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的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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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法條規定得知,原則上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馬上取得著作權,而不需要經過登記或註冊的程序。

也就是說,《著作權法》是採「創作保護主義」,而非「創作註冊主義」( ... 著作權的體系與保護期間 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其著作人就該著作具有何種權利,這些權利稱之為著作權。

有關著作權的定義,依據《著作權法》規定為:「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由該定義得知,著作人就著作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兩項權利。

《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由法條規定得知,原則上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馬上取得著作權,而不需要經過登記或註冊的程序。

也就是說,《著作權法》是採「創作保護主義」,而非「創作註冊主義」(簡啟煜,2011:32-33)。

例如小妍完成期末報告「心理學系學生的人格特質調查研究」的當下,即取得著作權,不須登記或註冊的手續。

對於「著作人格權」的保護期間,《著作權法》第18條規定:「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

但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之變動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者,不構成侵害。

」從上述法條觀之,著作人即使死亡或消滅,其著作人格權依舊存在,受到《著作權法》的保障。

簡言之,《著作權法》採取永遠保護「著作人格權」的方式,但《著作權法》對「著作財產權」則有一定的保護期間,詳細規定請參閱《著作權法》第30-35條,簡要的幾項大原則,依據簡啟煜(2011:139): 自然人之著作,依第30條規定,保護期間為著作人終身加死後五十年;另(一)法人的著作、(二)攝影著作、(三)視聽著作、(四)錄音著作、(五)表演、(六)別名或不具名的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原則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33、§34、§32)。

但若著作人的別名為眾周知之別名者,回歸到原則,仍為終身加死後五十年的保護。

例如小妍對於期末報告文章的「著作人格權」,依《著作權法》第18條規定,不會因小妍死亡而不存在,沒有保護期間的限制,受到《著作權法》永遠的保護,因此他人利用小研之期末報告時,仍須標示小研為著作人、不得歪曲、割列、篡改以致損害小研的名譽。

至於「著作財產權」,依《著作權法》第30條規定,其保護期間為小妍的生存期間及其死後五十年,所以出版社如果要出版該期末報告,在此期間內,仍須向小妍的繼承人取得重製與散布權之授權,經過此保護期間,則無庸取得授權可自由利用(《著作權法》第43條: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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