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廣播金鐘獎評審辦法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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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為反映廣播媒體區域性特色,節目獎項採地區和中央兩階段評審;其餘各獎項直接送中央評審委員會評審。

貳、地區初選: 一、地區初選分六區: 第一 ... 目前線上:2225人,瀏覽人次:698446534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廣播金鐘獎評審辦法說明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6月06日 所有條文 壹、為反映廣播媒體區域性特色,節目獎項採地區和中央兩階段評審;其 餘各獎項直接送中央評審委員會評審。

貳、地區初選: 一、地區初選分六區: 第一區:包括基北。

第二區:包括桃園、新竹、苗栗。

第三區:包括臺中、彰化、南投。

第四區:包括雲嘉、臺南。

第五區:包括高屏、澎湖。

第六區:包括宜蘭、花蓮、臺東、金門。

二、評審委員會組成: 由財團法人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委請大眾傳播 教育相關機構於各區推薦遴聘社會賢達代表,每區三至五名。

由本基金委請國內專業民調公司,依新聞局核發電臺執照分區規範, 自全省十五區中,選出六十五歲以下,高中以上教育程度,有收聽廣 播習慣及參與評審意願者,擔任聽眾評審代表。

各區評審委員會推舉主任委員一名,委員會得視報名件數多寡彈性分 組,倘有分組,每組應推舉召集人一名。

三、評審方式: 社會賢達代表以召開評審會方式評選節目;聽眾評審代表則由本基金 分區寄發節目評選單逕行評選節目。

入圍方式為社會賢達代表評選之每區報名件數前三分之一節目,聽眾 評審代表評選之每區報名件數前三分之一節目,合併入圍中央參加決 選。

除各單位報名參賽之節目獎項外,於地區初選之聽眾評審部分增設「 地區聽眾評審團獎」票選獎項,由全省十五區中分別選出得票最高者 當選,共十五位當選人。

參、中央決選: 一、由本基金委請大眾傳播教育相關機構推薦遴聘學者、專家及社會賢達 ,組成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事宜,其評分標準由評審委員會訂定之。

二、中央評審委員會除辦理節目獎決選外,並負責評審個人獎、技術獎、 廣告獎、電臺獎、研究發展獎及國際華語節目獎。

肆、特別獎評審團組成: 一、參賽單位代表。

二、各相關公協會。

三、大傳相關科系主任。

四、官方代表。

五、金鐘獎中央評審委員。

伍、評審結果: 一、各獎項得主均於頒獎典禮中逐一公布。

二、聽眾票選之「地區聽眾評審團獎」,於地區初審活動結束後擇期公布 ,並頒贈獎牌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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