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金擘獎頒發作業要點 - 財政部推動促參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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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民間機構得與主辦機關協商,減收該得獎案件權利金,並以百分之五為上限。

5.前二目獎勵期間自得獎名單公布之次年一月一日起,特優獎勵期間三 ... 跳到主要內容 關於金擘獎   作業要點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金擘獎頒發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財政部民國111年03月28日台財促字第11125505280號修正 一、為獎勵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提升國內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推動成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別  (一)民間團隊獎  獎勵經營管理公共建設服務品質良好之民間團隊,成員可包括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以下簡稱促參案)申請人及其成員、民間機構及其成員或協力廠商。

所定成員或廠商係指法人,並以五家為限。

 (二)政府團隊獎  獎勵實際推動促參案有具體貢獻之主辦機關或/及被授權(或受委託)機關工作團隊,成員可包括受政府機關委託,協助推動促參案,績效良好之顧問機構,並以二家為限。

 (三)附加獎   1.公益獎   獎勵入選第一款獎別且就善盡社會責任等公益有具體優良事蹟之民間團隊。

  2.雙語標竿獎   獎勵入選第一款獎別且就推動雙語國家政策有具體優良事蹟之民間團隊。

  3.創新獎   獎勵入選第二款獎別且就計畫創新有具體優良事蹟之政府團隊。

三、獎勵方式  (一)民間團隊獎   1.頒發獎座表揚。

特優及優等案件得獎團隊人員並頒發紀念獎座。

  2.財政部得於活動完成後,將得獎名單通知各機關,並將名單公布於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資訊網站,以表彰其優良事蹟。

  3.機關得將民間團隊成員得獎紀錄納入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甄審項目或子項予以適當配分或權重,或給予適當減收申請保證金優惠。

  4.民間機構得與主辦機關協商,減收該得獎案件權利金,並以百分之五為上限。

  5.前二目獎勵期間自得獎名單公布之次年一月一日起,特優獎勵期間三年,優等獎勵期間二年,佳等獎勵期間一年。

 (二)政府團隊獎   1.政府機關   (1)頒發獎座表揚,特優案件每團隊頒發獎金新臺幣(以下同)五十萬元;優等案件每團隊頒發獎金三十萬元;佳等案件每團隊頒發獎金十萬元。

  (2)得獎團隊成員,由得獎機關按成員貢獻程度分配獎金,並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予以敘獎,其中特優案件之團隊成員最高得記大功一次;優等案件之團隊成員最高得記功二次;佳等案件之團隊成員最高得記功一次。

  2.顧問機構   (1)頒發獎座表揚。

  (2)財政部得於活動完成後,將名單公布於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資訊網站,以表彰其優良事蹟。

  (3)特優及優等案件得獎機構並適用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五關於優良廠商押標金、保證金減收之規定。

特優獎勵期間二年,優等獎勵期間一年。

 (三)公益獎   1.頒發獎座表揚。

  2.財政部得於活動完成後,將名單公布於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資訊網站,以表彰其優良事蹟。

  (四)雙語標竿獎   1.頒發獎座表揚。

  2.財政部得於活動完成後,將名單公布於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資訊網站,以表彰其優良事蹟。

  (五)創新獎   1.頒發獎座表揚。

  2.財政部得於活動完成後,將名單公布於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資訊網站,以表彰其優良事蹟。

四、   申請條件及資格  (一)申請案件須符合下列條件   1.依財政部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資訊蒐集公告及統計作業要點提報列管。

  2.非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案件,其公共建設類別及民間參與方式符合同法第三條第一項各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

 (二)申請資格   1.民間團隊獎   申請案件營運(不含試營運)達一年以上,且自前一年度起算回溯五年內未曾獲本獎別,並具下列成效:   (1)公共服務品質優良。

  (2)增進經濟效益。

  (3)善盡社會責任。

  (4)經營管理理念創新。

  (5)推動雙語國家政策有具體優良事蹟。

  (6)其他經民間團隊自評具特殊貢獻。

  2.政府團隊獎   申請案件營運(不含試營運)達一年以上,且未曾獲本獎別,並具下列成效:   (1)計畫內容創新,並有助於改善政府財政、提升公共服務品質、增進經濟效益。

  (2)工作團隊運作效率甚佳,且如期完成計畫推動。

  (3)積極協調並排除計畫障礙。

  (4)招商或協商策略成功。

  (5)履約管理計畫具體可行且管理事項成效良好。

  (6)投資契約內容足為其他案件之參考。

  (7)跨機關或單位協調獲具體成效。

  (8)其他經主辦工作團隊自評具特殊貢獻。

五、申請方式  (一)民間團隊獎   1.以公共建設個案為申請單位,且每案民間團隊人員以十人為限。

  2.由民間機構於財政部公告申請期間內,備具主辦機關推薦表件及相關文件提出書面申請。

 (二)政府團隊獎   1.以公共建設個案為申請單位,且每案政府機關人員以十人為限。

  2.由個案主辦機關或被授權(或受委託)機關於財政部公告申請期間內,備妥相關文件提出書面申請。

六、   評選組織  (一)評選會成立及解散   1.為評選本獎申請案件,成立評選會。

  2.評選會於公告徵求申請本獎前成立,並於評選作業完成且無待處理事項後解散。

 (二)評選會任務   1.訂定或審定申請案件評選項目、標準及評定方式。

  2.辦理申請案件之初評及複評。

  3.協助解釋評選程序及結果相關事宜。

 (三)評選會成員   1.召集人   初評及複評會議各置召集人一人,由財政部部長指派,負責評選會綜合、協調、督導工作。

  2.評選委員   置委員七人至十七人,由財政部遴選產官學界具相關專業知識或經驗人員擔任,單一性別不低於三分之一為原則。

 (四)工作小組   1.於評選會成立時,一併成立三人以上工作小組,協助評選會辦理與評選有關之作業,其成員由財政部部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財政部人員或專業人士擔任。

  2.評選會開會時,工作小組成員應至少一人全程出席。

 (五)評選會成員及工作小組應迴避情形   1.就申請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者。

  2.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案件之申請人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者。

  3.有具體事證,足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者。

  4.其他經本人或財政部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者。

七、評選作業  (一)評選會議   1.評選委員應公正辦理評選,不得由代理人出席評選會議。

  2.評選會議應有評選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以出席評選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二)評選程序   1.初評   由工作小組檢視申請案件書面文件齊備後,提交評選會,召開評選會議初評會議決定入選案件。

  2.複評   初評入選案件實地查核後,召開評選會議複評會議評選出民間團隊與政府團隊獎特優、優等、佳等案件及公益獎、雙語標竿獎、創新獎案件,並得予從缺。

  3.複評結果之核定   複評結果,簽報財政部部長核定。

 (三)評選標準   評選項目及評選標準於評選會成立後訂定並公告之;修正時,亦同。

八、撤銷得獎資格  得獎案件如有欠繳應納稅捐且未改善、提供資料不實、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致影響本獎形象或給獎目的者,主辦機關應通知財政部,財政部得撤銷其得獎資格並公開於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資訊網站,不再適用本要點優惠規定。

得獎案件如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收回其奬座及獎金。

九、得獎機關(構)可獲邀於財政部辦理之相關觀摩會中,就其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之推動及參與經驗提出研討,以供各界參考學習。

十、辦理本案所需經費,由財政部編列預算支應。

 各獎別特優獎至多一名,且總得獎件數以不逾當年申請件數三分之一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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