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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經濟/水利
名 稱
地下水鑿井業申請許可須知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經濟部經授水字第1092021288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十七點,並自109年9月1日生效
一、經濟部為明定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規定有關申請許可及登記事項 ,特訂定本須知。
二、地下水鑿井業者依本規則第三條規定申請籌設許可,應依下列規定檢附文件,但申請乙 等、丙等者免附技術員相關文件: (一)申請書一份暨其事項表二份。
(二)資本額證明文件一份。
(三)經地方主管機關委託或指定之機構查驗認證之機器清單一份。
(四)技術員、技工受聘同意書一份。
(五)技術員經歷證明文件一份。
(六)技術員資格證件正本一份。
(七)技工考驗合格證書正本一份。
(八)代表人(負責人)、技術員、技工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九)代表人(負責人)、技術員、技工最近六個月內二吋半身脫帽照片各三張,二張 貼於事項表,另一張背面寫上姓名。
(十)營業場所為合法房屋證明影本一份。
(十一)公司(行號)設立登記預查名稱核准文件。
但公司(行號)已成立者免附預查 文件,另檢附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十二)審查費。
(十三)證冊費。
三、地下水鑿井業者於取得籌設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後,應檢附下列文 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領取營業許可書、業務手冊、技術員及技工工作證: (一)申請書一份。
(二)籌設許可函影本。
(三)當年度鑿井公會會員證。
(四)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四、地下水鑿井業者依本規則第四條規定申請展延營業許可並換領新證冊,應依下列規定檢 附文件: (一)申請書一份。
(二)最近一期完稅證明。
(三)籌設許可時已認證之機器清單一份。
但非屬籌設許可時已認證之機器,應檢附當 年度認證之機器清單一份。
(四)當年度鑿井公會會員證。
(五)聘僱之技術員及技工訓練或講習時數證明文件各一份。
(六)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七)原領營業許可書及業務手冊。
(八)審查費。
(九)證冊費。
五、地下水鑿井業者申請辦理本規則第十一條規定之變更許可,應依下列規定檢附文件: (一)變更公司(行號)名稱: 1.申請書一份暨其事項表二份,其印鑑欄內應蓋妥公司(行號)之新、舊印鑑。
2.原領營業許可書、業務手冊、技術員及技工工作證。
3.變更前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4.代表人(負責人)、技術員、技工最近六個月內二吋半身脫帽照片各一張。
負 責人兼技術員或技工者需加附一張。
5.公司行號變更名稱登記預查核准文件。
6.當年度鑿井公會會員證。
7.審查費。
8.證冊費。
(二)更換負責人者: 1.申請書一份暨其事項表二份,其印鑑欄內應蓋妥代表人(負責人)之新、舊印 鑑。
2.原領營業許可書、業務手冊。
3.變更前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4.代表人(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5.代表人(負責人)最近六個月內二吋半身脫帽照片三張,二張貼於事項表,另 一張背面寫上姓名。
6.機器清單讓渡書一份。
7.技術員或技工受聘同意書一份。
8.當年度鑿井公會會員證。
9.審查費。
10.證冊費。
(三)增減資本額者: 1.申請書一份暨其事項表二份。
2.原領營業許可書、業務手冊。
3.資本額證明文件一份。
4.變更前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5.代表人(負責人)最近六個月內二吋半身脫帽照片一張。
6.當年度鑿井公會會員證。
7.審查費。
8.證冊費。
(四)在設立所在地之同一直轄市、縣(市)轄區內遷移地址者: 1.申請書一份暨其事項表二份。
2.原領營業許可書、業務手冊。
3.營業場所為合法房屋證明影本一份。
4.變更前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5.代表人(負責人)最近六個月內二吋半身脫帽照片一張。
6.當年度鑿井公會會員證。
7.審查費;但因門牌整編者免收,惟應檢附行政機關證明。
8.證冊費。
(五)公司(行號)或代表人(負責人)變更印鑑者: 1.申請書一份暨其事項表二份,其印鑑欄內應蓋妥變更之新、舊印鑑。
2.原領業務手冊。
3.遺失原印鑑者,應檢附遺失地方主管機關地下水鑿井業許可印鑑聲明作廢切結 書一份。
4.代表人(負責人)最近六個月內二吋半身脫帽照片一張。
5.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6.當年度鑿井公會會員證。
7.審查費。
8.證冊費。
(六)變更等級者: 1.申請書一份暨其事項表二份。
2.原領營業許可書、業務手冊、技術員或技工工作證。
3.代表人(負責人)、技術員或技工最近六個月內二吋半身脫帽照片各一張。
新 僱技術員或技工照片各三張,二張貼於事項表,另一張背面寫上姓名。
4.新僱技術員或技工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5.新僱技術員資格證明文件正本。
6.新僱技工考驗合格證書正本。
7.新僱技術員經歷證明文件一份。
8.新僱技術員及技工受聘同意書一份。
9.變更等級之資本額證明文件一份。
10.符合變更等級並經地方主管機關委託或指定之機構查驗認證之機器清單一份。
11.變更前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12.當年度鑿井公會會員證。
13.審查費。
14.證冊費。
六、地下水鑿井業者依前點各款取得變更許可後,應於辦理完成公司或商業登記變更後,檢 附下列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換領新證冊: (一)申請書一份。
(二)原變更許可函影本。
(三)公司或商業變更登記證明文件。
七、地下水鑿井業遷移營業地址至另一直轄市或縣(市)時,應依本規則第三條規定向直轄 市或縣(市)政府申請籌設及營業許可,並向原許可之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廢止營業許可 ,將所領營業許可書、業務手冊、技術員及技工工作證繳還。
八、地下水鑿井業者依本規則第十二條規定申請停業登記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一份。
(二)原領營業許可書、業務手冊、技術員及技工工作證。
自行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
九、地下水鑿井業者應依本規則第十二條規定期滿三十日前及第十七條規定於期滿前三十日 內,檢具復業申請書及當年度鑿井公會會員證,申請復業登記。
十、地下水鑿井業者依本規則第十三條規定申請廢止營業許可,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一份。
(二)原領營業許可書、業務手冊、技術員及技工工作證。
地下水鑿井業營業許可經廢止者,地方主管機關應通知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 公司或商業登記之地下水鑿井業營業項目。
十一、申請換發營業許可書、業務手冊、技術員、技工工作證,應檢附下列文件,但涉及姓 名變更,應另檢附戶籍謄本: (一)換發營業許可書: 1.申請書一份。
2.原領營業許可書。
3.證冊費。
(二)換發業務手冊: 1.申請書一份。
2.原領營業許可書。
3.代表人(負責人)最近六個月內二吋半身脫帽照片一張。
4.證冊費。
(三)換發技術員或技工工作證: 1.申請書一份。
2.原領技術員或技工工作證。
3.技術員或技工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4.技術員或技工最近六個月內兩吋半身脫帽照片兩張。
5.證冊費。
十二、申請補發遺失之營業許可書、業務手冊、技術員、技工工作證,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補發營業許可書: 1.申請書一份。
2.遺失營業許可書聲明作廢切結書一份。
3.證冊費。
(二)補發業務手冊: 1.申請書一份。
2.遺失業務手冊聲明作廢切結書一份。
3.代表人(負責人)最近六個月內二吋半身脫帽照片一張。
4.證冊費。
(三)補發技術員或技工工作證: 1.申請書一份。
2.遺失技術員或技工工作證聲明作廢切結書一份。
3.技術員或技工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4.技術員或技工最近六個月內兩吋半身脫帽照片兩張。
5.證冊費。
十三、申請本規則第九條規定之技術員或技工解僱登記,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一份。
(二)解僱技術員或技工工作證。
(三)離職證明書一份,應加蓋原公司(行號)及代表人(負責人)營業許可申請書 之印鑑章。
十四、地下水鑿井業者依本規則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技術員或技工之補僱登記並領取工作 證,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補僱技術員: 1.申請書一份暨其事項表二份。
2.技術員資格證件正本一份。
3.技術員經歷證明一份。
4.技術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5.技術員最近六個月內二吋半身脫帽照片三張,二張貼於事項表,另一張背面 寫上姓名。
6.技術員受聘同意書一份。
7.證冊費。
(二)補僱技工: 1.申請書一份暨其事項表二份。
2.技工考驗合格證書正本一份。
3.技工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4.技工最近六個月內二吋半身脫帽照片三張,二張貼於事項表,另一張背面寫 上姓名。
5.技工受聘同意書一份。
6.證冊費。
十五、本須知規定應檢附之資本額、技術員經歷、技術員資格及營業場所為合法房屋證明, 應依下列規定檢附證明資料: (一)資本額證明文件:行庫存款餘額證明影本。
(二)技術員經歷證明文件: 1.從事鑿井業務之勞工保險投保年資文件:從事鑿井工程經驗之勞保異動明細 表。
2.服務證明書:出具技術員經歷證明之公司(行號)應為合法設立經營者,並 以其登記印鑑章加蓋於證明文件上。
如係由不同地方主管機關許可之營業地 下水鑿井業出具者,應加附該地下水鑿井業營業許可書及業務手冊印鑑欄影 本。
(三)技術員資格證件: 1.畢業證書:具大學、高中或職業學校相關科系(類科)畢業證書或同等學力 之證明文件。
相關科系(類科)認定以考選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 試技師考試規則」之附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應考資格 表」輔助認定。
2.考試及格證書:具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同等級國家考試相同科別及格證書 。
3.技工考驗合格證書:中央主管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之地下水鑿井 技工考驗合格證書。
(四)營業場所為合法房屋證明文件:為營業場所之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或縣市政府核 發之「合法房屋證明」。
但建築法六十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公布前或當地實施 建築管理前建造完成之合法房屋者,應檢附房屋謄本與建築執照或建物登記證 明、戶籍謄本、完納房屋稅捐證明、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證明等其中之一。
營 業場所為他人所有者,除檢附上開文件外,並應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 書影本。
十六、地下水鑿井業者依本須知所附文件不完備或不明晰時,地方主管機關得限期補正,逾 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
但經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展延者不在此限。
十七、申請地下水鑿井業籌設許可、營業許可、展延許可、變更許可、廢止許可、停業、復 業、證冊補換發、員工補僱及員工解僱等所需各類書表文件,可至經濟部水利署地下 水鑿井業管理資訊系統(http://wr.wra.gov.tw/GW Info/ Home)下載,或至地方主 管機關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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