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編章節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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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未遂犯. 第25 條.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第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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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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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之二易刑. 第41 條.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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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未遂犯. 第25 條.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第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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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編分則. 第三章妨害國交罪. 第116 條. 對於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犯故意傷害罪、妨害自由罪或妨害名譽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第11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