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廢止徵收 - 臺南市政府地政局 - 台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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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搜尋: || || 地政專區撤銷、廢止徵收>>> 字型大小: (一)撤銷徵收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第1項規定,已公告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撤銷徵收: 一、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二、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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