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大學圖書館與國立清華大學圖書館互借圖書資料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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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資訊之交流與利用,依據「國立清華大學圖書館與他館互換借書證作業要點」簽訂本協議書。

二、北大圖書館與清大圖書館交換借書證十枚,必要時得由雙方協議增 ... X 訊息 關閉 x 首頁 > 法規與表單 > 相關法規 >國立臺北大學圖書館與國立清華大學圖書館互借圖書資料協議書 ::: 法規與表單 相關法規 各式表單 業務統計 ::: 國立臺北大學圖書館與國立清華大學圖書館互借圖書資料協議書 一、國立臺北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北大圖書館)與國立清華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清大圖書館)為促進雙方     圖書資訊之交流與利用,依據「國立清華大學圖書館與他館互換借書證作業要點」簽訂本協議書。

二、北大圖書館與清大圖書館交換借書證十枚,必要時得由雙方協議增減之。

三、國立臺北大學之學生及教職員本人可持清大圖書館交換借書證赴館閱覽,並享有下述權益:     1、可至清大圖書館各館藏地(含總圖書館、人社分館、南大分館、數學分館、物理分館)借書。

    2、每枚借書證至多可借圖書五冊,借期三十天,不可預約,不可續借。

    3、可至清大總圖書館視聽中心觀賞視聽媒體。

四、國立清華大學之學生及教職員本人可持交換之借書證至北大圖書館借閱圖書,相關規定依北大圖書館之規     定辦理。

五、雙方人員至對方利用圖書資料時,應遵循對方之相關規定。

所有書刊資料請依合法程序借出,違者依雙方     圖書館之相關規定處理。

六、雙方互換借書證,若有圖書逾期歸還之滯還金及遺失賠償等應由讀者自行負責,如發生讀者抗拒不負責時     ,則一概由借方圖書館負責賠償,否則將暫停雙方之互借權益。

七、雙方互換之借書證若有遺失應及時通知發證單位,若未及時通知而造成發證圖書館之損失時,概由借方圖     書館負責,否則將暫停雙方之互借權益。

八、本協議書有效期限自民國106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

有效期間內若有特殊需要,可要求回收核     發之借書證。

有效期滿,雙方得視互借情形,再行協議修正或廢止之。

九、本協議書經雙方負責人簽章後生效。

      國立臺北大學圖書館        國立清華大學圖書館 館長    張仁俊                   館長  林福仁                              民國105年12月15日簽訂 上架者:閱覽組(02)8674-1111轉68351~68352 發布日期:202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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