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山嚮導員授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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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山嚮導員授證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九十體委綜字第0一八六七五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全國性體育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於內政部立案,且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體育團體。

本辦法所稱全國性登山團體,指前項體育團體,以推廣登山活動為宗旨者。

本辦法所稱登山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於各級主管機關立案,並以推展登山活動為宗旨之團體。

第三條 登山嚮導員,依其專業能力,區分下列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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