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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行經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予拖、吊、移置、保管、​處理外,並應予以舉發處罰: 一、停放車道外側路肩之故障車輛逾二小時。

二、 ... 條文內容 名  稱: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並自105年9月1日生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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