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審議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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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審議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1060011730號函修正 ... 目前線上:752人,瀏覽人次:661647383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審議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1060011730號函修正 發布第3點及第10點,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行政/環境保護/組織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溫字第1050082112號函訂 定發布全文11點,自即日生效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1060011730號函修正 發布第3點及第10點,自即日生效 立法總說明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於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一日訂定國家溫 室氣體排放清冊審議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設置要點),配合本署組織 業務調整,原設置要點兼辦單位進行整併,爰修正「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 冊審議會設置要點」第三點及第十點,改由本署署長指派兼任審議會召集 人,並由本署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人員兼辦審議會相關事務。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會置委員十九人,有關機關代表八人,由各機關指派兼任之:其中 本署代表二人、內政部代表一人、交通部代表一人、經濟部代表二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表二人;其餘委員十一人,由本署就具備專業 技術或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中聘兼。

本會召集人由本署署長指派兼任;副召集人由本會委員相互推舉兼任 。

〔立法理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溫室氣體減量管理辦公室於一百零六 年一月八日正式併入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考量過去業務執行經驗,爰 修正本會召集人由本署署長指派兼任。

十、本會相關業務由本署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人員兼辦。

〔立法理由〕本署溫室氣體減量管理辦公室於一百零六年一月八日正式併入環境衛生及 毒物管理處,爰修正本會相關業務由本署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人員兼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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