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常見違章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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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含行駛及停放)公共道路被查獲,除須繳清欠稅外,按查獲違規行為時欠繳之以前年度稅額,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免再加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search 請輸入關鍵字 搜尋 房屋稅 地價稅 土地增值稅 印花稅 進階搜尋 公告資訊 新聞稿 最新消息 活動訊息 徵才招標公告 稅務公告 政府資訊公開 本處介紹 關於本處 處長園地 策略地圖 組織架構與業務職掌 聯絡資訊 獲獎紀錄 各稅服務 房屋稅 地價稅 土地增值稅 契稅 使用牌照稅 印花稅 娛樂稅 納稅資訊 申辦與書表下載 線上查詢與試算 申請以電子方式傳送繳款書 行政救濟 便民服務措施 繳稅與退稅 繳稅紀錄查詢 臨櫃申請案件流程 不動產移轉DIY 災害損失減免 宣導區 多媒體宣導區 稅務宣導區 主題宣導區 執行專區 意見交流 單一陳情 檢舉逃漏稅信箱 線上問卷調查報告 線上問卷調查 分眾引導區 地政士 長青網 身心障礙者 金融機構 志工園地 新住民 兒童網 國際人士-英文版(EnglishVersion) 熱門關鍵字 房屋稅 地價稅 土地增值稅 印花稅 上方連結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單一陳情 常見問答 兒童網 雙語詞彙 RSS訂閱 臺北通 下方連結 隱私權政策 網路安全政策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本站使用正體字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上方連結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單一陳情 常見問答 兒童網 雙語詞彙 RSS訂閱 臺北通 字級 小 中 大 熱門關鍵字 房屋稅 地價稅 土地增值稅 印花稅 search 請輸入關鍵字 搜尋 房屋稅 地價稅 土地增值稅 印花稅 進階搜尋 公告資訊 新聞稿 最新消息 活動訊息 徵才招標公告 稅務公告 政府資訊公開 本處介紹 關於本處 處長園地 策略地圖 組織架構與業務職掌 聯絡資訊 獲獎紀錄 各稅服務 房屋稅 地價稅 土地增值稅 契稅 使用牌照稅 印花稅 娛樂稅 納稅資訊 申辦與書表下載 線上查詢與試算 申請以電子方式傳送繳款書 行政救濟 便民服務措施 繳稅與退稅 繳稅紀錄查詢 臨櫃申請案件流程 不動產移轉DIY 災害損失減免 宣導區 多媒體宣導區 稅務宣導區 主題宣導區 執行專區 意見交流 單一陳情 檢舉逃漏稅信箱 線上問卷調查報告 線上問卷調查 分眾引導區 地政士 長青網 身心障礙者 金融機構 志工園地 新住民 兒童網 國際人士-英文版(EnglishVersion) 分享 分享至Facebook[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Plurk[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twitter[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line[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email[另開新視窗] ::: 各稅服務 房屋稅 地價稅 土地增值稅 契稅 使用牌照稅 印花稅 娛樂稅 首頁 各稅服務 使用牌照稅 使用牌照稅 網頁功能 列印內容[另開新視窗] 注音 :::常見違章案例 一、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含行駛及停放)公共道路被查獲,除須繳清欠稅外,按查獲違規行為時欠繳之以前年度稅額,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免再加徵滯納金。

每次按欠繳稅額處0.3倍罰鍰,各年度欠繳稅額累計裁處以0.9倍為限。

◎案例說明 1.A君擁有一輛1999cc的自用小客車,每年應繳使用牌照稅11,230元,該車滯欠105年及106年使用牌照稅,且迄繳款期限屆滿後30日仍未繳納,於106年11月30日被查獲將車輛停放於公共道路,A君應繳納之使用牌照稅本稅及罰鍰說明如下: (1)應處罰鍰金額3,369元=查獲時欠繳以前年度(105年)稅款11,230元x0.3倍。

(2)應繳欠稅金額24,144元=105年使用牌照稅11,230元(裁處罰鍰免再加徵滯納金)+106年使用牌照稅12,914元(含滯納金)。

(3)應繳使用牌照稅本稅及罰鍰金額合計27,513元=(1)+(2)。

2.承上題,A君仍未繳納105年及106年欠稅及罰鍰,又將車輛行駛於公共道路於107年4月30日被查獲,A君應繳納之使用牌照稅本稅及罰鍰說明如下: (1)本次查獲應處罰鍰金額6,738元=查獲時欠繳以前年度(105.106年)稅款22,460元x0.3倍。

(2)應繳欠稅金額22,460元=105年使用牌照稅11,230元+106年使用牌照稅11,230元(裁處罰鍰免再加徵滯納金)。

(3)應繳使用牌照稅本稅及罰鍰金額合計29,198元=(1)+(2)。

    二、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含行駛及停放)公共道路被查獲,除應補繳停駛、繳銷或註銷之日起至查獲日之使用牌照稅外,另處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1年內第1次查獲處0.6倍罰鍰,1年內第2次及以後再查獲處1.2倍罰鍰。

◎案例說明 1.B君擁有一輛1599cc的自用小客車,每年應繳使用牌照稅7,120元,因未定期檢驗車輛,經裁決所於106年1月1日註銷牌照,於106年4月30日停放公共道路被查獲,B君應補繳之使用牌照稅本稅及罰鍰說明如下: (1)應補繳本稅2,340元=7,120元x120天(106年1月1日至4月30日)/365天。

(2)應處罰鍰金額1,404元=2,340元x0.6倍(1年內第1次查獲)。

2.承上題,B君又於106年12月31日被查獲停放於公共道路,B君應補繳之使用牌照稅本稅及罰鍰說明如下: (1)應補繳本稅4,779元=7,120元x245天(106年5月1日至12月31日)/365天。

(2)應處罰鍰金額5,734元=4,779元x1.2倍(1年內第2次查獲)。

      三、交通工具之使用牌照如有轉賣或移用者,移用與被移用者,均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5萬元。

◎案例說明 C君擁有甲、乙兩輛車,甲車2499cc,每年應繳使用牌照稅15,210元;乙車1999cc,每年應繳使用牌照稅11,230元,若C君將甲車號牌懸掛於乙車,行駛或停放公共道路被查獲,C君應處罰鍰說明如下: (1)甲車罰鍰金額30,420元=15,210元x2倍。

(2)乙車罰鍰金額22,460元=11,230元x2倍。

(3)應處罰鍰金額合計52,880元=(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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