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媒體報導「打疫苗預防皮蛇廣告疑涉醫療惹議」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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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媒體報導「打疫苗預防皮蛇廣告疑涉醫療惹議」之說明 ... 食藥署表示,目前我國藥品市場領有「帶狀疱疹疫苗」藥品許可證者僅1家藥商,該疫苗非政府防疫或公共衛生 ...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103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5月新聞 首頁 最新消息 焦點新聞 103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5月新聞 有關媒體報導「打疫苗預防皮蛇廣告疑涉醫療惹議」之說明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建檔日期:103-05-14 更新時間:103-05-14 有關媒體報導內容提及藥商以衛教廣告形式偷渡藥品廣告一事,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稱食藥署)表示該衛教廣告整體內容,涉有招徠藥品銷售之嫌,食藥署已責請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進行調查,如查有未依規定申請藥品廣告之相關違規情事,依法可處新臺幣20萬至500萬元罰鍰,至於廣告中之演出人員是否涉嫌違規,則應依個案事實調查後方能認定。

食藥署表示,目前我國藥品市場領有「帶狀疱疹疫苗」藥品許可證者僅1家藥商,該疫苗非政府防疫或公共衛生促進目的使用之疫苗,且係屬需經醫師處方之藥品,其藥品廣告僅限登載於學術性刊物。

另該衛教廣告內容係宣播帶狀疱疹感染之嚴重病狀,而未向民眾傳達施打疫苗後,可能產生之副作用及應注意事項,未就帶狀疱疹對民眾進行完整衛教,涉有招徠藥品銷售之嫌。

食藥署表示,依藥事法第24條規定,藥品廣告,係指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

另同法第66條規定,藥商於刊播藥品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送衛生福利部或各直轄市政府衛生局審查,經核准後,始得刊播,且於核准登載、刊播期間不得擅自變更原核准事項。

食藥署呼籲藥商應遵守法令規定,辦理藥品廣告事宜,倘經查證有違規者,可處新臺幣20萬至500萬元罰鍰。

代言人如係醫事人員,應依「醫事人員代言產品之處理原則」,以各類醫事人員主管之衛生法令予以處罰;代言人如非醫事人員,且與廣告主故意共同實施製播違反衛生法令之廣告者,得援引行政罰法第14條規定,將代言人依違反之衛生法令予以處分。

食藥署再次呼籲民眾,如有身體不適切勿輕信誇大不實或宣稱療效之廣告,應儘速就醫或洽詢專業醫藥人員。

食藥署將持續加強對違規廣告進行監控及查處,食藥署並歡迎民眾善用0800-285-000檢舉專線,協助衛生單位監控及檢舉疑似違規之藥物食品廣告,共同打擊違規廣告,淨化視聽空間,保障國人用藥及飲食之健康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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