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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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招標文件載明之固定價格給付,以序位第一,且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評選委員辦理序位評比,應就各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 ... 目前線上:851人,瀏覽人次:694661272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09700062310號令 修正第15條條文 法規體系: /行政/公共工程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8年5月17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八八)工程企字第8806741號 訂定發布全文21條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92年5月7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二)工程企字第0920018160 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4條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93年9月8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09300345180號令 修正發布第20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 中華民國94年1月3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四)工程企字第0930049092 0號令修正發布第20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09600160900號令 修正發布第15條、第21條;增訂第15條之1;刪除第2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6.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09700062310號令 修正第15條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十五條採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者,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 一、價格納入評比,以序位第一,且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 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二、價格不納入評比,綜合考量廠商之評比及價格,以整體表現經機關 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序位第一者為最有利標。

三、依招標文件載明之固定價格給付,以序位第一,且經機關首長或評 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評選委員辦理序位評比,應就各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 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

前項評選委員各評選項目之分項評分加總轉換為序位後,應彙整合計各 廠商之序位,以合計值最低者為序位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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