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租、代管助租屋專業經營有保障 - 南投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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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房東如透過委託「代管業」管理,或出租給「包租業」由業者專案管理服務, ... 若有損害應負賠償責任等等,同時條例也規定政府對包租代管業者應予以監督及檢查。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農曆:辛丑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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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標題包租、代管助租屋專業經營有保障
公告日期2017/12/12
公告單位地價管理科
新聞內容
坊間租屋糾紛多源於租賃雙方對租賃住宅的管理、使用及所衍生的權利義務認知或感受不一,致生爭議。
例如修繕太慢、房客欠租、設備遭破壞等情形,造成租賃關係緊張。
因此,房東如透過委託「代管業」管理,或出租給「包租業」由業者專案管理服務,將能協助租賃雙方快速處理房屋的日常修繕維護、租金的收取、糾紛協調處理等繁雜事務,串起房東房客間的溝通服務橋樑,有效減少租賃糾紛發生。
為確保包租業、代管業的專業性及可信賴度,租賃條例列有專章規範業者應以公司型態申請經營許可,並於繳存營業保證金、僱用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加入所在地同業公會及領得登記證後始得執業。
業者應有的業務責任包括業務不得外包、租賃廣告內容應真實、契約與費用收據等重要交易文件應由專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簽章、對房東房客應履行之服務,若有損害應負賠償責任等等,同時條例也規定政府對包租代管業者應予以監督及檢查。
而現已從事包租代管業者及從業人員,在條例公布施行後仍有2年執業保障過渡期,施行2年後包租代管業者應向本府申請租賃住宅服務業許可並領有登記證,及從業人員亦應取得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證書,始得合法執行包租代管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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