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法介紹 虞犯少年與曝險少年 - 協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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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前的《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少年有出現本款各目列舉的七種行為之一(常和有犯罪習性之人接觸來往、常出入不當場所、 ... 詳細內容 發佈:2019-09-15 點擊數:10683 作者:協弈法律事務所 圖片來源:Pxhere 《少年事件處理法》自1997年的全文修正確立「兒少保護」的法律目標以來,今年五月底立法院通過了《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為《少事法》)之修正,其中更動了虞犯制度、新增了行政輔導先行的原則、確
延伸文章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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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本次修正通過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強化少年保護能量,評估當少年有以下3類行為情形: 1.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2.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 ...
- 2少年事件處理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法 108.06.19 修正之第 18 條第 2 項至第 7 項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司法> 院本部> 少年及家事目. 所有條文 · 編章節 · 條號查詢 ·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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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首制訂於1962年,由當時的行政院司法行政部提出,歷經幾次修正,在1971年再次全文修正後,同年7月正式施行。然而在當年 ...
- 4立法院三讀通過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聞稿- 司法院
《少事法》在86年全面修正時,將舊有的管訓思維,改為兒少保護精神,樹立以健全少年之自我成長為法院處理少年事件的宗旨。其後大法官於98年以釋字第66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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