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標後重新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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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一、為加速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機關暨學校辦理工程採購流標、廢標案件後 · 二、本作業程序適用對象為本府所屬各機關暨學校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 ...
- 2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編章節條文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廢標後依原招標文件重行招標者,準用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關於第二次招標之規定。 第57 條.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因投標廠商家數未滿三家而流標者, ...
- 3臺北市政府加速工程採購流標廢標後續處理原則
3.所減項目(減體減量)另籌預算並以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 後續擴充方式辦理或另案發包。 (四)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案流標、廢標後,重新招標時,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
- 4撤銷、流標、廢標公告流程
第四十八條. 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招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 外,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 決標:. 一、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 ...
- 5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流(廢)處置之標準作業程序
4、無廠商投標而採購案件無急迫辦理者,招標單位得邀請業務單位通知設計單位與會檢討流標原因:. (1)未有廠商購標或領標不踴躍,經檢討後廠商資格無特殊限制,可能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