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上自認-天秤座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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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賞味期限-無限期 訴訟上自認在辯論主義之範疇下,當事人一造對他造主張不利於己之事實在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對該事實表示不爭執,該事實即無庸證明,法官應受拘束。

若在訴訟外之自認,僅得作為證據資料,而無拘束法院之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279條規定:「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

當事人於自認有所附加或限制者,應否視有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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