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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加速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機關暨學校辦理工程採購流標、廢標案件後 · 二、本作業程序適用對象為本府所屬各機關暨學校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 ... 展開選單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全站查詢關鍵字欄位 搜尋 close 回首頁 最新訊息 法規類別 法規查詢 解釋令函 訴願決定書 草案預告 綜合查詢 相關網站 ::: alarm 回法務局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都市計畫書法規命令專區 SOP專區 logo下載 線上教學 小 中 大 ::: 首頁 法規資訊 所有條文 法規資訊 keyboard_arrow_left 回上頁 臺北市法規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法規類號 北市06-04-2026 名  稱 臺北市政府加速工程採購流標、廢標後續標辦處理作業程序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94年4月22日臺北市政府(94)府工三字第09403830300號函訂頒 一、為加速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機關暨學校辦理工程採購流標、廢標案件後  續標辦作業,參考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及相關規定,訂定「本府加速工程  採購流標、廢標後續標辦處理作業程序」,供本府所屬各機關暨學校辦理工程採購流標  、廢標處理作業之依據。

二、本作業程序適用對象為本府所屬各機關暨學校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之  工程採購。

三、本府所屬各機關暨學校加速工程採購流、廢標後續標辦處理作業流程及作業說明如下:  (一)作業流程:工程採購流標與廢標後續處理作業,分別依據工程採購流標處理作業     流程圖及工程採購廢標處理作業流程圖。

  (二)流標後續作業說明:     1.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採購公開招標開、決標時,因投標合格廠商未滿三家而      流標時,後續作業應先了解是無廠商投標還是有廠商投標但未達三家。

     2.如有廠商投標惟未達三家,則即依原招標文件簽報首長同意不受三家限制,續      辦第二次公開招標,並依第二次招標規定之等標期辦理招標。

查核金額以上報      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之期限得予縮短,其規定應檢送之文件,得免重複檢送。

     3.如無廠商投標時,如因時程急迫或其它重要因素,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      第一款規定,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      ,簽報機關首長同意者,得改採限制性招標。

     4.無廠商投標且時程不急迫時,則發包單位應邀設計單位及業務單位檢討流標原      因:      (1)如領標廠商不踴躍,且經檢討廠商資格無特殊限制時,可能因宣傳資訊不足       等其它因素,依三、(二)、2.之方式辦理後續公開招標並加強宣傳。

      (2)領標廠商踴躍(5 家以上),則進行招標文件中廠商資格訂定是否恰當、預       算單價編擬是否符市場行情及契約條文之合理性。

      (3)依三、(二)、4.(2)經檢討合理無不當之處則按三、(二)、2方式辦理後       續公開招標。

依三、(二)、4.(2) 經檢討有不合理則即會同設計單位、業       務單位、發包單位及會計單位,研討不合理之處理方案,並予以修正調整,       惟仍控制在議會審定預算內。

若調整合理後預算超出議會審定預算時處置原       則:       A.先考量符合原標的功能之條件下,使用較經濟性材料。

       B.使用較經濟性材料後預算仍不足則考量減項目(減體減量)。

       C.所減項目(減體減量)則另籌預算再行發包或變更契約方式辦理。

      (4)檢核三、(二)、4.(3) 後段,修正調整後之招標文件,依工程會(八八)       工程企字第8810727 號解釋函,若招標文件中僅招標標的或其零配件之數量       有增加或減少,無新增項目之情形,經機關認為確屬需要,且無影響原合格       廠商參與投標意願之虞,且等標期有縮短時亦屬合理期限者,得視同依原招       標文件重行招標,續依三、(二)、2方式辦理後續公開招標。

      (5)檢核三、(二)、4.(3)調整後之招標文件依工程會(八八)工程企字第881       0727號解釋函,有新增項目或廠商資格變動之重大改變者,則流(廢)標後       修改招標文件內容或變更廠商資格重行招標者,原則上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       四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即等標期不得予縮短,且本次招標仍受三家廠商之       限制)。

     5.按三、(二)、4.(5) 有變動廠商資格或新增項目之公開招標,查核金額以上      工程採購,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則按第一次工程招標之規定檢送預算資料      ,招標文件及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派員監辦,惟如無更改部份,得免重複檢送      。

     6.第二次(後續)招標,開、決標時再流標時,則依本項流標處理作業說明辦理      ,惟需檢討執行過程是否嚴謹,有無疏忽。

決標則按招標文件規定辦理契約簽      訂事宜。

  (三)廢標後續作業說明     1.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採購公開招標,開、決標時廢標,後續作業應先探討廢      標原因如:      (1)因審查廠商投標文件不符合投標文件規定而廢標,則依三、(二)、2 方式       辦理後續公開招標。

      (2)投標文件符合規定,惟廠商報價均高於底價而廢標,檢核廠商報價或有效廠       商平均報價高於底價,且低於議會審定預算時,則發包單位重新檢討底價之       合理性,再依三、(二)、2 方式辦理後續公開招標。

另依投標須知規定如       上述報價情形,且機關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得按投標須知超底價決標規       定辦理。

      (3)有效廠商平均報價高於預算時,則即邀設計、業務單位分析投標廠商與預算       之差異及未能決標原因,檢討後簽報機關首長之處理原則:       A.檢討後無須調整預算或修改招標文件則按三、(二)、2 方式辦理後續公        開招標。

       B.檢討後招標文件僅略為修改,無重大改變內容則依三、(二)、4.(4) 方        式辦理後續公開招標。

       C.檢討後招標文件有重大改變,如有新增項目或廠商資格改變,則依三、(        二)、4.(5)及三、(二)、5方式辦理後續公開招標。

     2.第二次(後續)招標開決標時,廢標時則依本項廢標處理作業說明辦理,惟需      檢討執行過程是否嚴謹,有無疏忽。

決標則按招標文件規定辦理契約簽訂事宜      。

四、本作業程序自發布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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