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號課堂| 什麼是變形工時? | 法律白話文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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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形工時也允許雇主挪移例假日及休息日,這樣雇主就不需要發放休息日加班費,在四週變形工時的情況下,還能讓勞工連續工作12天。
雇主如果要在空班期間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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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ittenby投稿作者• 2018-07-22•
23:12•
法學白話文
1號課堂|什麼是變形工時?
許多產業的工作型態跟一般上班族不一樣,無法規劃成每天上班8小時,每週固定上班五天的工時型態,因此勞基法設計了變形工時制度,允許企業彈性調整工作時間,以便安排出符合產業營運需求型態的班表,此被稱為變形工時,也因為較有彈性,所以勞動部的網站上將變形工時成為彈性工時。
為什麼實際上,變形工時會變成過勞的代名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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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聽眾朋友大家好,我是法律白話文的站長貴智,每週三在1號課堂談勞動法律小知識,用法律觀點看職場上的疑難雜症,一起思考台灣的勞動問題。
2017年6月16日,勞動部開放貨運業適用八周變形工時,引發工會批評勞動部讓資方合法排出「連續上班6天、每天10幾小時」的班表,之前有一位網友在台大批踢踢實業坊貼出某3C賣場要求勞工簽署的變形工時宣導單,根據宣導單內容,公司可以在特殊情況下要求勞工調移休息日、例假、國定假日等。
但公司相關名稱都被遮蓋。
網友發文表示,根本沒有參加到勞資會議,一上班就被公司催促要簽名繳回,不同意不簽都不行。
勞動部官員表示,除非該公司適用4周變形工時行業,否則一定要7天內有1天例假,不然一樣違法。
每當我們談到高工時、過勞,似乎就會提到變形工時呢,究竟變形工時是什麼呢? 我們在前幾集講過,勞基法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每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而勞工每工作7日就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如果雇主要求勞工加班,加班時間與正常工作時間每日合計不得超過12小時,且每個月加班總時數原則上不得超過46小時。
但因為許多產業的工作型態跟一般上班族不一樣,無法規劃成每天上班8小時,每週固定上班五天的工時型態,因此勞基法設計了變形工時制度,允許企業彈性調整工作時間,以便安排出符合產業營運需求型態的班表,由於調整後之工時有別於一般勞工,因此被稱為變形工時,也因為較有彈性,所以勞動部的網站上將變形工時成為彈性工時。
你這時候也許會覺得,到目前為止聽起來沒有不合理的地方呀,因為產業型態本來十分多元,本來就不可能每個工作都是用一樣的思維來規劃工作時間,那為什麼變形工時會變成過勞的代名詞呢? 變形工時允許雇主挪移工時的制度為了方便說明,我們來想像一間叫做法律白話文的客運公司,法白客運只經營台北到高雄的客運路線,一天4個來回班次,因為法白客運非常守法,所以要求司機慢慢開不超車,因此單趟需4.5小時,來回需要9小時。
這時候對法白客運來說,最省錢的雇用司機方式當然就是只請4位司機,每人每天跑一趟班次,這樣就能滿足法白客運的勞動力需求了。
但我們剛剛說了,勞基法規定每工作4小時要讓勞工休息半小時,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8小時,而法白客運每趟北高來回需要9小時,法白客運因為非常守法,所以每天都支付每位司機1小時的加班費。
法白客運經營了幾個月後,其他客運業者跑來跟我說,如果透過變形工時,就能讓每位司機每天跑車9小時,卻不用支付加班費!咦?這是怎麼做到的呢? 根據勞基法第30條及第30條之一的規定,透過變形工時,雇主可以將每天的「正常工作時間」,分配到其他工作日,這些被分到其他日子的工時,仍然屬於「正常工作時間」,也就是沒有加班費的工時。
而勞基法設計了「兩週變形工時」、「四週變形工時」以及「八週變形工時」,顧名思義,兩週變形工時就是可以在兩週內自由分配工時,四週變形工時就是可以在四週內自由分配工時,八週變形工時就是可以在八週內自由分配工時。
因此法白客運只要透過變形工時制度,將司機大哥某一天8小時的工時挪出4小時到其他四天,這樣其他4天的正常工時就變成9小時,因此就不需要支付加班費,進而達到節省成本的效果! 除此之外,我們剛剛談到二週變形工時可以在二週內自由分配工時,而2週的總工時為80小時,將工時加以挪移調整後,可以改成其中8天的正常工時為9小時,第9天的正常工時為8小時,因此法白客運在第9天要支付司機大哥1小時的加班費。
我們來比較一下,在沒有變形工時的情況下,法白客運本來應該在這9天每天都發放1小時加班費,一共是9小時的加班費;但是實施2週變形工時之後,法白客運就只需要發放1小時的加班費了呢,是不是真的差很大呢? 在這邊要特別說明的是,透過2週及4週變形工時,雇主可將每日正常工時延長到10小時,也就是多出來的兩小時沒有加班費的意思。
而在8週變形工時的情況下,雇主不能透過分配工時的方式讓正常工時超過8小時,因此雇主即使適用8週變形工時,一旦勞工工作超過8小時,仍然要支付加班費。
雇主運用變形工時可以調整例假日與休息日的日期如果八週變形工時無法提高每日正常工時,那為什麼還有雇主要使用八週變形工時呢?因為勞基法規定原則上勞工每工作7日就應有2日之休息,如果讓勞工連續上班到第6天,由於每六天就有一天必須是休息日,所以雇主必須在這六天的其中一天支付休息日加班費;至於第7天則是例假日,依法雇主不得要求員工上班,否則勞動主管機關可以開罰。
而變形工時除了可以讓雇主挪移工時外,也可以讓雇主挪移例假日與休息日,進而不用遵守每工作7日就應有2日之休息的規定,提高雇主排班的彈性。
在二週與八週變形工時下,雇主可以挪移休息日,但勞工每七日中仍然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也就是說,雇主利用二週與八週變形工時,就可以讓勞工每週上班六天而不需要支付休息日加班費。
更厲害的是四周變形工時制度允許雇主挪移例假日與休息日,只要確保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即可,也就是說,雇主可以讓勞工連續上班12天,都不需要支付加班費,而勞工雖然連續工作超過7天,但也不違法。
舉例來說,假設法律白話文運動經營網站與客運有成,決定轉投資觀光業開旅館,而旅館會有淡旺季的區分,在淡季的時候,法白旅館可能沒什麼客人,但是過年的時候是旅遊旺季,所有員工全數加班都忙不過來。
這時候雇主就可以運用四周變形工時,在旺季的時候將勞工的休息日與例假日挪移開來,讓旅館勞工從小年夜一路到初六連續上班8天,並不違法,也不需要支付加班費。
這邊要特別提醒的是,過年期間的加班費不是休息日加班費,而是國定假日加班費,但是變形工時不能讓雇主不用支付國定假日加班費,因此在這個案例中,雇主可以利用國定假日加班換補休的方式,達到避免支付付加班費的目的,關於加班換補休,我們在之前的節目已經討論過,請聽眾朋友自行參考。
在最極端的情況下,適用四周彈性工時的40種行業,雇主可以將4個例假分別排在第一周的頭和第四周的尾,中間的休息日要求勞工加班,就能形成勞工連續工作24天的血汗排班,到目前為止,對於此種排班方式是否違法,勞動部尚未表態,不過可以確定的是,這種連續上班24天的排班方式,在法律界已經引起非常大的爭論的。
但回過頭來說,勞工有時候也有彈性排班的需求,最常見的例子就是累積假期換取長假。
事實上,當我們在討論變形工時制度時,必須注意的是變形工時制度並沒有提高總工時上限,因此不論工作時間怎麼挪移,在勞工總工時沒有提高的前提下,某些日子的工時變長,也意味著有些日子工時變短,甚至不用工作。
例如說在二週變形工時的情況下,雇主將禮拜五的工作時間分別挪移2小時到禮拜一到禮拜四,這樣雖然禮拜一到禮拜四勞工要上班十小時,但是禮拜五則勞工不用上班,這種因為正常工時用完而不用上班的情況,我們將之稱為空班。
而雇主如果要在空班期間要求勞工出勤,就必須支付加班費了。
除此之外,在4週以及8週變形工時的情況下,因為區間較長,因此如果勞工需要長假來出國或是從事其他需要比較長時間的活動,可以透過挪動休息日的方式,在特定的期間形成較長的連續假期。
Ending最後我們要來總結今天的節目啦,變形工時是允許雇主將正常工作時間分配到其他工作日,而這些被分到其他日子的工時,仍然屬於「正常工作時間」,即使超過8小時也不需要發放加班費,只有在8週變形工時的情況下,雇主不能透過分配工時的方式讓正常工時超過8小時,而在2週及4週變形工時的情況下,正常工時可以透過分配延長10小時。
變形工時也允許雇主挪移例假日及休息日,這樣雇主就不需要發放休息日加班費,在四週變形工時的情況下,還能讓勞工連續工作12天。
雇主如果要在空班期間要求勞工出勤,就必須支付加班費。
這一集節目我們專注在變形工時制度的介紹,在下一集節目中,我們要進一步來聊聊變形工時的好處與壞處,我們下次見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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