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71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一) @ 心中那個小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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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格全站分類: Jul27Wed201622:47 對於本院認抗告或再抗告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裁定,以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一項第9款至第13款為再審原因,聲請再審者,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499條第二款規定,應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 如當事人逕向本院聲請再審,本院應依同法第28條以裁定移送於原法院(本院七十年台抗字一二○號裁定),至對於本院認抗告或再抗告為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以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一項第9款至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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