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法-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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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39年(1906年)日本政府公佈法律第三十一號以代替將廢止之六三法,名稱為「關於應該在台灣施行的法令之法律」,簡稱為「三一法」。

明治40年(1907 ... 三一法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39年(1906年)政府公布法律第三十一號以代替將廢止之,名稱為「關於應該在台灣施行的法令之法律」,簡稱為「三一法」。

明治40年(1907年)1月1日起實施,與「」差別不大,明定之律令不得牴觸日本本國或在台灣施行的法律,確定為最高立法機關,限縮臺灣總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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