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分析師 - MBA智库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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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分析師(Securities Analyst);證券分析師職業的出現現代證券投資理論的有效性建立在兩個假設前提上:一是證券價格對證券信息具有不同程度的敏感性;二是存在一種 ... 證券分析師 用手机看条目 扫一扫,手机看条目 出自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證券分析師(SecuritiesAnalyst) 目錄 1證券分析師概述 2證券分析師行為及其市場影響 3有效市場中的證券分析師 3.1證券分析師行為及其市場影響 4我國證券分析師的行為與存在的問題 [編輯]證券分析師概述 證券分析師職業的出現   現代證券投資理論的有效性建立在兩個假設前提上:一是證券價格對證券信息具有不同程度的敏感性;二是存在一種能夠提供與傳遞信息並保證信息質量的法律制度。

證券監管旨在通過樹立市場信心以保護投資者利益,其主要手段是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隨著證券專業化程度的提高,信息披露報告中出現大量晦澀難懂的法律和會計術語,超出了普通……   在我國,真正意義的證券分析師尚未出現,證監會副主席史美倫在2002中國工商論壇上指出:我國將在適當時候推行證券分析師制度。

我國證券市場發展了十幾年,從事股 評工作的人不在少數,但並未出現真正意義上的證券分析師。

證券分析師制度的推出,除證監會大力推動外,還需要證券業內部的力量。

該職業的產生首先應基於市場需要,我國1998年《證券法》並未採用證券分析師的概念,而是用了“證券咨詢機構專門從業人員”的冗長稱謂。

2000年7月證券業協會制定的《中國證券分析師職業道德守則》也只是略微提及。

證券分析師的條件   分析師在證券市場從事證券業研究,是一個高智慧、高挑戰的行業,其從業者不但具有理論根基、實踐經驗和實戰能力,而且要有強烈的事業心和敬業精神,以及高度的責任感、使命感等高尚品德。

證券分析師要時刻面對市場上縱橫交錯的大量信息,包括錯誤信息和魚目混珠的建議,還要面對證券市場不同層次的投資群體――他們的需求範圍甚廣而又具體,其差異又較大,其構成股市的效果往往是立竿見影的,形成市場口碑的效應也是非常直接的,這樣就要求證券分析師調動自己全部的智慧,獨立思考,去偽存真提煉出有價值的投資策略或建議。

因此,證券分析師在證券市場上職責重大,任務也非常明確。

所以證券分析師在執業資格方面"門檻"是不低的。

簡而言之,證券分析師要具備三個基本條件和兩點必要條件。

  三個基本   基本條件一:把握大勢。

具巨集觀經濟理論知識,懂得並會有效收集、處理與金融市場,尤其與證券市場有關的利率、匯率、通貨膨脹率、就業率、GDP增長率、財政收入和國際收支狀況,國民經濟綜合景氣指數、居民消費物價指數(CPI)、社會商品零售價格指數、各個行業的生產資料價格指數、各種消費信息指數、以及市場預測心理狀況等,再做出現在或未來一段時間內,經濟運行趨勢或方式的科學合理的判斷分析,並根據經濟運行的態勢,探析政府管理層可能會推出的財政貨幣調控政策,或對各個行業具有產業指導性的措施,及其會對證券市場演繹何種趨勢,產生什麼方向的作用,其力度大小,大概提前或滯後多長時間等,以力求把握證券市場的趨勢或波段,從而有效避免犯方向性的誤導投資者的錯誤。

這要求從業者既懂經濟金融,又懂證券市場。

  基本條件二:具投資本領。

擁有投資學知識,對實體經濟投資項目進行調查研究、考察篩選、論證決策,因而積累起有選擇投資項目的豐富實踐經驗;善於在上市公司公佈的眾多實體經濟投資項目中,利用自己的知識結構和豐富經驗及特別的"感悟"能力,挑選出成功概率大、投資周期短、利潤最大化、風險儘量小的項目,從而引導投資者進行理性投資。

最好有過銀行或信托公司和其它投資公司經營工作的經歷。

  基本條件三:具專家素質。

擁有會計學、審計學和法律知識,能對年度報告、中期報告、招股說明書等指標和數據進行多方面的對比分析,有識別"數字游戲",剖析其水分大小的能力,且能避免被虛假的財務報表所迷惑。

同時,瞭解中國為調控金融風險和證券發行、承銷交易而制定的法律體系,熟悉證券市場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由於現階段市場法規不夠完善,還存在著違法、違規行為,因而,分析師還要擔當起法規、政策的捍衛者,維護社會公眾股東,尤其是廣大中小散戶投資者利益的重任。

既要律人,更要律己。

  兩個必要   必要條件一:通曉證券市場的技術分析。

不但具有較強的綜合技術分析能力,且能在此基礎上,依據現階段證券市場運行特點而有所創新,形成一套獨特而有效的證券市場技術分析辦法。

與此同時,還要廣交朋友,尤其與證券市場層次較高的人廣為接觸,爭取建立較為密切的聯繫,以增加高質量的信息渠道,形成豐富、完善、及時、準確的情報信息網路,用於溝通、應對檢查和交流。

  必要條件二:要經歷過幾次股市牛熊交替的洗禮。

在積累一手的、豐富而有價值的實踐經驗、心理上反覆歷經摔打磨練之後,人才對證券市場有著"悟性"甚高的敏銳力,並能始終保持冷靜清晰的頭腦,養成獨立思考的習慣。

有時,分析師會覺得自己是個極度孤獨者,所形成一種獨特的"氣質":穿梭於證券叢林的投資獵人。

此外,還要有做好投資客戶心理醫生的能力,幫助投資客戶剋服心理障礙,穩定心態,達到手中有股,心中無股的境界,不為短線波動而產生浮躁情緒,以致貽誤戰機。

  以上五個條件是一個中國證券分析師的執業條件,筆者認為也是證券分析師綜合素質的反映,具備的條件越充分,其本身素質、智慧和能力就越高,那麼提供給證券市場投資者的"產品"——證券分析研究報告的質量就越高,價值就越大。

證券分析師的市場角色與法律定位   當證券發行人的預期利潤、管理決策等可能引起證券價格發生較大變動時,為闢免其 證券價格過渡波動,發行人會將信息選擇性地披露給一些證券分析師和機構投資者,再由他們做出市場預測和投資建議,這種選擇披露的方式錶面上看有利於證券價格的穩定,實際上違背了證券監管理念。

證券分析師為避免被髮行人排除於信息公佈所選擇的人員範圍外,有時會不得已做出對發行人有利的評價或建議,而不敢提相反意見。

2000年8月,SEC試圖以實現市場機會真正平等的公平披露規則而代之選擇披露規則,效果如何有待實踐檢驗。

  證券分析師相對個人投資者而言無論在信息的搜尋還是證實上都具有明顯的規模優勢。

多數解釋證券市場效率的理論都十分強調證券分析師在獲取證券信息方面的優勢。

證券分析師有兩個基本職能,首先是從發行人以外的渠道搜集有關證券價值的重要信息,例如,利率、競爭者行為、政府行為、消費者偏好、人口變動趨勢等。

這些信息是不具備專業知識的發行人所依賴的參考資料;其次是證實和比較發行人披露的信息,防止惡意欺詐並消除偏見。

  證券分析師是投資者的參謀,其應當利用上市公司正式發佈的信息、相關產業信息、經濟發展信息提供分析意見,並儘可能地保證所依據的信息和分析意見客觀、真實、可靠。

但因為證券市場具有不確定性,其不應對預測行為承提責任。

司法的干預應該是有限的,除非分析師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否則不能因為預測的誤差追究其責任。

法律應鼓勵證券分析師利用自己的知識與才能為投資者服務。

投資者參考分析師的意見做出自己獨立的投資判斷,最終對自己的投資行為負責。

維護投資者利益和保證分析師正常執業的目標是一致的,證券分析師組織將進一步加強行業自律,提高分析師的執業能力,培養分析師良好的執業素質,以更好地為投資者服務。

  證券分析師業正在形成規模,對證券市場起著推進作用的同時,可能帶來危害證券市場的消極作用,各國證券市場頻現證券分析師以權謀私的醜聞,給證券業蒙上陰影。

為促進證券咨詢業的規範發展和提高證券分析師的專業水平、規範證券分析師的行為,急需建立一套完善的包括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在內的制度來規範這一職業。

證券分析師何時應為其言行承擔法律責任。

更要明確何時應豁免其法律責任,避免其遭遇訴訟威脅。

證券分析師言行的不實責任與責任豁免   在世界經濟衰退和股市持續低迷的大潮下,作為證券業楷模的華爾街也出了問題,證券分析師違規操作的醜聞頻現,引發人們對證券分析師法律責任的紛紛議論。

最轟動的美國紐約州司法部訴美林集團證券分析師建議公眾購買潛在垃圾股、自己卻大量賣出的信用欺詐醜聞,近日以和解協定告終。

但遠非尾聲,若分析師以權謀私的問題不解決,沒有人仍會對證券業抱有信心。

該案的大白天下初步揭開了投資銀行和分析師互相勾結的重重黑幕。

  證券分析師應當對股民負責,提供客觀的評論。

許多分析師卻違背職業道德,扮演投資銀行推銷員的角色。

多數華爾街投資銀行主要依據利潤給分析師付酬,兩者狼狽為姦。

為了吸引投資者,投資銀行利用自己的分析師吹噓自己的證券,所謂“專業股評”雖不乏善意的引導,但也存在惡意欺騙。

20世紀90年代網路股和電信股的泡沫,某種程度上就是分析師吹起來的。

只有分析師的收入與其任職的投資銀行的經營業績分離,徹底解決利益衝突問題。

證券分析師信用欺詐釋放的市場信號導致股市異常變動,市場自身無法調節,需要政府監管的外力價入,政府對證券市場的另一重要干預是減少證券投機。

證券投機雖有益於促進證券價格根據時價做出調整。

但投機者往往醉心於研究開價不足或過高的股票。

證券監管禁止證券詐欺,投資者有權通過司法途徑提出欺詐的損害賠償請求。

  根據傳統的欺詐原則,可訴的虛假陳述必須實際上已為被欺詐人信任,否則,這種欺詐就是無害的。

通常,來自證券欺詐的收益為零。

儘管欺詐所產生的成本並不等於投資者遭受的損失,但確實存在社會成本。

雖難以量化,但至少可能存在兩種:   第一,經理層在封鎖壞消息時將動用的資源;   第二,有些投資者為剋服公司經理層虛假陳述的損失,就不得不設法用更多的資源努力發現企業的真實情況。

另外,證券價格下跌導致的損失是否屬於應予賠償的部分,而分析師信用欺詐應賠償投資者直接損失還是間接損失都值得研究。

  我國證券法上規定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業人員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代理委托人從事證券交易; 與委托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或者分擔投資損失; 買賣本咨詢機構提供服務的上市公司股票。

  在我國首例股評家與股評刊登媒體被判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湘中藥股評案”相關法律問題的研討會上,有人提議儘快建立證券分析師信息獲取、分析業務免責制度,證券分析師只要完全盡了誠信和註意義務仍無法避免事實失真時可以免除責任。

證券分析師的地位應該完全中立,其進行證券分析時,只需依其內心的確信,發表忠實於專業知識的專家意見即可,無需受任何人的指摘。

如非經過嚴格的法律途徑調查和充分的證據支持,證券分析師不應受無合理和合法根據支持的苛刻指責。

  香港格林柯爾公司對瑞銀華寶及其證券分析師提起誹謗之訴要求對方停止發表相關誹謗言論和賠償損失。

以普通法下的誹謗而不是以違反專門證券法規為訴由起訴對自己的股票進行跟蹤分析的分析師的案例很少見。

著名投資銀行的證券分析師在發佈研究報告時,肯定都會加註標準的免責聲明,明確表明該研究報告只供信息參考之用,並不保證報告中內容的真實和完整性,一般可以躲過不實言論的訴訟。

瑞銀華寶研究報告的觀點和內容都比較平實謹慎,基本上是對事實的描述,並未發表什麼主觀意見,而且都加註了詳盡的免責聲明。

證券法上恐怕都很難找到訴由。

即使報告內容有不當之處,加註的免責聲明“基於從據信可信賴之來源所得的信息,但是未經獨立認證,也不能保證其準確性或完整性”,足以免除其法律責任。

格林柯爾所以選擇侵權法下的誹謗為訴由,正因為證券法上師出無名。

而誹謗之訴必須證明侵權方存在明顯的惡意,即要證實該報告中的言論純屬不實甚至捏造,原告的舉證責任並不輕鬆。

從錶面上確實看不到原告有任何勝訴的理由。

  格林柯爾不對先前進行了大量負面報道的財經媒體採取法律行動,而是選擇起訴投資銀行與證券分析師,並不是為了勝訴。

在股價即將跌破企業可以承受底線的關鍵時刻,格林柯爾提起無多大勝算把握的訴訟,註重的是起訴行為本身產生的對市場和投資者的刺激作用。

若證券分析師豁免法律責任的情形不通過法律確認,很可能成為被上市公司用來刺激投資者信心和證券價格低迷的犧牲品,引發沒來由的災難。

這對證券市場“三公”原則構成挑戰,同時會使分析師從事分析業務時畏手畏腳,無法保持中立,甚至為了防止被處於強勢地位的上市公司起訴,唯有做出對上市公司有利的證券分析報告。

如此“委曲求全”,大大不利於證券市場的長期穩定和良好秩序,嚴重打擊投資者的信心。

[編輯]證券分析師行為及其市場影響   2003年4月28日,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發佈公告,與美國10家投資銀行達成和解協議。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不再對該10家投資銀行所屬的證券分析師在20世紀90年代末出於公司及其客戶的利益發佈有偏差的分析報告誤導投資者,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行為進行指控。

同時,該10家投資銀行同意共同支付總計約為14億美元的和解金。

和解金的構成是:罰金4.875億美元,3.875億美元用於賠償投資者損失,4.325億美元用於支持發展獨立研究,0.8億美元進行開展投資者教育活動。

該案例的結束必將對證券市場產生深遠的影響,正如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主席William,H.Donaldson所說,該案為在公平和公正的市場中重塑投資者信心所進行的持續努力工作寫下了新的篇章。

[編輯]有效市場中的證券分析師   一般來講,證券分析師是分析證券並提出建議的人員。

證券分析師是證券市場中的專業分析人員,其作用在於通過其優於一般投資者的信息收集途徑和專業分析能力,向市場參與者提供合理反映證券內在價值的價格信息,從而減弱證券市場的價格偏離,促進市場的有效性。

  基於Fama所總結的傳統有效市場假設理論,將市場有效性劃分為弱有效市場假設(Weak-formEMH)、半強有效市場假設(Semistrong-formEMH)及強有效市場假設(Strong-formEMH)。

弱有效市場假設認為現在的證券價格已經充分反映了所有的證券市場歷史信息,半強有效市場假設認為證券價格充分反映了所有的公開信息,強有效市場假設認為當前的證券價格充分反映了所有的公開信息與未公開的信息。

儘管研究人員在針對現實證券市場的弱有效及半強有效的實證研究上存在爭議,並由此揭示了一系列市場異常(anomalies)的存在,但一般認為現實證券市場不符合強有效假設,通過內幕消息和私有信息是可以獲得超額利潤的。

因而,在此假設下,筆者認為證券分析師的作用在於綜合其在公開信息上的分析能力優勢(巨集觀經濟分析、行業分析及公司分析),以及其信息渠道資源優勢(利用與公司管理層的密切聯繫,獲得未公開或小範圍半公開狀態的信息等),將信息分析結果從只屬於分析師自我擁有的私有信息狀態轉化為市場公開狀態,最終促進市場定價調整至半強有效狀態。

  此外,對有效市場假設存在另一種表達方式,其有三個依次弱化的假設構成,即投資者是理性的,因此投資者可以理性地評估資產的價值;即使有些投資者是非理性的,但其交易是隨機的,對價格的影響可以相互抵消;即使投資者的非理性行為具有非隨機性,但理性交易者的套利行為將消除其對價格的影響。

在此假設下,筆者認為證券分析師在現實市場中所發揮的作用體現在,通過公開其分析報告向市場傳送現有證券定價與內在價值存在偏離的信息,從而大大降低了潛在套利者的信息搜尋與分析成本,從而使市場定價在套利競爭的作用下體現市場有效性。

  證券分析師是證券市場上代表有效定價的不容忽視的重要理性力量,其發佈的信息對證券市場的價格及投資者投資決策行為有著較大的影響力。

Bjerring,Lakonishok和Vermaelen(1983)研究了加拿大證券分析師的表現,認為由證券分析師推薦的股票回報率在扣除交易成本後仍高於整體市場回報。

Womack(1996)的研究指出,證券分析師所推薦的股票在其報告發佈後有顯著的價格運動,其中推薦賣出的股票比推薦買入的股票的價格運動更為明顯。

朱寶憲和王怡凱2001)對我國證券市場的媒體薦股建議效果進行了實證分析,認為短線投資建議推薦的股票組合收益要高於投資基金的收益。

這些研究對證券分析師的能力進行了肯定(至少是短期),另一方面也在某種程度上反映了分析師對市場的影響力。

某些明星分析師的言論對市場價格產生強烈影響的事例並不少見,甚至帶有一點“預期自我實現”的意味。

因此,保持證券分析師研究的客觀性、獨立性與公正性,對維護市場效率,保護投資者利益有著重大意義。

  然而,在現實市場中,證券分析師的行為不可避免地受到來自外部(公司及客戶利益等)和自身內部(能力及心理等)條件的約束與影響。

同時,證券分析師、上市公司管理層及市場投資者三者之間在行為上存在互動關係,從而對整個市場的配置效率及價格運動產生影響。

對上述因素,筆者認為行為金融(behavioralfinance)及相關的行為公司金融(behavioralcorporatefinance)研究是一個較為合理與有效的研究途徑。

[編輯]證券分析師行為及其市場影響 一、分析師的利益相關行為及其影響   證券分析師群體主要分為“買方”分析師(buy-sideanalyst)與“賣方”分析師(sell-sideanalyst)兩大類。

共同基金、養老基金及保險公司等投資機構通過投資證券獲得資金增值回報,該機構的分析師為本機構的投資組合提供分析報告,因而稱其為“買方”分析師。

而投資銀行(經紀公司)通過股票承銷(IPO等)業務和經紀業務的佣金獲得收入,其分析師往往向投資者免費提供分析報告,通過吸引投資者購買其承銷的股票或通過其所屬的公司進行證券交易來提高公司的收入,因此該類分析師被稱為“賣方”分析師。

  “買方”分析師與“賣方”分析師代表不同群體的利益,其激勵機制亦不同。

“買方”分析師通過協助提高本機構投資組合的收益率,降低投資組合的風險,從而獲得獎勵。

“賣方”分析師通過協助本公司提高股票承銷的銷售額以及股票經紀業務的成交額來獲得獎勵。

簡單地講,“買方”分析師的激勵來自於提高買入股票的質量,“賣方”分析師的激勵來自於提高股票交易的數量。

相比之下,“買方”分析師更有動力去分析挖掘公司股票的基本價值,向投資組合推薦價格低估的股票,剔除價格高估的股票;而“賣方”分析師受到本公司爭取投資銀行業務的壓力,較易出現偏向公司客戶的誤導性分析報告。

  因此,“買方”分析師更傾向於保持分析報告的客觀性和有效性。

儘管在投資銀行業內要求投資銀行應在其內部投行業務、經紀業務與研究部門之間設置杜絕信息交往的“中國牆”(chinesewall),以此來保證分析師研究工作的獨立性與公正性,然而在現實運作中,“賣方”分析師難以迴避公司業務開展的干擾與影響,甚至會因此面臨一定的職業風險。

一方面,如果“賣方”分析師建議賣出某家公司的股票,有可能導致該公司中斷與分析師所在投資銀行的業務往來,使其遭受在企業融資或兼併等投行業務上的損失;另一方面,分析師有可能被拒絕出席該公司面向金融界的信息發佈會,失去寶貴的信息渠道,更有甚者,該公司可能會以中斷大額投行業務為條件,脅迫投資銀行解雇該分析師。

在本公司利益和個人利益的雙重壓力下,“賣方”分析師更易產生偏袒客戶公司的傾向,從而損害一般投資者的利益。

  2001年下半年,美國安然公司的財務欺詐案最終真相大白,該公司股票價格暴跌造成投資者蒙受巨額損失。

然而在2001年上半年度,大部分“賣方”分析師仍然給予安然股票“強力買進”的推薦;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同期“買方”分析師卻不斷對安然公司的財務狀況和高企的股價提出質疑,做空安然股票的數量不斷上升,最終市場證明“買方”分析師的論斷是客觀正確的。

在本文提及的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對美國10家投資銀行的和解案中,該10家投資銀行的“賣方”分析師存在著同樣的問題。

  Michaely和Womack(1999)實證研究了1990~1991年分析師對IPO股票的買入推薦情況。

他們在研究中將分析師分為服務於投資銀行(承銷商)的分析師及與投資銀行無關的分析師。

在針對投資銀行分析師的研究中,將該分析師作出“買入”推薦的股票分成兩組:一組是由分析師所在投資銀行承銷的股票;另一組是其他股票。

結果表明,後一組股票的表現要好於前一組股票。

同時,研究發現投資銀行分析師在該行承銷的IPO股票上市前的一周內,對該股票推薦買入的頻率要高出與該行無關的分析師近50%。

此外,研究還發現,市場投資者對於不同分析師的買八推薦的反應是不同的。

投資銀行分析師推薦買入的股票的超額回報是2.8%,低於由與投資銀行無關的分析師推薦買入的股票4.4%的超額回報。

但同時,Michaely和Womack指出,儘管投資者對投資銀行分析師的推薦有所“提防”,但對於投資銀行的明星分析師,投資者傾向於採取信任的態度。

  由此,筆者認為從中可以推斷,具有較高影響力的分析師的“道德風險”將對投資者利益造成更大的損害。

這也是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在和解案中對所羅門美邦的證券分析師Jack.B.Grubman和美林的證券分析師HenryBlodget作出嚴厲處罰的原因之一。

二、分析師情緒性行為及其影響   在標準金融學的假設中,金融市場中的“代理人”是理性的。

然而從現實角度來看,證券分析師並不是具有完全理性的個體。

行為金融的研究表明,投資者和專業人員均不同程度地受到系統性決策偏差及情緒的影n向。

  總體上,證券分析師的預測呈現過度樂觀的傾向。

DeBondt和Thaler(1990)的研究認為,專業分析師同樣存在一般投資者所具有的過度反應現象,分析師基於信息對股票每股盈利(EPS)作出的過度調整行為已明顯不能認為其是理性的。

Hansen和Sarin(1998)研究了1980—1991年證券再發行(seasonedequltyoffering)中分析師的盈利預測行為,結果表明,在此期間分析師的預測普遍傾向於過度樂觀,其預測平均高出2%。

特別對於高pre的股票(一般是成長型公司),分析師平均有17%的過度預測。

  在此情況下,分析師的偏差將通過不同的途徑對上市公司管理層和市場投資者產生影響,從而在某種程度上導致市場價格機制的扭曲,最終投資者的利益由此而受損。

  1、對上市公司管理層行為的影響   儘管前文指出公司管理層有可能通過與投資銀行的業務關係對投資銀行的分析師施加壓力,但在更廣的範圍內,上市公司管理層受到來自證券分析(特別是“買方”分析師)的業績預期壓力。

  在一個以公司或股東財富最大化為財務目標的市場中,其表現形式往往是股票價格最大化。

股票價格是衡量公司管理層作為代理人業績的重要指標,也是公司從資本市場繼續融資的條件之一。

美國證券市場上的股票價格對證券分析師的盈利預測及公司的盈利宣告有較高的敏感度,證券市場以迅速上漲的股價來對高於預期的盈利發佈作出反應;而低於盈利預期的公司將不得不承受股價短期的大幅下跌,公司管理層時刻感受到來自證券市場的壓力。

  如果證券分析師能夠客觀和理性地評估公司的盈利狀況,其分析將促使公司股票價格合理地反映公司的內在價值,而不會對公司的財務決策及資源配置產生較大的影響,此時分析師類似於外部觀察者。

然而,分析師對公司盈利預測的普遍樂觀傾向,將使預測的盈利高於現階段公司正常經營所能產生的盈利。

而且,盈利預測的時間周期往往是以季度劃分,短時間內來自證券市場的緊迫“要求”不可避免地影響公司管理層的決策行為,公司管理層在此“要求”下麵臨不同的抉擇。

  首先,公司管理層可以理性地選擇不受來自證券分析師的盈利預期的影響,執行公司既定的經營戰略和投資計劃。

其結果是公司股價下跌,管理層迅速招致來自公司股東的詰難,同時對管理層的薪酬(年薪及股票期權等)造成直接影響。

而從長期來看,公司的穩定健康經營不受影響,市場將對公司股價最終做出正確評價。

  其次,管理層的另一個“理性”選擇是滿足來自市場分析師的盈利預期,改變公司既有的經營戰略和資源配置方案,投資於高風險的項目或低回撤或負回報)但可以迅速增加短期現金流的項目,甚至採取“合理”或違規的財務會計手段來虛增公司盈利,同時使個人私利最大化。

近來美國證券市場頻繁爆出的上市公司財務會計醜聞,可以說與此不無關係。

Fuller和Jensen(2001)認為,分析師對公司盈利“不切實際”的樂觀預測對公司管理層造成的壓力,將使其採取危險的戰略和投資行為,嚴重影響公司的健康經營狀況。

  由此可見,在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情況下,證券分析師對公司盈利的過高估計比較容易觸發公司管理層的機會主義傾向,採取短期利益最大化行為,導致代理人間題;同時,市場的資源配置功能被扭曲,降低了證券市場的有效性。

當公司的股價高於內在價值時,公司管理層更傾向於進行增發股票融資,內部人傾向於將手中持有的股票套現,最終損害市場投資者的利益,降低投資者的市場信息。

  2、對市場投資者行為的影響   證券分析師的分析報告是市場投資者的重要信息來源,分析師被普遍認為掌握著較高質量的“私有信息”。

因此分析師的言論通過影響投資者的決策行為,最終對整體市場走勢產生影響。

  證券分析師與市場投資者之間的行為影響可以是正向的,也可以是反向的。

特別在市場整體處於上升趨勢,投資者存在普遍看好後市的預期心理情況下,分析師保持客觀理性的心態尤為重要。

行為金融的一系列研究表明,市場投資者普遍存在過度反應、自信樂觀等情緒傾向,從而投資者對已形成的信念不易做出調整或調整較慢。

因而在一個上升性的市場上,證券分析師應努力保持冷靜、客觀和理性的立場,否則分析師的樂觀傾向更易導致在市場中價格正反饋機制的形成與擴散,從而在事實上起到推升市場整體價格,形成股市泡沫的作用。

而證券分析師對市場和公司的理性評價,有助於在一定程度上減弱市場的“非理性繁榮”。

Miller(2002)指出,無論是商業媒介還是監管系統,其均將美國股市20世紀的互聯網泡沫的產生部分歸因於分析師,在當時的市場氣氛下,分析師為與互聯網相關的公司證券設置了過高的價值和價格目標,從而造成了互聯網泡沫的堆積。

  此外,證券分析師與市場投資者普遍洋溢的樂觀情緒,甚至將影響公司管理層對本公司經營狀況的客觀評價。

本來,公司管理層作為內部人,相比之下對本公司的內在價值有較為客觀的理解。

然而,Schultz和Zirman(2001)對20世紀末美國股市互聯網公司股票IPO的研究認為,在整個市場對互聯網股票充滿樂觀、極力追捧、市場泡沫成分明顯時,公司管理層卻並不認為公司的股價高出其內在價值,公司內部人不願賣出所持有的股票。

由此可見,儘管投資者和公司管理層能夠對證券分析師施加或產生直接、間接的影響,但這種影響並不是主要的。

相反,證券分析師卻因為其在市場中所處的特殊地位、自身的聲譽及其所處機構(投資銀行或基金等)的聲譽或實力,對公司管理層或市場投資者產生較大影響,並通過公司管理層或市場投資者的行為及其相互作用,進而影響市場整體的有效性。

因此,保持證券分析師研究的獨立性、真實公正性和有效性,是有利於促進證券市場運作效率和長期規範化健康發展的重要環節。

[編輯]我國證券分析師的行為與存在的問題   在我國,證券分析師主要分佈在證券公司和咨詢機構中,俗稱“股評家”。

他們的言論通過媒體每日都影響著市場投資者。

而當前的現狀表明,我國證券分析師的行為並不能讓市場投資者感到滿意。

一、證券分析師的行為及存在的問題   林翔(2000)研究分析了1998年4月至1999年6月我國證券咨詢機構預測的效果,研究發現咨詢機構推薦的股票在推薦公開前有明顯的超常收益,相反在推薦公開後卻存在顯著的負超常收益。

其研究認為我國的證券咨詢機構並不是致力於收集和分析財務信息,其擁有的私人信息少,缺乏行業分析能力,靠與客戶“合謀”來賺取利潤。

朱寶憲和王怡凱(2001)研究了1991年1月至11月證券媒體選股建議效果,結果表明咨詢機構推薦的短線投資股票組合收益要高於投資基金的收益,而推薦的中期投資股票收益低於大盤。

其研究認為咨詢機構具有一定的把握市場短期熱點的能力。

  由此可見,與世界主要證券市場的分析師註重基本面分析的價值型推薦不同,我國證券分析師傾向於短線技術分析的“投機”型。

其“私有信息”往往是有關股票操縱的內幕信息,而不是有關上市公司內在價值的信息。

這些現象反映了我國證券分析師中存在的分析取向和職業道德問題。

  首先是分析取向問題。

目前我國各類有關證券市場的期刊中的股票推薦,大部分以技術分析或主力機構動向作為推薦的依據。

一方面投資者在這種分析取向的影響下,更傾向於採取市場投機行為,導致市場投機氣氛加重;另一方面,這種分析取向降低了證券分析師對基本分析和實地調研的註重力度,導致上市公司的虛假財務狀況不能及時揭示,最終損害投資者的利益,不利於市場形成正確的投資理念,真實反映各個層面的經濟狀況。

2001年8月,銀廣夏財務醜聞被揭發前,以證券公司研究所或研發部名義發表的有關銀廣夏的分析報告,沒有對銀廣夏的經營業績提出疑問。

在藍田股份業績造假案中也存在類似的現象。

  此外,我國證券市場投資者在一定程度上面臨分析師的職業道德風險。

部分證券分析師利用虛假消息、內幕消息、市場傳言或主觀臆斷作為分析依據,誤導投資者;甚至與主力機構或莊家等相互勾結,共同製造假象,在毫無基本麵價值支撐的股價拉升中扮演“吹鼓手”和“黑嘴”。

這嚴重損害了投資者利益,挫傷了投資者的市場信心。

  因此,加強證券分析師管理,充分發揮證券分析師在維護市場效率中的積極作用,是完善我國證券市場建設所必須的。

二、分析師制度建設的自律與監管並重   從我國證券市場誕生以來,證券分析師就與市場的發展相伴相隨,同樣面臨著不斷規範的過程。

2000年7月,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分析師專業委員會成立,我國證券分析師走上了行業自律的道路。

分析師自律以《中國證券分析師職業道德守則》提出的“獨立誠信,謹慎客觀、勤勉盡職、公平公正”為原則。

2002年報12月,中國證券業協會新成立證券分析師委員會取代原證券分析師專業委員會,以進一步健全組織機構,更有效地履行行業自律職能。

  然而僅有行業自律是不夠的,由於證券分析師的行為將影響多方經濟利益,其職業道德風險與代理人間題難以單靠行業自律來解決。

在國外發達資本市場(特別是美國),證券分析師的管理以行業自律管理為主,司法行政管理為輔。

在美國,由於“賣方”分析師與投資銀行的利益相關性,其成為司法行政監管的重點,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經常對投資銀行的分析師進行審查,力求最大限度減少分析師的職業道德問題。

2001年9月,中國證監會發佈了《關於規範面向公眾開展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行為若幹問題的通知》,突出強調“執業迴避”條款和“信息披露”條款,目的在於使證券分析師保持“獨立性”和“利益不相關性”,從而保證咨詢意見和研究報告的公正性。

  然而,從現實來看,仍需進一步完善我國的證券分析師制度,通過證監會與行業的共同努力,保證證券分析師獨立公正與有效。

取自"https://wiki.mbalib.com/zh-tw/%E8%AF%81%E5%88%B8%E5%88%86%E6%9E%90%E5%B8%88" 本條目對我有幫助49 赏 MBA智库APP 扫一扫,下载MBA智库APP 分享到: 下载MBA智库,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复制该内容请前往MBA智库App 立即前往App   如果您認為本條目還有待完善,需要補充新內容或修改錯誤內容,請編輯條目或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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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君以宋(討論|貢獻)在2017年9月26日20:44發表 證券投資咨詢業務(分析師) 回複評論 發表評論請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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