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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坊間開設課程的「音樂教室」,許多並未掛上短期補習班立案字號,不過,若向地方政府檢舉其為「未立案」補習班,也未必能成功,原因在於這些機構已向地方政府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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坊間開設課程的「音樂教室」,許多並未掛上短期補習班立案字號,不過,若向地方政府檢舉其為「未立案」補習班,也未必能成功,原因在於這些機構已向地方政府申請成為「演藝團體」,受文化局處管理,藉以規避補教法規中的消防設備、土地分區使用,甚至防狼師條款等規範,成為執行「短期補習班業務」卻不受相關法規拘束的安全漏洞。
住在新竹縣竹北市的林小姐向本刊投訴,她住了近10年的大樓2樓正下方,原本開設公司行號的1樓店面,今年3月改由一家名為「○○交響音樂中心」的機構承租。
這家音樂中心登記的營業項目為「樂器零售」,實際上從事招生、音樂教學,由於她經常在家工作,近半年飽受樓下傳來的樂聲所擾,假日更是整天傳出琴聲,讓她無法好好休息。
林小姐曾要求負責人改善隔音,也請大樓管委會協調,都未能解決;想檢舉噪音,又因為樂聲非持續性噪音,無法達到開罰標準。
不過,依建築物平面圖,該音樂中心的合法使用面積僅3平方公尺,其餘為占用停車空間,不符合《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中,「教室總面積不得少於30平方公尺」的規定,該處根本不能設立案補習班。
但直到10月,林小姐向教育處檢舉,才發現該音樂中心已在7月登記為演藝團體,主管機關為文化局。
根據教育處回覆,音樂中心負責人稱現址為團練地點,出入者為「團員」,合乎《演藝團體輔導及管理自治條例》的規定,不受補教法規拘束。
成立演藝團體書面申請即可
根據法規,演藝團體是以公開表演、供公眾欣賞為目的的團體,例如新竹客家舞蹈團、竹嶺男聲合唱團等。
原則上與《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所定義「於固定場址,對外招生達5人以上,並收取費用的短期補習教育機構」,明顯有別。
該音樂中心從事豎琴、鋼琴教學,過去也曾在粉絲專頁張貼教學影片與招生訊息,如今將招生、收費說成收團員、團費,規避《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中消防、退費、使用面積等規定,也不用依法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讓師生在缺乏保障的環境中教學學習,甚至,辦成果發表會,還可依演藝團體登記證辦理免徵娛樂稅。
本刊向新竹縣文化局求證,發現登記為演藝團體確實比立案補習班容易,只要填妥團址、負責人、表演項目與演出計畫,書面申請即可成立,效期3年。
再查詢其他縣市演藝團體法規,情況也類似,僅有一、兩項登記管理法規。
相較之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有公共安全的規範,也明訂收費、退費方式及班級數、人數,避免消費爭議;還要求補習班登載教職員工名冊,提供學經歷、身分證明,並附3個月內核發之刑事紀錄證明,以上均在「短期補習班查詢系統」供公開查詢。
也就是說,登記簡單、管理寬鬆的演藝團體,讓不肖補教業者有漏洞可鑽。
即使主管機關突襲,查到有未列於團員名冊的人在場,也可以補登團員,並無罰則。
新竹縣政府文化局科長郭秋燕坦言,縣府沒有人力清查全縣80多個演藝團體,「難透過稽查,來認定演藝團體是否從事短期補習班業務。
」
裁罰偽裝案例北市有經驗
補習班如此「偽裝」,難道不能罰款或勒令停業,只能放任問題存在?
演藝團體近1,600個、占全國四分之一的台北市,就曾以補教法規處理「偽裝」案例。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股長楊鎮鴻表示,教育局接獲民眾檢舉並蒐證後,會依證據請文化局判定該團體是否符合成立目的;文化局大多回覆「請依法酌處」,教育局確實曾裁罰過從事補教活動的演藝團體。
楊鎮鴻說,每年上百件未立案補習班檢舉案中,約有3、4件的被檢舉對象是演藝團體,不過,未立案補習班黑數本來就多,據信「偽裝」的實際數量,也不止於此,只是若非透過檢舉,主管機關實在很難得知。
運動課程也是被檢舉大宗。
依法規,補習班僅有技藝及文理兩類,並無運動類,教育部曾函示,公司登記若為運動場館業、運動訓練業,可向當地體育局登記成小型運動訓練班,不必設立補習班。
然而,競技運動與健身房易產生噪音與樓地板震動,擾鄰程度高於一般補習班,所以在土地使用分區屬D1類,鄰巷寬度等規定,比屬於D5類的補習班更嚴格,反而讓運動產業願意登記為補習班,適用較有利的規定,衍生出連鎖業者旗下「一業兩制」的現象,如A分店為補習班、B分店為運動場館,相同營業模式,卻提供給消費者「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與「健身房(體適能中心)定型化契約」兩種不同的契約。
教育部終身教育司指出,不同業務範圍,主管機關管制強度也有差異,民眾選擇學習機構時宜明辨屬演藝團體還是補習班、受訓還是教學、適用法規為何。
主管機關除呼籲國人慎選立案補習班,也應督促縣市政府加強跨局處聯合稽查,防止業者鑽「巧門」,讓民眾的安全與消費權受到保障。
今周刊網站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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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經營釣魚、釣蝦場、游泳池及水療〈SPA〉場所,無放置娛樂設備者,非屬娛樂稅課徵範圍。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營釣魚、釣蝦場、游泳池及水療〈SPA〉場所,非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應免課徵娛樂稅。
但上述場所如有兼營電子遊戲機、視聽歌唱設施〈卡拉OK、KTV或MTV等〉或併設有其他娛樂設備,如投幣式電動搖搖馬或電動釣布娃娃機等機動娛樂設備者,該兼營部分即屬娛樂稅法的課徵範圍,依法應課徵娛樂稅。
該局提醒,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營業人,應依規定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未辦登記及徵免手續經查獲者,將會被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不為代徵或短徵、短報、匿報娛樂稅者,除追繳娛樂稅款外,並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罰鍰。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2019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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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近年娛樂稅稅收規模多在16億元左右,108年上半年實徵淨額9億元,年增8.5%,以新北市
1.5億元最多,台北市1.3億元居次,6都占全國娛樂稅稅收7成3,為主要稅源地區,且自106
年以來,成長力道皆高於非直轄市地區。
觀察各稅源占稅收比重,108年上半年以KTV1.9億元
(占20.0%)為首,娃娃機1.8億元(占19.6%)居次;與104年相較,娃娃機比重上升17個百分點
增幅最大,KTV、高爾夫球遂受擠壓,致比重下滑。
2.近年KTV、電動玩具、網咖等稅籍家數皆呈下滑,今年6月底與104年底比較,以網咖減少4
成最多,與智慧手機普及、APP遊戲多元有關,而娃娃機稅籍家數則逐年增加,即便歷經106
年、107年近1倍之高速成長時期,今年上半年仍穩定成長,截至6月底為8,931家,較104年
底成長3.4倍,可見其風行程度;108年6月底娃娃機以桃園市中壢區248家居全國之首,累計
1-6月實徵淨額已達800萬元,與104年底相較,亦以桃園市中壢區增加216家最多,其次為新
北市板橋區增170家、新莊區增160家。
財政統計通報(第14號)財政部統計處201907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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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遊樂區內之人工海浪、漂漂河、滑水道以機械輸送或推動水製造效果之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且有對外收取費用者,應依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規定課徵娛樂稅。
該局提醒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營業人,應依規定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未辦登記及徵免手續一經查獲,將被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不為代徵或短徵、短報、匿報娛樂稅者,除追繳娛樂稅款外,並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罰鍰。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2019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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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學季到來,各校的迎新活動紛紛展開了,學生團體在舉辦各項娛樂活動,開心迎接新鮮人的同時,別忘了要向稅務局辦理娛樂稅的相關手續哦!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學生團體如舉辦收費性質之舞會、電影欣賞及演唱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只要該學生團體屬學校核准設立,而且經學校同意以校內員生為舉辦對象,並經學校證明其全部收入作為該學生團體之用者,就可以免徵娛樂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活動舉辦人,即使符合以上減免規定,仍須於活動前檢附核准認可文件向當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免徵事宜。
此外,活動結束後剩餘票券,要在10日內向稽徵機關辦理繳銷等手續。
至於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則只要在活動舉辦前向稽徵機關報備即可。
轉載:財政部稅務入口網2018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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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電競時租旅館提供消費者電競遊戲及電腦配備,具娛樂性質,非單純供擷取文字、影像等資料,應依娛樂稅法規定課徵娛樂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電競時租旅館雖不對客房內電腦設備另外收取費用,然其住宿費已包含上述娛樂設施使用費,應比照附設伴唱設備汽車旅館,辦理娛樂稅稅籍登記及代徵娛樂稅手續。
營業人應於營業前向該局所轄分局辦理娛樂稅代徵手續,如未依規定辦理,經查獲除補徵所漏稅額外,還會被處以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或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罰鍰。
更新日期:107-07-3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2018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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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時下夾娃娃機、各種選物販賣機之遊戲風行,許多業者看準商機,於各人潮眾多地點擺放該等遊戲機台供人娛樂,但一般業者不知道此種營利行為,是要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税,常因一時疏忽而被補稅及處罰。
按娛樂税法第7條及第9條規定,經營娛樂業之相關業者,應於開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税手續,如未依前述規定辦理,則會依同法第12條規定,處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及依同法第14條規定,除追繳稅款外,按應納稅額處五倍至十倍罰鍰,罰則不輕,不可不注意。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2018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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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檢舉,於高雄市某知名樂園購買賽車入場券之門票,僅取得收據,未取得統一發票,懷疑該樂園涉嫌短漏開統一發票,進而向國稅局檢舉該營業人逃漏稅捐。
該局進一步說明,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2條之規定,按「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於發貨時或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惟賽車場、電影院、兒童樂園等符合娛樂稅法第2條所稱之娛樂場所收取之票價,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7款規定,得免用或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也提醒經營遊樂園之營業人,除門票收入外,如有未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情形(例如販售餐飲、禮品等)者,仍須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所漏稅款外,將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與稅捐稽徵法第44條擇一從重處罰,請營業人切勿藉此規避或逃漏稅捐,以免屆時遭稽徵機關補稅處罰。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2017/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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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所銷售之門票或電影票,如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7款規定者,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邇來接獲民眾檢舉,於臺北市知名電影院購買電影院套餐,其內容物包括電影票、爆米花及飲料等,但電影院僅就餐飲的部分開立統一發票,未就給付之全部價款開立統一發票,涉嫌短漏開統一發票,進而向國稅局檢舉營業人逃漏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之規定,按「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於發貨時或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惟電影院之門票,屬於娛樂稅法第2條所稱之娛樂場所其所收取之票價,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7款規定:「娛樂業之門票收入、說書場、遊藝場、撞球場、桌球場、釣魚場及兒童樂園等收入」,得免用或免開立統一發票,故電影院之門票收入得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也提醒這類營業人,如有銷售電影院門票以外之貨物或勞務者,尚無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之適用,仍須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者,稽徵機關除補徵所漏稅款,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與稅捐稽徵法第44條擇一從重處罰,切勿藉此規避或逃漏稅捐,以免屆時遭稽徵機關補稅處罰。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2017/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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