,不適用其規定 者,此項習慣即因法律之特別規定,而有優先之效力。

民法第二百 零七條第二項既明定前項規定,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不適用之,則 商業上得將利息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之習慣,自應優先於同條第一項 之規定而適用之,不容再執民法第一條前段所定之一般原則,以排 斥其適用。

(二)利息已依法滾入原本再生利息者,其已滾入原本之利息,即為原本 之一部,不得仍指為利息。

7. 裁判字號: 廢19年上字第872號 裁判日期: 民國19年01月01日 要旨: 現定年利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自民國十六年八月一日起實行,在是年八 月一日以前,債務人已經依約給付之利息,雖超過現定利率,當然不溯及 既往,如債務人應清償之利息,在是年八月一日以後尚未清償者,仍應遵 照現定利率計算,亦不得滾利作本。

8. 裁判字號: 廢18年上字第556號 裁判日期: 民國18年01月01日 要旨: 逾期延欠之利息,若屆時經債務人同意滾入原本,固與滾利作本之預約不 同,不得謂為無效。

惟依國民政府令,年利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則雖曾 經債務人同意滾入原本,而其超過百分之二十部分,要不能向債務人請求 清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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