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7 相關法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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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被告因供自己施用而犯第四條之運輸毒品罪,且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民國109年01月15日) 本法規部分或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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