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防範公共工程圍標與綁標之見證措施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二、黑道介入工程發包,且利潤大部分黑道獲得,一般優良廠商不願投標。

三、圍標培養出「皮包」公司或以圍標金收入為主,破壞營造業之市場秩序。

四、得標 ... 目前線上:717人,瀏覽人次:671724471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防範公共工程圍標與綁標之見證措施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9月26日 所有條文 壹、圍標 所謂「圍標」係由擬得標之廠商自行或利用他人向其他投標廠商做某 種承諾後,擬投標廠商報價皆高於該欲得標廠商之標價,以護航欲得標廠 商順利得標,而此欲得標廠商之標價大多接近於主辦工程機關之底價,而 致獲「暴利」,其造成之缺失如下: 一、承包商勾結主辦工程機關承辦人員,故意拉高工程費用,浪費公帑。

二、黑道介入工程發包,且利潤大部分黑道獲得,一般優良廠商不願投標 。

三、圍標培養出「皮包」公司或以圍標金收入為主,破壞營造業之市場秩 序。

四、得標廠商因支付圍標金提高成本,致引起偷工減料、影響工程品質。

為達成「圍標」其手段不外乎: 一、由廠商勾結主辦工程機關人員或審計機關人員,打聽工程底價。

二、取得欲投標廠商之名單,來源如下: (一)由不肖之承辦人員(包括主辦工程人員、建築師、工程顧問公司人 員)處取得。

(二)由廠商於主辦工程機關內外站崗登記領圖人員獲得。

(三)廠商與設計單位勾結、假冒設計單位代售圖說取得名單。

(四)由電匯押標金之銀行獲得投標廠商名單。

(五)由主辦工程機關所在地之郵局獲得投標廠商名單。

(六)由材料供應商處探知。

(七)由審標審查合格廠商名單得知。

防止圍標其具體作法應為: 一、 1.工程圖說之領取應採無記名方式洽購或郵購。

(明定於八十四年八月 三日修正之「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招標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 事項」)第二點。

) 2.郵購標單、圖說時,主辦機關應分多處郵局寄予購買人,並應對自領 或郵購標單、圖說之名單確實保密。

二、招標公告應透明化、公開化。

(參照「注意事項」第三點) 1.招標公告應在主辦機關門首公告五日以上,並隨時派員查察,以防遭 人撕毀。

2.招標公告應刊於全國性發行之報紙兩日以上,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

3.招標公告於公告日時副知相關同業公會。

三、工程說明以書面及在工地豎立標誌為之,必要時得舉行現場說明。

( 明定於「注意事項」第四點) 四、工程招標儘量採通訊方式辦理,並嚴格規定標函必需在廠商所在地寄 出。

(參照「注意事項」第五點) 五、加強對投標廠商資格審查。

(參照「注意事項」第六、七點) 1.一般工程可由各主辦工程機關於年度開始時辦理廠商登記,並調查統 計與登記各廠商之等級、設備、業績、財務、專任工程人員、信譽等 檔案,遇有工程招標,即通知該等符合資格廠商參加,以過濾廠商, 避免圍標。

2.確實執行營造業承攬工程開工、完工時,將承攬工程資料登記於承攬 手冊,由公共工程主管機關及主辦工程機關依營造廠商之組織、業績 、資本淨額與人員資歷評定其承辦工程之總能量限額,遏止不肖廠商 無限制承攬工程,防杜圍標。

3.除鉅大、特工程需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不得另行限制投標資格, 以免因符合投標資格之廠商太少,造成圍標。

4.鉅大、特殊工程應於投標文件中增列施工計劃書,其內容應包括工地 組織結構、施工方法、作業程序、預定施工進度、施工人員學經歷、 品質管制計劃、交通維護、工程安全及環境保護等事項。

六、工程開標應訂期公開舉行,以編號代替廠商名稱,必要時得通知投標 廠商不到場。

(明定於「注意事項」第十四點) 七、投標之廠商有圍標或借牌情事者,由主辦工程機關檢附具體證據通知 廠商及主管機關處分。

(明定於「注意事項」第二十點) 八、工程設計需明確、預算需精確合理、施工要確實。

1.設計單位應將設計之成果、數量、工料分析、材料規格、建議廠牌名 稱及理由、替代工法之必要性等全套資料交由主辦工程機關。

2.主辦工程機關應就日常之工程項目、材料等經常查訪市價,建立工料 分析及合理單價基本資料,供製作預算書之參考,併詳訂施工規範及 驗收標準等據以執行。

3.主辦工程機關宜對工程預算書中之各項設備及材料充分了解,凡採用 較特殊施工法、專利權、獨家生產、獨家代理進口之產品,應詳加說 明理由,並避免投標者有圍標機會。

九、嚴防工程委員會核底價及投標廠商名單外洩。

1.廠商投標時不得在外標封上書寫廠商名稱、負責人姓名或加蓋圖章、 戳記。

(明定於「注意事項」第五點) 2.工程預估底價應嚴禁外洩,審計機關、上級主管機關、主管機關開標 前會核底價時,應以主辦機關之預估底價為準,監視人員(含審計機 關、上級主管機關)如有修正之意見,應分項提出理由及依據。

(明 定於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以下簡稱稽察條例 )第十七條) 3.主辦機關底價訂定於呈判時應由專人以密件方式持會。

十、協調治安單位防止黑道力量介入工程圍標。

(協調治安單位配合) 1.依營造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營造業有圍標情事 者、撤銷其登記證書並刊登公報;而圍標亦違公平交易法並有刑法罰 責。

2.稽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開標時發現投標人有串通圍標,圖以詐術取 得不法利益之嫌疑者,除當場宣佈廢標外,並移送司法機關處罰;決 標後,經檢舉查明屬實者亦同。

十一、各主辦機關辦理工程應依據行政院所核定之「各機關辦理採購及營 繕工程防止舞弊貪瀆作業規定」第四點規定由主(會)計、政風及相 關單位人員組成稽核小組確實稽核。

貳、綁標 主辦工程機關(委託規劃、設計單位)訂定廠商資格條件及技術規範 之目的,在評估廠商是否具備承攬能力,至於與承攬能力無關之資格條件 及技術規範,於工程招標時不宜訂定。

一般綁標產生的原因,一種為主辦 工程關(委託規劃、設計單位)認為愈嚴厲之資格條件與技術規範,才是 提升品質與杜絕不肖廠商得標之良方,這種做法雖未存心圖利特定廠商, 但仍會造成競爭者的不公平,另一種為摻入私心獨意特定廠商,阻礙其他 競爭者參與競標。

為達成「綁標」其手段不外乎: 一、不肖之承辦人員(包括主辦工程人員、建築師、工程顧問公司人員) 設計不人的投標資格及採購招標時對標的物為不合理的限制。

二、技術規範對工程所使用的原料、材質、品牌、尺寸及產地等不合理的 限制,或訂定根本不相干甚至無用之標準。

三、不肖之承辦人員(主辦工程人員)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 工程設計單位(建築師、工程顧問公司人員)設計不合理的投標資格 或工料限制。

防止綁標其具體作法應為: 一、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的過程應透明化、公開化。

二、工程設計過程應邀請專家、學者參與審查,就工程設計、規劃、理念 、方法、可施工性及材料供應方便性進行審查。

三、工程設計目標應滿足最適需求標準,不宜要求太高需求標準或獨家廠 商之設計式樣或特殊設計規格。

四、工程設計於訂定規範時,應以國家或國際標準為宜。

五、工程設計於設備之需求,應以功能為要求,不宜限定特殊條件。

六、承辦人員(包括主辦工程人員、建築師、工程顧問公司人員)如有惡 意綁標行為依法究辦。

七、建築師、工程顧問公司、技師等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除應加強監督 外,並應建立評鑑制度,以利各主辦機關選擇優良廠商之依據。

RSS服務訂閱說明|合作提案|隱私權聲明|著作權聲明|常見問題 106臺北市信義路三段162-12號玫瑰大樓3樓電話:02-2707-2848傳真:02-2708-4428 COPYRIGHT(C)2000-2003ROOTLAWALLRIGHTSRESERVED.MAILTOWEBMASTER.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