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高雄市環保局空噪科:: 空氣污染防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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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請參閱環保署法規查詢網,內有各批次應連線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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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MS監測系統Q&A
Q1:CEMS監測數據超過排放標準,會被處分嗎?A: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13條規定,不透光率監測數據當日超過排放標準累積時數不得超過4小時;而氣狀污染物當日超限累積時數則不得超過2小時,違者主管機關可依法進行告發處分並限期改善。
Q2:各批次的連線項目?A:請參閱環保署法規查詢網,內有各批次應連線之項目。
Q3:目前法規中CEMS的軟、硬體規格有限制廠牌嗎?A:目前國並限制儀器廠牌、型式,只要監測儀器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附錄一至附錄八所訂之性能規格,皆能使用,但必須依據CEMS管理辦法提送「監測設施設置計畫書」、「監測措施說明書」、「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連線計畫書」及「連線確認報告書」等文件,經環保局確認核可使用。
且每年環保局皆會抽測監測儀器以確保儀器性能規格符合管制標準。
Q4:相關法規條文要去哪邊查詢/下載?A:可至環保法規查詢網,查詢到最新公告之法規條文。
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繳費Q&A
Q1:應申報對象為何?
A:排放硫氧化物(SOX)、氮氧化物(NOX)、揮發性有機物(VOCS)、粒狀污染物、鉛、鎘、汞、砷、六價鉻、戴奧辛之固定污染源者,應依其每季排放空氣污染物種類、排放量及操作紀錄,按收費費率自行計算應繳納費額。
Q2:固定污染源空污費何時應申報、繳費?
A:應於每年4月、7月、10月及次年1月底前,申報前一季排放量並繳交空污費,如107年第4季(107年10月~12月)空污費申報及繳納期限為108年1月31日。
Q3:繳費方式為何?繳費單如何取得?
A:
1、現金繳納:目前繳費方式提供書面六聯單、電子化繳費單及跨行臨櫃繳款等多元繳款作業,其中書面六聯單請逕向污染源所在地之環保局索取;電子化繳費單可於網路申報步驟二繳費單申報中點選『列印電子化繳費單』,選擇繳款方式列印即可;臨櫃匯款者亦請至網路申報步驟二中點選『列印電子化繳費單』,選擇「銀行匯款便箋」後,於各行庫填寫匯款單時依據繳款須知內容填報即可。
2、票據繳納:需使用即期支票且抬頭需註明"限繳空氣污染防制費"。
Q4:可以去哪裡繳費?
A:
1、採書面六聯單:臺灣銀行、台北富邦銀行、高雄銀行。
2、電子化繳費單:
(1)臺灣銀行全國各分行;
(2)繳納金額2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及OK等便利商店以現金繳納,並需自付手續費8元;
(3)郵局(依繳費費額不同,需自付金額不等之手續費)。
3、臨櫃匯款:受理匯款業務之銀行皆可辦理,手續費依匯出銀行公告。
Q5:申報相關問題的諮詢窗口為何?
A:現行空污費徵收、審查與查核、結算、核算、核定及追補繳作業係由直轄市、縣(市)環境保護局辦理,因此若有任何空污費相關疑義,請逕與污染源所在地之環保局進行詢問,高雄市環保局空噪科:(07)735-1500;諮詢專線:(07)735-5184。
許可證相關Q&A
Q1:哪些製程需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與操作許可證?
A:倘設立之製程屬行政院環保署公告「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需依規定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與操作許可證。
Q2: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與操作許可證的時機?
A: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規定,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申請之時機如下說明:
(1)設置: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應於設置或變更前,檢具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申請核發設置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或變更。
(2)操作:固定污染源設置或變更後,應檢具符合本法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申請核發操作許可證,並依許可
證內容進行操作。
Q3: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與操作許可證之申請文件可否自行撰寫?
A: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6條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及同條第二項之證明文件,應經依法登記執業之環境工程技師或其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故設置許可、設置後操作許可及變更後操作許可之申請文件須委託由合格之環境工程技師代為撰寫。
Q4:合格的環境工程技師資訊應如何得知?
A:合格的環境工程技師可至「環境工程技師簽證服務資訊網」查詢相關技師之資訊。
Q5:設置許可證與操作許可證是否有規範有效期限?
A: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皆有許可有效期限,一般有效期限為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如期滿仍須使用者,應於許可有效期限屆滿前三至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展延申請。
總量管制Q&A
Q1:何謂「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計畫」?
A:總量管制,是針對空品區進一步強化空氣污染減量的工作,為了不要讓空氣品質繼續變差,所以環保署公告高雄市及屏東縣實施「空氣污染總量管制計畫」,要求總量管制區域之受列管工廠依規定進行減量,以逐步達成管制需求與空氣品質之期待。
Q2:為什麼要實施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呢?
A:由於高雄在過去幾年臭氧(O3)及懸浮微粒(PM10)都沒有符合空氣品質標準的目標,所以一直被列為三級防制區,為了積極改善本市的空氣品質,因此將高雄市列為總量管制區域,要從區域內的污染物排放認可總量作為排放基線(天花板),藉此管制空污排放總量,再透過訂定空氣污染物減量目標,逐步減少污染物排放,希望在總量管制的實施下,讓高雄未來的污染負荷可以獲得改善!
Q3:總量管制計畫的對象及污染物種類?
A:環保署公告第一階段總量管制計畫的管制對象是大型工廠,因為他們產生的空氣污染物量較多。
為了降低空氣污染物,目前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計畫之管制空氣污染物物種為粒狀污染物(簡稱TSP)、硫氧化物(簡稱SOX)、氮氧化物(簡稱NOX)及揮發性有機物(簡稱VOCS)等。
Q4:總量管制對空污改善有效嗎?
A:總量管制計畫是可以改善空氣污染的。
在還沒有實施總量管制計畫之前,在景氣好的情況下,工廠只須符合排放標準,就可以依他們所領有的操作許可證上面登記的許可量來全量運作,並不需要額外減少排放量;可是總量管制計畫實施之後,工廠完成第一期程認可後就等於受到限制,未來這些工廠若要增加產能,就只能想辦法去改善或增加防制設備來控制污染,再者,還會再強制要求三年後必須減少5%的排放量,所以實施總量管制是會讓空氣污染排放狀況獲得改善的。
Q5:實施總量管制可以加速改善污染負荷嗎?
A:實施空污總量管制後,工廠為了達到第一期程5%的减量目標,就會詳細檢查廠內各個污染源的狀況,若是發現有設備狀況比較差、或是污染量比較大的,會優先進行汰換。
因此,實施總量管制可以促進工廠老舊設備提升防制措施或進行汰舊換新,不但可以減少空氣污染,還可以平衡環保與經濟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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