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最有利標報上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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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最有利標採購實務 - 總務處
(三)上級機關核准:招標前須逐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四)開標前不訂底價。 (五)決標程序:評選出最有利標後即決標,無續行減價程. 序。如需減價,於評選階段採行協商 ...
- 2C.6最有利標報上級核准函
主旨: 檢陳○機關辦理之「案名」採購案,擬請准予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謹請 核示。 說明:. 依政府採購法第56條規定辦理。 本案採購金額為新台幣○○○○元 ...
- 3E、最有利標作業手冊說明
低標而宜採最有利標決標之具體事實及理由,簽報機. 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且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 方得辦理。 2.不論採購金額大小,於招標前均應逐案報上級機關核.
- 4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適用最有利標執行作業程序
三、(呈報上級機關核准)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不論採購金額大小,應於招標前函報上級機關核准,但得向上級機關申請通案核准。
- 5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 - 總務處
擬採適用最有利標決標之簽辦文件、報上級機關核准之函(稿)、評選須知(含評分表、總表) · 訂定外聘評選委員篩選條件之簽辦文件 (已依99年5月12日修正之「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 ...