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宗教立法何去何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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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團體依據內政部草案第四條明訂:「本法所稱宗教團體分為下列三類:「一寺廟、教會、教堂。

二宗教社會團體。

三宗教基金會。

」,從在這個草案條文中,​我們 ... 1998年12月發表於「宗教與行政學術研討會」 我國宗教立法何去何從 陳惠馨(Hwei-shinChen) 壹前言 過去二十年來,政府陸續提出各種規範宗教團體的法案,例如台灣省政府民國五十八年擬出「台灣省寺廟管理辦法」草案、民國六十八年內政部提出「寺廟教堂條例」草案、民國七十一年台灣省政府為實施神壇管理研擬「台灣省神壇管理辦法」、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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