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品質保證作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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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氣狀污染物監測設施之品質管制需求如左: (一) 監測設施使用前應進行多點校正。

其每日之零點/全幅校正以及校正偏移和誤差之計算與調整,應依本要點第十四點及第十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品質保證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83年05月30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92年12月03日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0920085967F號公告 法規體系: 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固定源空污防制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為規範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以下簡稱監測設施 )之品質保證作業,特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 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九點及第二十四點規定,訂定本作業規 範。

二、監測設施之監測數據品質保證計畫書除卷首及目錄外,應含左列項目 : (一)負責人員。

(二)校正及品質管制檢查。

(三)預防性及修復性維護程序。

(四)功能查核方法及執行頻率。

(五)修正措施及紀錄。

(六)數據處理。

(七)品質保證提報。

(八)監測設施標準操作程序。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前項品質保證計畫書之格式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三、氣狀污染物監測設施之品質管制需求如左: (一)監測設施使用前應進行多點校正。

其每日之零點/全幅校正以及校 正偏移和誤差之計算與調整,應依本要點第十四點及第十五點規定 。

(二)使用於校正之標準氣體,其品質要求應依本要點第十七點及第十八 點規定。

(三)詳列預防性維護程序,並定期更換耗材,減少數據損失的機率。

(四)依本要點第十二點、第二十一點及第二十二點之規定進行數據記錄 、計算和提報。

(五)依本要點第十四點之規定,進行監測設施之相對準確度測試。

必要 時,主管機關得舉行不定期之查核測試。

測試及計算方法依本要點 第十九點規定。

(六)儀器故障之修正措施及紀錄。

(七)儀器失控狀況及遺失數據之處理。

四、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監測設施之品質管制需求如左: (一)監測設施使用前應進行多點校正。

其每日之零點/全幅校正以及校 正偏移和誤差之計算與調整,應依本要點第十四點、第十五點及第 十六點之規定。

(二)詳列預防性維護程序,並定期更換耗材,減少數據損失的機率。

(三)依本要點第十二點、第二十一點及第二十二點之規定進行數據記錄 、計算和提報。

(四)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舉行不定期之查核測試。

(五)儀器故障之修正措施及紀錄。

(六)儀器失控狀況及遺失數據之處理。

五、監測設施之品質管制及品質保證執行頻率如左: (一)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及氣狀污染物監測設施應每日進行零點及全幅 偏移測試,必要時進行調整。

(二)氣狀污染物監測設施應每季進行乙次相對準確度測試。

但該設施前 次測試結果,低於規定值之二分之一,則可改為每半年至少進行一 次。

(三)主管機關得舉行不定期之查核。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應由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定期執行。

六、經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依本要點第十四點規定執行氣狀污染物監 測設施之品質保證功能查核,若連續兩年符合規定,則每年至少有一 季應依第一項第一款之程序進行外,其他季執行時或主管機關執行查 核時,可以左列方法之一進行: (一)使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準檢驗方法進行相對準確度測試查核( RATA)。

測試程序依本要點之第十九點規定進行測試,測試至少三 次,每次需三組數據,共九組數據,所得量測值與參考標準方法測 值之差值平均值的絕對值,加上由標準偏差計算出信賴係數之絕對 值,除以參考標準方法測值平均值之百分比即為相對準確度。

(二)使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準檢驗方法進行相對準確度查核(RAA) 。

查核程序依本要點之第十九點規定進行測試,測試一次共三組數 據,所量測之平均值與參考標準方法測值平均值的差值除以參考標 準方法測值平均值之百分比即為準確度(見計算公式)。

連續監測設施平均值─RAA查核平均值 準確度=───────────────────×100% RAA查核平均值 (三)使用標準氣體進行查核(CGA),至少用兩種不同濃度,不經稀釋直 接對監測設施進行查核,查核氣體濃度應為監測設施全幅值之20- 30%與50-60%。

若為稀釋氣體,則二氧化碳濃度應為體積之5-8 %與10-14%,氧氣濃度為體積之4-6%與8-12%,所量測之平 均值與查核氣體濃度平均值的差值除以查核氣體濃度平均值之百分 比即為準確度(見計算公式)。

連續監測設施平均值─CGA查核平均值 準確度=───────────────────×100% CGA查核平均值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方法。

前項監測設施品質保證功能查核之紀錄格式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 規定。

七、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監測設施品質保證功能查核可以左列方法之一進 行: (一)以監測設施製造廠商提供之標準濾光片置於查核裝置內,或以中央 主管機關認可之認證機構提供之標準濾光片進行查核,至少應有三 種不同不透光率之標準濾光片。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方法。

前項監測設施品質保證功能查核之紀錄格式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 定。

八、監測設施若有左列情形之一時,應視為失控狀況: (一)每日零點及全幅偏移測試: 1、氣狀污染物之校正偏移大於設施規格值之兩倍時。

2、稀釋氣體之校正偏移值大於百分之一濃度值(例如百分之一濃 度之二氧化碳)時。

3、流率之校正偏移大於流率全幅值之百分之六時。

4、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之校正偏移值大於百分之四不透光率時。

(二)相對準確度測試: 1、氣狀污染物及稀釋氣體: (1)相對準確度測試查核值與儀器讀值差異百分比大於百分之 二十。

(2)相對準確度查核值與儀器讀值差異百分比大於百分之十五 。

(3)標準氣體查核值與儀器讀值差異百分比大於百分之十五。

2、流率查核值與儀器讀值差異百分比大於百分之十五。

3、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之查核值與儀器讀值差異大於百分之四的 不透光率。

前項監測設施檢查結果若超出規定值,應立即調整,重複測試至符 合規定止,並將結果依規定記錄於月報表。

失控狀況之時段計算為監測設施有前述情形之一的小時開始,直至 修正後重覆校正測試至符合設施規格該小時為止。

九、當監測設施在失控狀況下造成監測數據遺失或無效時,應以左列方法 之一處理: (一)經確認之備用監測設施所得之同時段監測數據替代之。

(二)調整煙道排放流程至另一有經確認程序之監測設施,讀取監測數據 。

(三)依本要點第二十六點規定,於失控期間污染源之產能條件下自行或 委託檢驗測定機構檢驗測定,以測定結果替代監測數據。

(四)將失控時段所造成之無效或遺失的監測數據,以替代方法計算排放 量時,應以左列之一方法處理: 1、監測數據經品質保證者,則以內插法求取失控前、後監測值之 平均值替代遺失數據。

2、監測數據未經品質保證者,則以該月監測數據中最大之小時值 替代遺失數據。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替代計算方法。

十、氣狀污染物及稀釋氣體監測設施之量測數據小時平均值為該小時內至 少四個等時距有效數據之算術平均值。

在例行校正、維護及品質保證 查核期間,則若該小時內具有二個連續等時距有效儀器讀值,即可計 算小時平均值。

十一、監測設施之品質保證及品質管制紀錄除依本要點第二十一點及第二 十二點規定,若執行品質保證查核,則於下月併同月報表向主管機 關提報。

十二、依本要點第二十三點規定,監測設施之品質保證及品質管制數據紀 錄應至少保存二年。

十三、本規範自公告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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